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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第3/1999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命令公佈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和葡萄牙共和國政府分別於二零零七年八月十六日及二零零七年九月十七日以換文方式相互通知對方已完成使二零零六年六月二十三日在里斯本簽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及葡萄牙共和國訂定對其代表處及職員適用的稅務特權協定》(協定)生效所需的內部法律程序。
上述協定公佈於二零零六年八月二十八日第三十五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一組。根據該協定第十條第一款的規定,協定自二零零七年九月十七日起對雙方生效。
二零零七年十一月六日發佈。
行政長官 何厚鏵
二零零七年十一月六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何永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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