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零七年九月四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68/2007。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中文名:“ 澳門國際錢幣學會 ”;
英文名:“ Macau International Numismatic Society ”;
英文簡稱:“ MINS ”。
第二條——本會是由錢幣愛好者,錢幣收藏者,錢幣工作者自願結成的,非牟利性的社會團體。
第三條——本會的宗旨:本會致力促進對國際錢幣,特別是對中國錢幣的研究,促進本澳和外地之間的有關錢幣的文化和歷史的交流,發動會員和廣大錢幣收藏愛好者開展錢幣學術研討活動,以開展群眾性集幣活動和普及錢幣知識為使命。
第四條——本會會址設于:澳門白馬行18-22號雅明閣1樓B。
第五條——本會設個人會員和單位會員。對錢幣研究收藏有一定影響的國內外專家、學者和收藏家,可授予名譽會員。
第六條——凡本澳錢幣愛好者,錢幣收藏者和錢幣工作者,及旅居本澳的上述人士,熱愛錢幣研究和收藏,願意遵守本會章程,均可提出入會申請,申請須由理事會通過,方可成為會員。
第七條——會員有下列權力和義務:
(一) 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 決權;
(二) 批評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三) 優先獲得本會服務和參加有關活動;
(四) 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五) 遵守會章和執行本會決議;
(六) 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七) 完成本會交辦工作;
(八) 交納會費。
第八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會員如果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九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會章的行為,觸犯本澳或外地刑法者,經理事會表決,予以開除會籍。
第十條——組織機構組成: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十一條——會員大會是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其職權如下: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選舉和罷免理事,監事;
(三) 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 決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二條——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會員出席方能召開,除法律規定外,其它決議須獲出席會員1/2之贊同票方能通過。
第十三條——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負責主持本會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四條——理事會的組成:
理事會成員由5位或以上的單數會員組成,透過選舉產生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第十五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三)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四) 決定會員的入會審批和除名;
(五) 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六) 聘請名譽會長、顧問團成員、專家組成員;
(七) 審批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的理事變更事宜;
(八) 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 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十六條——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七條——理事會每季度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可以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十八條——監事會由單數成員組成,透過互選產生監事會主席。
第十九條——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 列席理事會會議;
(二) 審核理事會決議和財務報表;
(三) 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第二十條——監事會召開會議方式按照第十六條,第十七條執行。
第二十一條——理事會和監事會之成員任期三年,成員可連選連任。
第二十二條——本會經費來源:
會費收入,社會捐贈,本會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三條——本會經費用于本會會務,開支須由兩位以上理事會成員簽名方為有效。
第二十四條——本會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經會員大會所有會員3/4表決通過,可以終止。
第二十五條——本會終止前,須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
第二十六條——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二零零七年九月四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馮瑞國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零七年九月四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69/2007。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康樂之友體育會”。
第二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關閘廣場工人體育場B館1樓B102室。
第三條——本會宗旨為推廣和發展一切體育活動,參加官方或民間舉辦的體育活動,同時開展文化及康樂活動,是一個不牟利社團。
第四條——凡愛好體育活動者,認同本會章程,經登記註冊即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本會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可參加本會所舉辦的一切活動,以及享有本會一切福利之權利。
第六條——本會會員須繳交會費,遵守會章,執行領導機關決議,致力促進和發展本會會務及維護本會聲譽。
第七條——本會設名譽會員,凡對本會作出特殊貢獻人士,可透過理事會提名,會員大會通過,由本會頒予名譽會員資格,名譽會員有權參加本會所舉辦的一切活動,同時亦須遵守會章,維護本會聲譽,但不具投票權,名譽會員無須繳交會費。
第八條——本會設以下領導機關: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本會領導機關成員由會員大會以不記名方式投票選舉產生,須以出席者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九條——會員大會: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由所有會員組成,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決定及討論本會一切會務。出席人數必須超過會員半數方為合法;
或在必須情況下,由理事會、監事會聯合要求會員大會常務委員會主席召開,但必須至少提前十天通知。出席人數必須超過會員半數方為合法;
會員大會由壹常務委員會主持,由3人組成,設主席、副主席、秘書等職務。
第十條——理事會:
理事會為本會之最高行政機關,負責制定會務活動計劃,提交每年度工作及財務報告,執行會員大會之所有決議。
理事會由9人或以上之單數所組成,設主席、副主席、秘書、財務、理事等職務。
第十一條——監事會:
監事會為本會之監察機關,負責監察理事會之運作,查核賬目及提供有關意見。
監事會由3人或以上之單數所組成,設主席、副主席、秘書等職務。
第十二條——凡會員因違反及不遵守會章或損害本會聲譽及利益,經理事會議決後,得取消其會員資格。
第十三條——本會的主要財政來源:
1)會員會費;
2)任何對本會的資助及捐獻。
第十四條——本會章程由會員大會制定及修改。
第十五條——本章程未有列明者,概依本澳法例處理。
二零零七年九月四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馮瑞國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零七年八月三十日,存檔於本署之2007/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112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國際商務聯盟”,中文簡稱為“國際商聯”,英文名稱為“Confederation of International Business”,英文簡稱為“CIB”。
第二條—— 性質:本聯盟是致力於企業發展的之非牟利機構,是以企業群體為核心成員、通過契約結成的聯合體。
第三條—— 宗旨:以“坦誠溝通、精誠合作、厚德務實、共謀發展”的精神,本聯盟通過聯盟的國際人脈資源、資訊資源以及開放的國際市場營銷策略的共享來推進企業群體的迅速擴張,促進企業在先進的機制上實現跨越式發展,為企業群體的迅速發展,作出應有的貢獻。
第四條—— 本聯盟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和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有關法律和國際上通用的相關準則和慣例,受本章程及現行有關私法的法律條款所管轄。
第五條—— 本聯盟總部設在澳門宋玉生廣場568號中富大廈4樓B座,經管理機關批准,本會會址可遷至本澳任何地方。本聯盟在北京、深圳、香港等城市以及世界各國首都和商業中心城市亦設立分支機構。本聯盟同各國有關政府部門保持緊密合作關係。
第六條—— 本聯盟的宗旨是設立自身成為:
1、提供國際人脈資源和資訊資源服務,促進國際企業群體相關機構的相互溝通、了解和合作。
2、開展高層次、多渠道、全方位的商務活動,提供有效的諮詢服務。
3、組織國際企業群體及相關機構之間的商務資訊交流,促進聯盟成員和上述企業、機構的資金、人才、科技、創新文化、貿易合作。
4、根據聯盟成員企業業務發展需要開展的其他相關業務。
第七條—— 聯盟會員為企業會員、個人會員二類,以企業會員為核心會員,本聯盟的會員是承擔聯盟業務的主體。
第八條—— 申請加入聯盟的會員必須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1、擁護本聯盟的章程;
2、有加入本聯盟的意願;
3、熱心支持本聯盟的活動;
4、在本聯盟的業務領域具有一定的影響力。
第九條—— 加入聯盟的程序:
1、提交入會申請(或者通過聯盟網站註冊);
2、經聯盟理事會討論、審核通過後,秘書處核發會員證、會徽和會員卡。
第十條—— 會員享有以下基本權利:
1、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2、優先參加本聯盟的創新技術項目、有償技術服務項目和聯盟的國際性商務交流等活動;
3、有權獲得聯盟的無償服務和優惠的有償服務;
4、享有對本聯盟工作的監督、批評和建議權;
5、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應承擔如下基本義務:
1、遵守聯盟章程,執行聯盟的決 議;
2、宣傳聯盟宗旨,參加聯盟活動,維護聯盟的合法權益和聲譽;
3、推薦會員,積極參加聯盟組織的活動;
4、按規定交納會費;
5、密切與聯盟溝通,及時反映情 況。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聯盟,並交回會員證、會徽和會員卡。會員一年不繳納付費和不參加聯盟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本聯盟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每年召開一次。會員代表大會設大會主席及副主席各一名。會員代表由會員選舉產生。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法定代表出席,其決議需經到會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1、制定和修改聯盟章程;
2、選舉和罷免聯盟理事長、副理事長、理事、秘書長;
3、審議上屆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4、選舉新一屆理事會;
5、決定聯盟的終止事宜;
6、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條—— 理事會由單數成員組成,其中一人為理事長。每屆三年,因特殊原因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五條—— 聯盟理事長、副理事長任期三年,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任期的,須經理事會2/3以上成員表決通過。
第十六條—— 理事長、副理事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在聯盟業務領域內具有較大影響力;
2、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3、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十七條—— 理事會休會期間,由理事長主持日常工作並由秘書長負責執行。本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聯盟的最高決策機構,下設秘書處。理事會的職權和責任是:
1、召集和主持理事會議;
2、檢查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3、代表聯盟簽署有關的重要文件;
4、選舉或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
5、推選並聘請名譽理事長,聘請名譽理事;
6、聘請聯盟執行機構的秘書長;
7、決定分支機構的設立和負責人選的任免;
8、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秘書處設秘書長和若干名副秘書長領導秘書處。其職權為:
1、在理事長的領導下,處理聯盟日常行政事務;
2、協調聯盟成員企業的關係;
3、協調聯盟各工作部門的業務;
4、協助理事長處理聯盟的對外聯絡、資訊等工作;
5、完成理事長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十八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會議。每次會議須超過1/2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的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九條—— 本聯盟設立監事會。監事會由單數成員組成,其中一人為監事長,任期三年,監察本聯盟發展及財務狀況。
第二十條—— 本聯盟經費來源:
1、會員費;
2、社會各界的捐贈和贊助;
3、政府資助項目費;
4、機構委託的項目費;
5、在聯盟業務範圍內的有償服務的收入;
6、利息;
7、其他合法收益。
第二十一條—— 本聯盟的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聯盟業務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二十二條—— 本聯盟建立嚴格的國際財務管理制度,配備專業會計人員,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二十三條—— 本聯盟的資產,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二十四條—— 本章程的修改,必須經過會員大會表決通過後生效。
第二十五條—— 本聯盟完成章程宗旨後需自行解散的,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均應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二十六條—— 本聯盟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二十七條—— 本聯盟終止前,須按照國際慣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二十八條—— 本聯盟經登記部門辦理註銷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二十九條—— 本聯盟終止後的剩餘財產,用於聯盟原成員企業的發展。
第三十條—— 本章程解釋權屬於本聯盟理事會。
第三十一條—— 本章程自登記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trinta de Agosto de dois mil e sete. — O Ajudante, Leong Kam Chio.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零七年八月三十日,存檔於本署之2007/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113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一)宗旨
1.本會定名為“文康體適能推廣協 會 ”,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Promotora da Aptidão Física Associada à Saúde ”,英文名稱為“Health-Related Physical Fitness Promotional Association”。
2.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是提倡及推廣體適能及安全運動,通過講座、研討會、工作坊及各類活動推動全民終生運動,讓任何年齡的人士認識及實踐體適能運動,增強人體適應環境的能力,達致健康美好的人生。
3. 本會地址:澳門連勝街34號4樓。
(二)會員資格、權利與義務
4. 凡於本澳對體適能有興趣,積極參加有關活動者,並願意遵守會章,履行申請入會手續,經本理事會通過,均可成為本會會員。
5. 會員有下列權利和義務:
(1) 選舉權與被選舉權;
(2) 批評及建議;
(3) 參加本會各項活動;
(4) 遵守會章及決議;
(5) 支持及推廣本會會務;
(6) 繳納會費。
6. 會員如有違反會章或有損本會聲譽者,經理事會通過,可取消其會員資格。
(三)組織架構
7.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設會長一人、副會長一人、秘書一人,每屆任期三年。其職權如下:
(1) 制定或修改會章;
(2) 選舉理監事;
(3) 決定工作方針、任務及計劃。
8. 理事會為本會執行機關,其職權如下:
(1) 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2) 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3) 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4) 決定會員的加入或除名。
9. 理事會設理事會主席一人、副主席一人、秘書一人,理事若干(總人數必為單數),每屆任期三年;理事會視工作需要,可增聘名譽會長、顧問。
10. 監事會負責稽核及督促理事會各項工作,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一人、監事一人,每屆任期三年。
(四)會議
11. 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如有需要,會長可召開會員大會。另外,如有三分之一理事會成員或三分之二基本會員聯名要求,便可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12. 理監事會每四個月召開一次,如有特殊情況可臨時召開。
13. 所有組織會議,必須要半數以上成員參加,方可作出決議。
(五)經費
14. 社會贊助和會員會費。
(六)附則
15. 本會如有牽涉及任何債務或責任時,則由本會全體會員平均分擔。
16. 會員若參加活動時,如遇任何意外,身體及生命損傷,本會不需負上任何法律責任或賠償。
17. 本章程未定明之處,將按澳門特別行政區現行有關法律,以及一九九九年八月三日第39/99/M號法令核准《民法典》之規定辦理。
18. 本章程如有未盡善處,將由會員大會修改之。本章程之解釋權屬理事會。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trinta de Agosto de dois mil e sete. — O Ajudante, Leong Kam Chio.
為公布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零七年九月三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07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1/2007/ASS檔案組第35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一、本會定名為“澳門和聲”,葡文 名稱為“Vozes de Macau”,英文名稱為“Macao Voices”。
二、本會會址設於澳門雅廉訪大馬路78號豐城大廈2樓B座。會址可經理事會議決後作更改。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透過公開表演形式推廣合唱藝術,藉以豐富澳門市民的藝術文化素養。
凡經本會理事會錄取者,均可成為本會會員。
一、會員享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二、會員有義務遵守本章程及本會的內部規章。
三、會員有義務按時繳納會費。
四、會員凡不遵守上述義務,則可被理事會議決除名。
本會設有以下機關:
一、大會;
二、理事會;
三、監事會。
一、大會主席及秘書,分別由本會的理事長及理事會秘書兼任。
二、上款所指的大會主席或秘書如未能出席大會,則由理事會內任何成員代任。
一、理事會設理事長及副理事長各一名、理事若干人,成員總人數須為單數。
二、理事會有權擬訂第四條所指的內部規章及會費金額。
一、監事會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及監事各一名。
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內各成員的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一、本會一切開支由各會員分擔,或由私人捐贈及公共機關贊助,或來自本會音樂會及其他活動的收入等。
本會會徽如圖示:
二零零七年九月四日於海島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Cardoso, Manuela Virginia
Certifico, para efeitos de publicação, que por contrato de onze de Janeiro de dois mil e sete, exarada neste Cartório, foi constituída entre Lam Cheok Va, Fok Chi Chiu «霍志釗» e Cheong Chi Man «張志民», uma sociedade com a denominação em epígrafe, que se regerá pelas cláusulas constantes dos artigos em anexo:
1. 本會定名為“Associação de Amizade Macau Yunnan”,中文為“澳門雲南聯誼會”,及英文為“Macau Yunnan Friendship Association”,簡稱“MYA”。
2.本會為一按私法成立之非牟利實體,代表澳門與雲南舉辦的任何形式之體育活動,無確定之存續期間。
3. 本會之會址設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北京街36號怡珍閣5樓A座。
本會之宗旨為:
i )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內發展、組織及推動體育及文化活動;
ii)代表會員之利益;
iii)促進與國家或外地之同類社團的體育聯繫,尤其與中國雲南省之社團;
iv)為本會及其分會向公共或私人實體取得必需之津貼及援助以達致本會之目的;
v)在國家或外地之公共實體代表社員;及
vi)參加國際聯盟、亞洲聯盟、中國聯盟及同類之外地社團,尤其參加鄰近地區或區域之社團。
1. 不論性別、凡符合法律規定、願意遵守本章程規定及本會組織決議者,均可成為本會之會員。
2. 會員之申請須透過理事會之批准,其保留所有權利自行決定申請會員之請求。
1. 會員之權利如下:
a)對本會組織內各職務有選舉及被選舉權;
b)出席會員大會,參與會務討論,提案及投票;
c)根據有關規定,出席考核以及由本會組織之本地及國際性比賽;
d)以口頭或書面就本會之運作申請資料;
e)向理事會提出一切認為對本地體育之發展及名譽有益及具建設性之動議,以並且提出幫助及協助之請求;
f)享有由本會在符合條件下為獲得有關效果而批出之所有福利;
g)根據現行法律規定,對損害其權利之行為提出爭議;
h)對本會章程或規則之修改提出任何意見或建議;
i)擁有會員證。
2. 會員之義務如下:
a)支付由理事會訂定之定期會費;
b)遵守本會章程之規定,如同內部規定,遵守會員大會之決議及理事會之決定;
c)用個人可行之方法,為本會之進步及名譽作出貢獻;及
d)忠實履行由委任之職務。
1. 會員之年費金額由理事會訂定;
2. 會員應每年支付會費,支付期限至有關年度的一月三十一日;
3. 會員欠交年費導致所有權利立即中止。
本會透過下列機關履行宗旨:
a)會員大會;
b)理事會;
c)監事會;及
d)技術部。
1. 會員大會由所有享有全權之會員組成;
2. 會員大會由有關主席團領導,主席團由主席、副主席及秘書組成;
3. 倘若主席團之任何成員缺席,出席之成員將委任必需之成員以便運作。
會員大會為本會之最高權力機關,擁有下列權限:
a)選舉本會組織成員;
b)根據法律規定,對提出之章程或規則改革審議,討論及投票;
c)對每一年度之報告書及帳目審議、討論及投票;
d)對會員除名;
e)訂定年費金額;
f)根據法律規定解散本會;及
g)對法律、章程或規則賦予權限之事務作出決議。
主席有權限:
a)指揮及領導會員大會之工作;
b)任命將就職之組織成員;及
c)召集會員大會。
1. 會員大會透過主席團主席以掛號信召集,於最少十五日前向每一會員發出,且指出會議日期、時間及地點與會議議程。
2. 倘若在原定開始之時間內未有最少半數之有效會員出席,不論出席之會員數目會議將在半小時後召開。
除章程之修改或本會之消滅外,會員大會之決議須以出席會員的絕對大多數通過,必需時主席團主席具有決定性一票。
會員大會可以下列方式進行:
i)平常會議:定期且須每年的一月一日至三月三十一日之期間內召開,以對活動、報告書、前一年度運作管理的收支及帳目進行審議及投票、當有需要時選舉社團組織成員及對其職責之事項進行決議;
ii)特別會議:不具定期性質,基於下列原因會議以特別名義召開:
a)當有需要填補機關內任何成員之空缺;
b)本會任一機關提聲請召開;及
c)不少於五分之一的全體會員提聲請召開。
1. 理事會為執行機關,負責本會之行動及活動。
2. 理事會由一名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司庫、一名秘書及一名正選委員,成員總數需為單數。
3. 倘若理事會之成員數目非為單數,須由會員大會選出一名後備填補。
理事會擁有下列權限:
a)代表本會;
b)履行及確保履行本會之章程及其他規定;
c)每年制定本會之活動計劃及在收集所有分會之活動計劃後,負責執行該等計劃;
d)針對本會之活動,制定年度預算及發展活動報告;
e)管理本會之財產及基金,將該等資源應用在履行章程宗旨或對澳門特別行政區之體育及文化發展有認可利益之其他目的上;
f)透過有關機關,針對澳門特別行政區之行政發展及方向,比賽之技術及紀律制定或確保制定必需計劃及規則;
g)通過準備及選出最佳成績的人員之國際性代表名單;
h)組織及保持現存更新之資料庫,包括所有會員之體育紀錄,會員有義務通知理事會該等資料;
i)委任其他委員會及作出所有認為不可排除之措施以促進會員之實施體育活動;
j)在會員大會平常會議訂定之舉行日期不少於十五日前,制定年度帳目報告及向各分會派發;
k)在會員大會提議對個人或法人嘉獎及給予報酬;
l)解決所有具紀律性質之問題及適用第二十條之處罰規定;
m)在國家或外地實體代表本會解決所有源自制定之綱領及計劃的問題;及
n)制定修改章程之建議。
1. 監事會為本會之行政監察及監督機關。
2. 監事會由一名主席、一名副主席及一名報告員組成。每年或當主席認為有需要時與理事會一同舉行會議。
監事會有權限:
a)當有需要時監察本會之帳目及監督預算之執行;及
b)對每年度之報告及帳目審議及發出意見書。
技術部由三名成員組成,主席由理事會之正選委員擔任且由負責指定其餘之兩名正選委員。
技術部有下列權限:
a)審理針對體育項目技術規則之解釋及適用而提出之評核爭議;
b)制定評核之規則計劃或其修改;
c)向理事會提議指定挑選之運動員及教練及/或代表本會之隊伍及除名;
d)提出教練課程之執行;及
e)每年向本會理事會提供必須之資料以便制訂本會之總預算。
會員有過錯地違反本章程之規定、本會之綱領及內部規則,或作出損害本會之名聲或其基本利益之行為,均構成違反紀律。
1. 作出上一條所述之違反紀律,會員將受到下列處罰:
a)書面譴責;
b)澳門幣伍佰至伍仟圓之罰款;
c)中止職務一至三年;及
d)撤銷會員資格。
1. 本會可基於下列原因解散:
a)法定原因;及
b)基於嚴重及不可超越之事實導致本會之宗旨變為不可能實現。
2. 本會只可由會員大會之決議解散,為此須召開會議,且由最少四分之三的全體會員投贊成票;及
3. 在投票解散後,會員大會將委任結算委員會。
本會之基金由下列款項組成:
a)會員之會費;
b)獲批給之捐款及津貼;及
c)就本會之開支而收取的任何其他收入。
1. 倘本會之組織尚未選出,本會將由三名創會會員組成之指揮委員會領導。
2. 指揮委員會具有章程賦予理事會之職責及權限。
3. 指揮委員會在訂立設立文件後即開始運作。
二零零七年九月四日
私人公證員 李敬賢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組織社團之章程文本自二零零七年八月三十一日起,存放於本署之7/2007號檔案組內,並登記於第1號“獨立文書及其他文件之登記簿冊”內,編號為30號,該組織章程內容載於附件之證明書內並與原件一式無訛。
第一條——本會名稱為“ 澳門旅遊推廣宣傳協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Promoção de Turismo de Macau”,英文名稱為“Macau Tourism Promotion Association”。
第二條——本會為非牟利組織,其宗旨為:(一)促進澳門旅遊業之推廣及宣傳活動;
(二)促進發展澳門與本澳以外之其他國家或地區之旅遊文體活動;
(三)促進本會會員之間的合作及聯繫;
(四)舉辦招商活動及大型旅遊文體活動;
(五)推動和舉辦符合本會宗旨之任何活動。
第三條——本會創會會址設於澳門宋玉生廣場中土大廈15樓O座。
第四條——凡在澳門政府依法從事旅遊業務之個人或法人,如認同本會章程,均可申請成為本會會員,經理事會批准且繳納會費者,即成為本會會員。
第五條——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第六條——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七條——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八條——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除行使其他法定權力外,亦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監事會的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批准理事會之年度帳目和工作報告以及監事會意見書。
第九條——會員大會主席團設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秘書一人,由會員大會為每次會議選任,但成員人數必須為單數。
第十條——本會執行機構為理事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及理事若干人,由理事會成員互選產生,但成員人數必為單數,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策和日常具體會務。
第十一條——本會監察機構為監事會,設主席一人、監事若干人,由監事會成員互選產生,但成員人數必為單數,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第十二條——理事會、監事會的成員任期為兩年,連選得連任。
第十三條——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平常會議,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會員大會特別會議。每次會員大會由會長或代任人召集,至少於會議前八日以掛號信或透過簽收方式下達各會員,召集書內須載明會議的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如法定人數不足,則於通知書上指定時間三十分鐘後視為第二次召集會議,屆時不論出席人數多寡,會員大會均得開會。
第十四條——理事會、監事會至少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
第十五條——會員大會、理事會之會議由會長或代任人召集,監事會會議由監事會主席或代任人召集。
第十六條——理事會和監事會有半數以上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取決於出席成員之過半數票,主席除本身之票外,遇票數相同時,有權再投一票。
第十七條——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或各界人士贊助或公共實體的資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第十八條——本會須在正式成立後一年內選出本會組織機關之成員,而期間本會之管理由創設會員確保。
第十九條——本章程如有未盡善處,均按澳門法律辦理。
二零零七年八月三十一日於澳門特別行政區
私人公證員 黃顯輝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修改章程文本自二零零七年八月二十九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2007號檔案組內,並登記於第1號“獨立文書及其他文件之登記簿冊”內,編號為5號,該修改章程內容載於附件之證明書內並與原件一式無訛,而該原件已存放於本署。藉此聲明該原件之未被影印部份並非與該文件之影印部份相抵觸,亦不對之造成更改、限制或妨礙。
澳門基本法推廣協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Divulgação da Lei Básica de Macau”(以下簡稱“本會”),聲明修改本會章程第六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第十一條第二款、第十三條至第二十條,廢止第二十一至二十三條,內容如下:
“第六條——一、(保持不變)。
二、原澳門基本法起草委員會澳門委員,原澳門基本法諮詢委員會委員,原澳門特別行政區籌備委員會委員,澳門特別行政區第一屆政府推選委員會委員,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委員會委員,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會委員、立法會議員,曾任或現任全國人大代表、全國政協委員、省級(含副省級)政協委員,經本人申請,發 起人小組確認,均視為創會會員。
三、凡贊同本會宗旨、接受本會章程並願意參加本會活動的人士,並具下列資格之一者,經本人申請,理事會研究同意,均可成為會員:
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委員會委員、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委員、現屆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會委員、立法會議員,全國人大代表、全國政協委員、省級(含副省級)政協委員、地級市政協委員。
第十一條——一、(保持不變)。
二、本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四至六人,由會員大會協商或選舉產生,任期三年。
第十三條——一、本會實行理事會責任制,理事會負責領導會務活動。
二、理事會由若干人組成,人數必須為單數,由會員大會協商或選舉產生,任期三年。
三、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五至七人及秘書長一人,由理事互選產生。理事長主持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工作。
四、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副秘書長、常務理事組成常務理事會,負責日常行政事務。
五、理事會每半年至少舉行一次會議。理事會及常務理事會會議均由理事長或副理事長召集。
第十四條——一、監事會負責對會務及財務的監督。
二、監事會由若干人組成,人數必須為單數,由會員大會協商或選舉產生,任期三年,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三至五人,由監事互選產生。
第十五條——理監事聯席會議由會長召集並主持。
第十六條——本會得由理事會提名,經理監事聯席會議決定邀請本澳對本會會務發展有顯著貢獻人士擔任名譽會長、名譽顧問、顧問或法律顧問。
第十七條——理事會在必要時可依據會員專長和興趣,組織專題小組從事理事會交辦的事項或其他特定工作。
第十八條——理事會下設秘書處負責處理日常會務:
一、秘書處由秘書長領導,由副秘書長協助領導,聘請專職人員處理日常會務。
二、秘書處工作人員服務條件及薪酬福利制度由常務理事會制定。
第十九條——一、本會經費來自公私機構和社會人士的贊助和捐贈,以及會員定期繳納的會費。
二、經費除用於會務活動外,經理事會同意,尚可贊助與本會宗旨有關的社會活動。
第二十條——經費收支情況須逐年結算並向會員大會報告,由會員大會通過確認。”
二零零七年八月三十一日於澳門特別行政區
私人公證員 林笑雲
Certifico, para efeitos de publicação, que, por instrumento de vinte e nove de Agosto de dois mil e sete, foi constituída uma associação com a denominação em epígrafe, cujos estatutos se regulam pelos artigos em anexo:
第一條——本會屬非牟利性質的團體,無存在期限,本會定名為“東方氣功養生協會”,並依澳門現行法律及本章程運作管理。
第二條——本總會會址設於澳門提督馬路39D-43B祐適工業大廈1樓B座。(Avenida do Almirante Lacerda, n.os 39D-43B, Edifício Industrial Iao Sek, 1.º andar «B», Macau)
第三條——本會宗旨:
一、在辯證唯物主義和歷史唯物主義思想指導下,對傳統氣功進行深入挖掘,反覆實踐,銳意創新使古老氣功科學化、生活化、變人類自然本能為自覺智能,促使人類文化向更高階段躍遷;
二、弘揚氣功養生文化;
三、合法推廣氣功養生活動,增強大眾對氣功養生文化的重視;
四、為廣大澳門居民身心健康服務;
五、加強氣功功德修養及為和諧澳門作貢獻。
第四條——會員資格:凡對氣功養生有興趣者,可申請入會。
第五條——會員權利:
一、參加本會週年大會,參與討論會務及投票;
二、有選舉及被選舉權;
三、會員有權參加本會所舉辦之一切氣功交流及其他康樂活動。
第六條——會員義務:
一、每年需按章交年費,如欠年費超過壹年者,作自動退會論;
二、參與及推動會務的發展;
三、會員有維護本會聲譽之義務,其言行有損本會之聲譽者,經理事會議決可開除會籍。
第七條——一、會務機構:a)會員大會;b)理事會;c)監事會。
二、會務機構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由所有完全享有會員權利的會員組成。
三、會務機構每屆任期為兩年,可連選連任。
第八條——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
二、會員大會設一名會長、若干名副會長及秘書,成員必須為單數;
三、會長兼任會員大會召集人,若會長出缺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由副會長代行職務。
第九條——一、全體會員每年舉行一次平常會議;
二、基於以下原因可召開全體會員特別會議:
a)應會長要求;
b)應理事會或監事會半數以上成員 要求。
第十條——會員大會的職權:
a)制定本會的活動方針;
b)審批修改本會章程;
c)審批理事會年度工作報告書和年 度財政報告書。
第十一條——一、召開會員大會,須最少提前八天以掛號信方式或最少提前八天透過簽收的方式通知所有會員,通知書內須列明會議的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二、開會時必須有大多數會員出席,若超過指定時間一小時後,不論出席會員人數多寡,均可召開會議。
第十二條——一、理事會由一名理事長、若干名副理事長及理事組成,成員必須為單數。
二、若理事長出缺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由副理事長代行職務。
第十三條——理事會職權:
a)根據會員大會制定的方針,領 導、管理和主持會務活動;
b)招收會員;
c)制作年度工作報告書和財務報告書;
d)委任本會代表;
e)訂定入會費和每月會費;
f)根據會務進展需要聘請社會人士 擔任本會的名譽職務;
g)實施在法律及本會章程內並無授 予會內其它機關的職權。
第十四條——一、監事會由一名監事長、若干名副監事長及監事組成,成員必須為單數。
二、若監事長出缺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由副監事長代行職務。
第十五條——一、監事會職權:
a)監督本會行政管理機關的運作;
b)查核本會的財務;
c)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
d)履行法律及本會章程賦予的其他 義務。
二、監事會可要求本會的行政管理機關提供必要或適當的資源及方法以履行其職務。
第十六條——以任何名義或來自會費、入會費、補助或捐贈的全部收益,均屬本會的收入來源。
第十七條——本會會徽為下述圖案:
二零零七年九月三日
私人公證員 司徒民義
為公布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修改章程的文本自二零零七年九月五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07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1/2007/ASS檔案組第36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修改章程第一條及第二條,其修改內容如下:
1)Artigo 1.º, O «Instituto para o Desenvolvimento e Qualidade, Macau», em Chinês “澳門發展及質量研究所” e em Inglês «Institute for the Development and Quality, Macau», a seguir abreviadamente designado por IDQ, é uma associação científica e técnica, sem fins lucrativos, que durará por tempo indeterminado.
2)Artigo 2.º, O IDQ tem a sua sede na Avenida Padre Tomás Pereira, S.J., Universidade de Macau, Taipa, Macau, podendo criar as delegações necessárias ao incremento das actividades associativas.
二零零七年九月五日於海島公證署
助理員 林志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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