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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六條第二款及第七條,連同第13/2007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建設發展辦公室主任António José Castanheira Lourenço工程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龍昌建築工程有限公司”簽訂“鄰近新 氹仔客運碼頭臨時設施的填海造地及東堤堰承攬工程”施工合同。
二零零七年八月二十七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劉仕堯
二零零七年八月二十八日於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黃振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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