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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刊登於二零零七年八月十五日第三十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之第69/2007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有不正確之處,現根據第3/1999號法律第九條之規定,作出更正如下:
於第一款,原文為:“為……辦公室之辦公室成員”
更正為:“為……辦公室成員”
於葡文版本的第一款(四)項,原文為:“Wang Wan”
更正為:“Wong Wan”。
二零零七年八月二十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二零零七年八月二十四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康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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