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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類別 :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及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旅遊學院院長黃竹君博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萬訊電腦科技有限公司簽訂購買文件和工作流程管理系統合同。
二零零七年八月二十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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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及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學生福利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蘇朝暉碩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代表學生福利基金作為簽署人,與黑沙公園餐廳有限公司簽訂為公立學校的學生提供2007/2008學年和2008/2009學年膳食的服務合同。
二零零七年八月二十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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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更改 : | |||
相關類別 :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及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旅遊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João Manuel Costa Antunes (安棟樑)工程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代表旅遊基金作為簽署人,與Cable News Network, Inc.*簽訂提供宣傳推廣澳門的服務合同。
* 已更改 - 請查閱:更正
二零零七年八月二十一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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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類別 :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及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體育發展局代局長黃有力學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澳門管理及保養有限公司簽訂為體育場地提供設備維護、運作評估分析和技術支援顧問服務合同。
二零零七年八月二十一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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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類別 :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以及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社會工作局局長葉炳權碩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安穠建築工程有限公司”簽訂母親會安老院維修工程承攬合同。
二零零七年八月二十二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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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及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文化局局長何麗鑽碩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新構思設計事務所有限公司簽訂鄭觀應故居紀念館設計工作服務合同。
二零零七年八月二十三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二零零七年八月二十四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康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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