鑑於公佈於二零零七年七月二十七日第三十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副刊的第19/2007號行政長官公告有不正確之處,現根據第3/1999號法律第九條的規定更正如下:
原文為:
“(……)
同時,根據公約第三O八條第一款及協定第七條第一款的規定,公約及協定自一九九四年十一月十六日起於全國生效(……)”
應改為:
“(……)
同時,根據公約第三O八條第一款及協定第七條第一款的規定,公約及協定分別自一九九六年七月七日及一九九四年十一月十六日起於全國生效(……)”。
二零零七年八月十四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二零零七年八月十五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何永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