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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三條及第七條,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二款,以及第12/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博彩監察協調局局長雪萬龍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羅兵咸永道(澳門)有限公司”簽訂提供“2007年半年研究工作”服務的合同。
二零零七年七月十七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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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三條及第七條,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二款,以及第12/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勞工事務局局長孫家雄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天網資訊科技(澳門)有限公司”簽訂“供應升級電郵系統”的合同。
二零零七年七月十七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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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人力資源辦公室一項按照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五條至第二十八條之規定以及載於第1/2007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附件II之指引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222,800.00(澳門幣貳拾貳萬貳仟捌佰元整);
在該辦公室的建議下,並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及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二款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撥予人力資源辦公室一項金額為$222,800.00(澳門幣貳拾貳萬貳仟捌佰元整)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辦公室主任黃志雄,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辦公室副主任盧瑞冰,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首席技術輔導員陳莉莉代任;
委員:首席技術輔導員陳莉莉,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二等技術輔導員陳毅豐代任。
二零零七年七月十八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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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基於有需要對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十二章經常開支中職能分類1-01-2經濟分類04-01-05-00-05,項目為“經常轉移——公營部門——其他——核數師暨會計師註冊委員會”的款項作出再分配;
在核數師暨會計師註冊委員會的建議下,經聽取財政局的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及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二款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按照十二月二十九日公佈之第10/2006號法律第十條第一款規定,將追加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十二章經常開支中職能分類1-01-2經濟分類04-01-05-00-05,項目為“經常轉移——公營部門——其他——核數師暨會計師註冊委員會”,金額為$300,000.00(澳門幣 叁拾萬元整)的款項,分配如下:
經常開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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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0-00-00 | 資產及勞務 | $ 300,000.00 |
02-03-00-00 | 勞務之取得 | |
02-03-07-00 | 廣告及宣傳 | |
02-03-07-00-01 | 廣告費用 | $ 300,000.00 |
總開支 | $ 300,000.00 |
二零零七年七月十八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二零零七年七月十九日於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陸潔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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