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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及經第6/2005號行政命令確認的第12/2000號行政命令所授予的權限,並根據第2/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通過的《核數師暨會計師註冊委員會規章》第二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容光亮為核數師暨會計師註冊委員會主席,以代替劉玉葉的職務。
二、保留第68/2006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的其他規定。
三、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七年六月二十七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二零零七年六月二十八日於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陸潔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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