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八月十一日第85/84/M號法令第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將澳門特別行政區與南粵鮮活商品批發市場有限公司訂立的《興建和經營澳門批發市場的批給合同》第三十條第三款規定的預先許可訂立佔用及使用合同的權限和審批立約人資格的權限授予民政總署管理委員會主席譚偉文或其法定代任人。
二、追認民政總署管理委員會主席自二零零七年五月九日起在本授權範圍內所作的行為。
三、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生效,但不影響上款的規定。
二零零七年六月十一日
代理行政長官 陳麗敏
二零零七年六月十二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何永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