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

法規:

第40/2007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19/2007

刊登日期:

2007.5.9

版數:

3563

  • 將若干權力轉授予建設發展辦公室主任,作為簽訂“路氹城VU4.1及VU3.3a大馬路——供水網絡及消防龍頭”承攬工程的施工合同的簽署人。
相關類別 :
  • 公共建設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40/2007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六條第二款及第七條,連同第13/2007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建設發展辦公室主任António José Castanheira Lourenço工程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澳門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簽訂“路 氹城VU4.1及VU3.3a大馬路——供水網絡及消防龍頭”承攬工程的施工合同。

    二零零七年四月二十五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劉仕堯

    法規:

    第41/2007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19/2007

    刊登日期:

    2007.5.9

    版數:

    3563-3564

    • 將若干權力轉授予建設發展辦公室主任,作為簽訂提供“澳門科學館建造工程之技術援助及品質控制”的服務合同的簽署人。
    相關類別 :
  • 公共建設局 -
  •  
    私營機構 :
  • 澳門土木工程實驗室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41/2007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六條第二款及第七條,連同第13/2007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建設發展辦公室主任António José Castanheira Lourenço工程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澳門土木工程實驗室簽訂提供「澳門科學館建造工程之技術援助及品質控制」的服務合同。

    二零零七年四月二十五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劉仕堯

    法規:

    第42/2007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19/2007

    刊登日期:

    2007.5.9

    版數:

    3564

    • 將若干權力轉授予建設發展辦公室主任,作為簽訂“澳門國際機場南停機坪第二期建造工程的協調及監察”服務的附加合同的簽署人。
    相關類別 :
  • 公共建設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42/2007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六條第二款及第七條,連同第13/2007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建設發展辦公室主任António José Castanheira Lourenço工程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新域城市規劃暨工程顧問有限公司/乘風土木工程顧問有限公司”簽訂“澳門國際機場南停機坪第二期建造工程的協調及監察”服務的附加合同。

    二零零七年四月二十六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劉仕堯

    法規:

    第43/2007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19/2007

    刊登日期:

    2007.5.9

    版數:

    3564

    • 將若干權力轉授予建設發展辦公室主任,作為簽訂“氹仔警察總局綜合大樓填海造地工程的協調及監察”服務合同的簽署人。
    相關類別 :
  • 公共建設局 - 警察總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43/2007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六條第二款及第七條,連同第13/2007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建設發展辦公室主任António José Castanheira Lourenço工程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乘風土木工程顧問有限公司”簽訂“氹仔警察總局綜合大樓填海造地工程的協調及監察”服務合同。

    二零零七年四月三十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劉仕堯

    法規:

    第44/2007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19/2007

    刊登日期:

    2007.5.9

    版數:

    3565

    • 將若干權力轉授予建設發展辦公室主任,作為簽訂“亞馬喇迴旋處及通道改建的承攬工程的協調及監察”服務合同的第二附加合同的簽署人。
    相關類別 :
  • 公共建設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44/2007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六條第二款及第七條,連同第13/2007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建設發展辦公室主任António José Castanheira Lourenço工程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Pengest Internacional — Planeamento, Engenharia e Gestão, Limitada / PAL Ásia Consultores, Limitada 聯營公司”簽訂“亞馬喇迴旋處及通道改建的承攬工程的協調及監察”服務合同的第二附加合同。

    二零零七年五月二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劉仕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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