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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文版本

第20/2007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21/2004號行政法規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委任機場管理有限公司代表José Carlos Rosa Angeja(顏智澤)為旅遊發展輔助委員會成員,以代替之前的代表Carlos Alberto Seruca de Carvalho Salgado(薛嘉祿)。

二零零七年四月二十七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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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2007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連同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及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文化局局長何麗鑽碩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奧的斯電梯(香港)有限公司”簽訂為文化局提供二零零七年七月至二零零九年十二月期間升降機及扶手電梯維修保養服務的合同。

二零零七年四月三十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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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七年五月四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俊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