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八月十一日第85/84/M號法令第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授予新聞局局長陳致平或其法定代位人一切所需權限,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立約人,簽署新聞局與大公報(香港)有限公司有關提供葡語系國家經貿情況專題報導服務之合同。
二零零七年四月二十三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93/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的《漁業發展及援助計劃規章》第九條第三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下列人士為漁業發展及援助計劃評審委員會成員,為期兩年:
主席——黃錦輝;
委員——李榮勝;
委員——郭光華;
委員——郭虔;
委員——馮金喜;
委員——梁帶福;
委員——何華添。
二、上款所指的評審委員會成員有權每月收取金額相當於薪俸表100點的50%作為報酬。
三、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七年四月二十四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二零零七年四月二十五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白麗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