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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2007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六條第二款和第七條,連同第13/2007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土地工務運輸局局長Jaime Roberto Carion(賈利安)工程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新基業工程有限公司」簽訂「外港客運碼頭擴建」工程合同。

二零零七年四月三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劉仕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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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2007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七條及第13/2007號行政命令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轉授予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主任黃振東在該辦公室範圍內作出下列行為的權限:

(一)簽署任用書;

(二)授予職權及接受名譽承諾;

(三)經法理前提之審查後,批准續任及將臨時委任轉為確定委任;

(四)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名義,簽訂所有編制外合同、散位合同及個人勞動合同;

(五)在無須變更報酬條件下,批准編制外合同及散位合同的續訂;

(六)批准編制外合同及散位合同人員在職級內的職階變更;

(七)根據法例的規定,准許解除合同;

(八)根據現行法例,准許特別假期及短期無薪假,以及就因個人理由或工作需要而移轉假期作出決定;

(九)批准辦公室人員收回因病缺勤而喪失的在職薪俸;

(十)批准辦公室人員及其家屬前往衛生局範圍內運作的健康檢查委員會作檢查;

(十一)批准辦公室人員參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舉辦的會議、研討會、座談會、專題講座及其他同類活動;

(十二)根據法例的規定,批准辦公室人員到香港特別行政區及內地公幹,但以該等人員有權收取二天日津貼的公幹情況為限;

(十三)批准以超時制度按法律訂定之限度提供服務;

(十四)根據現行適用法例的規定,批准將經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規定的年資獎金及津貼發放予有關人員;

(十五)簽署計算及結算有關人員服務時間的證明文件;

(十六)批准作出登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預算及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預算開支表一章中,有關執行工程及取得資產和勞務的開支,但以$150,000.00(澳門幣拾伍萬元)為限;倘獲豁免諮詢及/或訂立書面合同者,有關金額上限減半;

(十七)批准支付辦公室運作所需的確定及必要開支,如動產租賃開支、保險開支、清潔、消毒、保養及保安開支、水、燃氣及電力開支、交通及通訊服務開支、以及期刊(書刊或電子刊物)開支;

(十八)批准為人員、物料及設備、不動產及車輛投保;

(十九)批准金額不超過$10,000.00(澳門幣壹萬元)的交際費;

(二十)簽署屬辦公室職責範圍內致澳門特別行政區各實體及機構的文件;

(二十一)向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六條第二款所指的部門及實體提出所需或適合之措施、資訊及意見之請求。

二、轉授予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主任黃振東在建設發展辦公室範圍內作出下列行為的執行權限:

(一)根據法例的規定,在無須變更報酬條件下,批准編制外合同、散位合同及個人勞動合同的續訂;

(二)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名義,簽訂所有編制外合同、散位合同及個人勞動合同。

三、轉授予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主任黃振東在能源業發展辦公室範圍內作出下列行為的執行權限:

(一)根據法例的規定,在無須變更報酬條件下,批准編制外合同、散位合同及個人勞動合同的續訂;

(二)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名義,簽訂所有編制外合同、散位合同及個人勞動合同。

四、轉授予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主任黃振東在科技委員會秘書處範圍內作出下列行為的執行權限:

(一)根據法例的規定,在無須變更報酬條件下,批准編制外合同、散位合同及個人勞動合同的續訂;

(二)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名義,簽訂所有編制外合同、散位合同及個人勞動合同。

五、對行使現轉授予的權限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六、本轉授予的權限不妨礙收回權、監管權及廢止權的行使。

七、自二零零七年三月一日起,由該辦公室主任在本轉授權範圍內所作的行為,均予以追認。

八、在不妨礙上款規定下,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零七年四月九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劉仕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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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2007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七條及第13/2007號行政命令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授予土地工務運輸局局長賈利安有關權限,以便主持土地委員會及交通高等委員會的會議。

二、轉授予土地工務運輸局局長賈利安作出下列行為的權限:

(一)簽署任用書;

(二)授予職權並接受名譽承諾;

(三)根據現行法例,准許特別假期及短期無薪假,以及就因個人理由或工作需要而移轉假期作出決定;

(四)經法理前提之審查後,批准臨時委任、續任,以及將臨時委任或定期委任轉為確定委任;

(五)批准編制內人員、編制外合同及散位合同制度人員在職程職級內的職階變更;

(六)批准收回因病缺勤而喪失的在職薪俸;

(七)根據現行適用法例的規定,批准將經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規定的年資獎金及津貼發放予有關人員;

(八)在無須變更報酬條件下,批准編制外合同及散位合同的續訂;

(九)根據法例的規定,准許免職及解除編制外合同及散位合同;

(十)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名義,簽訂所有與土地工務運輸局人員有關的編制外合同及散位合同;

(十一)簽署計算及結算有關人員服務時間的證明文件;

(十二)批准以超時或輪班制度按法律訂定之限度提供服務;

(十三)批准土地工務運輸局人員及其家屬前往衛生局範圍內運作的健康檢查委員會作檢查;

(十四)批准土地工務運輸局人員參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舉辦的會議、研討會、座談會、專題講座及其他同類活動;

(十五)批准土地工務運輸局人員到香港特別行政區及內地公幹,但以該等人員有權收取二天日津貼的公幹情況為限;

(十六)批准處於長期無薪假狀況的公務員及處於在土地工務運輸局編制以外工作的其他狀況的公務員請求回任的申請;

(十七)批准返還與擔保承諾或執行與澳門特別行政區簽訂的合同無關的文件;

(十八)批准為人員、物料及設備、不動產及車輛投保;

(十九)批准作出登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預算開支表一章中,關於土地工務運輸局執行工程和取得資產及勞務的開支,但以$600,000.00(澳門幣陸拾萬元)為限,倘獲豁免進行諮詢及/或訂立書面合同,有關金額的上限減半;

(二十)批准支付部門運作所需的確定及必要開支,如動產租賃開支、公共地方的開支、保險開支、清潔、消毒、保養及保安開支、水、燃氣及電力開支、交通及通訊服務開支、以及期刊(書刊或電子刊物)開支;

(二十一)按照(十九)項轉授予的權限,批准根據現行有關法例所載的公共承攬工程的後加或後減工程;

(二十二)接受及退還作為保證金之存款,取消銀行擔保及終止保險擔保,以及退還在工程和資產及勞務之取得程序中提交作為擔保或因任何其他名義而被留存之款項,包括由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所載各項經費支付者;

(二十三)以澳門特別行政區名義,簽署有關擬本已獲核准的合同的所有公文書;

(二十四)批准簽發存檔於該局的文件之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二十五)簽署屬土地工務運輸局職責範圍內致澳門特別行政區各實體及機構的文件;

(二十六)批准金額不超過$5,000.00(澳門幣伍仟元)的交際費;

(二十七)批准報廢由土地工務運輸局負責及被視為對部門運作已無用處的財產;

(二十八)*

* 已廢止 - 請查閱:第12/2008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三、透過經運輸工務司司長確認並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的批示,土地工務運輸局局長認為有利於該局良好運作時,可將有關權限轉授予領導及主管人員。

四、本轉授予的權限不妨礙收回權及監管權的行使。

五、對行使現轉授予的權限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六、自二零零七年三月一日起,由土地工務運輸局局長在本轉授權範圍內所作的行為,均予以追認。

七、在不妨礙上款規定下,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零七年四月九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劉仕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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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2007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七條及第13/2007號行政命令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轉授予港務局局長黃穗文作出下列行為的權限:

(一)簽署任用書;

(二)授予職權並接受名譽承諾;

(三)根據現行法例,准許特別假期及短期無薪假,以及就因個人理由或工作需要而移轉假期作出決定;

(四)經法理前提之審查後,批准臨時委任、續任,以及將臨時委任或定期委任轉為確定委任;

(五)批准編制內人員、編制外合同及散位合同制度人員在職程職級內的職階變更;

(六)批准收回因病缺勤而喪失的在職薪俸;

(七)根據現行適用法例的規定,批准將經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規定的年資獎金及津貼發放予有關人員;

(八)在無須變更報酬條件下,批准編制外合同、散位合同及個人勞動合同的續訂;

(九)根據法例的規定,准許免職及解除編制外合同、散位合同及個人勞動合同;

(十)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名義,簽訂所有與港務局人員有關的編制外合同、散位合同及個人勞動合同;

(十一)簽署計算及結算有關人員服務時間的證明文件;

(十二)批准以超時或輪班制度按法律訂定之限度提供服務;

(十三)批准港務局人員及其家屬前往衛生局範圍內運作的健康檢查委員會作檢查;

(十四)批准港務局人員參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舉辦的會議、研討會、座談會、專題講座及其他同類活動;

(十五)批准港務局人員到香港特別行政區及內地公幹,但以該等人員有權收取二天日津貼的公幹情況為限;

(十六)批准處於長期無薪假狀況的公務員及處於在港務局編制以外工作的其他狀況的公務員請求回任的申請;

(十七)批准返還與擔保承諾或執行與澳門特別行政區簽訂的合同無關的文件;

(十八)批准為人員、物料及設備、不動產及車輛投保;

(十九)批准作出登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預算開支表一章中,關於港務局執行工程和取得資產及勞務的開支,但以$400,000.00(澳門幣肆拾萬元)為限,倘獲豁免諮詢及/或訂立書面合同,有關金額的上限減半;

(二十)以澳門特別行政區名義,簽署有關擬本已獲核准的合同的所有公文書;

(二十一)批准簽發存檔於該局的文件之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二十二)簽署屬港務局職責範圍內致澳門特別行政區各實體及機構的文件;

(二十三)批准金額不超過$5,000.00(澳門幣伍仟元)的交際費;

(二十四)批准報廢由港務局負責及被視為對部門運作已無用處的財產。

二、透過經運輸工務司司長確認並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的批示,港務局局長認為有利於該局良好運作時,可將有關權限轉授予領導及主管人員。

三、本轉授予的權限不妨礙收回權及監管權的行使。

四、對行使現轉授予的權限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五、自二零零七年三月一日起,由港務局局長在本轉授權範圍內所作的行為,均予以追認。

六、在不妨礙上款規定下,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零七年四月九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劉仕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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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2007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七條及第13/2007號行政命令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轉授予郵政局局長羅庇士作出下列行為的權限:

(一)簽署任用書;

(二)授予職權並接受名譽承諾;

(三)根據現行法例,准許特別假期及短期無薪假,以及就因個人理由或工作需要而移轉假期作出決定;

(四)經法理前提之審查後,批准臨時委任、續任,以及將臨時委任或定期委任轉為確定委任;

(五)批准編制內人員、編制外合同及散位合同制度人員在職程職級內的職階變更;

(六)批准收回因病缺勤而喪失的在職薪俸;

(七)根據現行適用法例的規定,批准將經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規定的年資獎金及津貼發放予有關人員;

(八)在無須變更報酬條件下,批准編制外合同、散位合同及個人勞動合同的續訂;

(九)根據法例的規定,准許免職及解除編制外合同、散位合同及個人勞動合同;

(十)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名義,簽訂所有與郵政局人員有關的編制外合同、散位合同及個人勞動合同;

(十一)簽署計算及結算有關人員服務時間的證明文件;

(十二)批准郵政局人員及其家屬前往衛生局範圍內運作的健康檢查委員會作檢查;

(十三)批准郵政局人員參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舉辦的會議、研討會、座談會、專題講座及其他同類活動;

(十四)批准郵政局人員到香港特別行政區及內地公幹,但以該等人員有權收取二天日津貼的公幹情況為限;

(十五)批准處於長期無薪假狀況的公務員及處於在郵政局編制以外工作的其他狀況的公務員請求回任的申請;

(十六)批准返還與擔保承諾或執行與澳門特別行政區簽訂的合同無關的文件;

(十七)批准為人員、物料及設備、不動產及車輛投保;

(十八)以澳門特別行政區名義,簽署有關擬本已獲核准的合同的所有公文書;

(十九)批准簽發存檔於該局的文件之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二、透過經運輸工務司司長確認並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的批示,郵政局局長認為有利於該局良好運作時,可將有關權限轉授予領導及主管人員。

三、本轉授予的權限不妨礙收回權及監管權的行使。

四、對行使現轉授予的權限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五、自二零零七年三月一日起,由郵政局局長在本轉授權範圍內所作的行為,均予以追認。

六、在不妨礙上款規定下,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零七年四月九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劉仕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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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2007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七條及第13/2007號行政命令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轉授予房屋局局長鄭國明作出下列行為的權限:

(一)簽署任用書;

(二)授予職權並接受名譽承諾;

(三)根據現行法例,准許特別假期及短期無薪假,以及就因個人理由或工作需要而移轉假期作出決定;

(四)經法理前提之審查後,批准臨時委任、續任,以及將臨時委任或定期委任轉為確定委任;

(五)批准編制內人員、編制外合同及散位合同制度人員在職程職級內的職階變更;

(六)批准收回因病缺勤而喪失的在職薪俸;

(七)根據現行適用法例的規定,批准將經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規定的年資獎金及津貼發放予有關人員;

(八)在無須變更報酬條件下,批准編制外合同、散位合同及個人勞動合同的續訂;

(九)根據法例的規定,准許免職及解除編制外合同、散位合同及個人勞動合同;

(十)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名義,簽訂所有與房屋局人員有關的編制外合同、散位合同及個人勞動合同;

(十一)簽署計算及結算有關人員服務時間的證明文件;

(十二)批准以超時或輪班制度按法律訂定之限度提供服務;

(十三)批准房屋局人員及其家屬前往衛生局範圍內運作的健康檢查委員會作檢查;

(十四)批准房屋局人員參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舉辦的會議、研討會、座談會、專題講座及其他同類活動;

(十五)批准房屋局人員到香港特別行政區及內地公幹,但以該等人員有權收取二天日津貼的公幹情況為限;

(十六)批准處於長期無薪假狀況的公務員及處於在房屋局編制以外工作的其他狀況的公務員請求回任的申請;

(十七)批准返還與擔保承諾或執行與澳門特別行政區簽訂合同無關的文件;

(十八)批准為人員、物料及設備、不動產及車輛投保;

(十九)以澳門特別行政區名義,簽署有關擬本已獲核准的合同的所有公文書;

(二十)以澳門特別行政區名義,簽訂由房屋局就房屋發展合同取得回報之承諾買賣合同及有關之買賣公證契約;

(二十一)以澳門特別行政區名義,簽訂由房屋局透過房屋發展合同以交換作為回報之公證契約;

(二十二)批准簽發存檔於房屋局的文件之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二十三)批准金額不超過$5,000.00(澳門幣伍仟元)的交際費;

(二十四)根據八月八日第69/88/M號法令第六條現行文本的規定,批准發放由房屋局負責之社會房屋;

(二十五)簽訂由房屋局負責的社會房屋租賃合同及臨時收容所佔用准照。

二、透過經運輸工務司司長確認並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的批示,房屋局局長認為有利於該局良好運作時,可將有關權限轉授予領導及主管人員。

三、本轉授予的權限不妨礙收回權及監管權的行使。

四、對行使現轉授予的權限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五、自二零零七年三月一日起,由房屋局局長在本轉授權範圍內所作的行為,均予以追認。

六、在不妨礙上款規定下,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零七年四月九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劉仕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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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2007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七條及第13/2007號行政命令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授予電信管理局局長陶永強有關權限,以便根據第15/2002號行政法規第六條的規定,批准由獲適當發牌的流動電信服務經營者及提供者所提出的碼號資源首階分配的請求。

二、轉授予電信管理局局長陶永強作出下列行為的權限:

(一)簽署任用書;

(二)授予職權並接受名譽承諾;

(三)根據現行法例,准許特別假期及短期無薪假,以及就因個人理由或工作需要而移轉假期作出決定;

(四)經法理前提之審查後,批准臨時委任、續任,以及將臨時委任或定期委任轉為確定委任;

(五)批准編制內人員、編制外合同及散位合同制度人員在職程職級內的職階變更;

(六)批准收回因病缺勤而喪失的在職薪俸;

(七)根據現行適用法例的規定,批准將經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規定的年資獎金及津貼發放予有關人員;

(八)在無須變更報酬條件下,批准編制外合同、散位合同及個人勞動合同的續訂;

(九)根據法例的規定,准許免職及解除編制外合同、散位合同及個人勞動合同;

(十)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名義,簽訂所有與電信管理局人員有關的編制外合同、散位合同及個人勞動合同;

(十一)簽署計算及結算有關人員服務時間的證明文件;

(十二)批准以超時或輪班制度按法律訂定之限度提供服務;

(十三)批准電信管理局人員及其家屬前往衛生局範圍內運作的健康檢查委員會作檢查;

(十四)批准電信管理局人員參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舉辦的會議、研討會、座談會、專題講座及其他同類活動;

(十五)批准電信管理局人員到香港特別行政區及內地公幹,但以該等人員有權收取二天日津貼的公幹情況為限;

(十六)批准處於長期無薪假狀況的公務員及處於在電信管理局編制以外工作的其他狀況的公務員請求回任的申請;

(十七)批准返還與擔保承諾或執行與澳門特別行政區簽訂的合同無關的文件;

(十八)批准為人員、物料及設備、不動產及車輛投保;

(十九)批准作出登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預算開支表一章中,關於電信管理局執行工程和取得資產及勞務的開支,但以$150,000.00(澳門幣拾伍萬元)為限,倘獲豁免諮詢及/或訂立書面合同,有關金額的上限減半;

(二十) 批准支付部門運作所需的確定及必要開支,如動產及不動產租賃開支、保險開支、清潔、消毒、保養及保安開支、水、燃氣及電力開支、交通及通訊服務開支、以及期刊(書刊或電子刊物)開支;

(二十一)以澳門特別行政區名義,簽署有關擬本已獲核准的合同的所有公文書;

(二十二)按照第7/2003號法律第九條的規定,批准進口第368/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附件二之表B內組別D所載之貨物;

(二十三)批准簽發存檔於該局的文件之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二十四)簽署屬該局職責範圍內致澳門特別行政區各實體及機構的文件;

(二十五)批准金額不超過$5,000.00(澳門幣伍仟元)的交際費;

(二十六)批准報廢由電信管理局負責及被視為對部門運作已無用處的財產。

三、透過經運輸工務司司長確認並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的批示,電信管理局局長認為有利於該局良好運作時,可將有關權限轉授予領導及主管人員。

四、本轉授予的權限不妨礙收回權及監管權的行使。

五、對行使現轉授予的權限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六、自二零零七年三月一日起,由電信管理局局長在本轉授權範圍內所作的行為,均予以追認。

七、在不妨礙上款規定下,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零七年四月九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劉仕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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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2007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七條及第13/2007號行政命令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轉授予地球物理暨氣象局局長馮瑞權作出下列行為的權限:

(一)簽署任用書;

(二)授予職權並接受名譽承諾;

(三)根據現行法例,准許特別假期及短期無薪假,以及就因個人理由或工作需要而移轉假期作出決定;

(四)經法理前提之審查後,批准臨時委任、續任,以及將臨時委任或定期委任轉為確定委任;

(五)批准編制內人員、編制外合同及散位合同制度人員在職程職級內的職階變更;

(六)批准收回因病缺勤而喪失的在職薪俸;

(七)根據現行適用法例的規定,批准將經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規定的年資獎金及津貼發放予有關人員;

(八)在無須變更報酬條件下,批准編制外合同、散位合同及個人勞動合同的續訂;

(九)根據法例的規定,准許免職及解除編制外合同及散位合同;

(十)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名義,簽訂所有與地球物理暨氣象局人員有關的編制外合同及散位合同;

(十一)簽署計算及結算有關人員服務時間的證明文件;

(十二)批准以超時或輪班制度按法律訂定之限度提供服務;

(十三)批准地球物理暨氣象局人員及其家屬前往衛生局範圍內運作的健康檢查委員會作檢查;

(十四)批准地球物理暨氣象局人員參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舉辦的會議、研討會、座談會、專題講座及其他同類活動;

(十五)批准地球物理暨氣象局人員到香港特別行政區及內地公幹,但以該等人員有權收取二天日津貼的公幹情況為限;

(十六)批准處於長期無薪假狀況的公務員及處於在地球物理暨氣象局編制以外工作的其他狀況的公務員請求回任的申請;

(十七)批准返還與擔保承諾或執行與澳門特別行政區簽訂合同無關的文件;

(十八)批准為人員、物料及設備、不動產及車輛投保;

(十九)批准作出登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總預算開支表一章中,關於地球物理暨氣象局執行工程和取得資產及勞務的開支,但以$150,000.00(澳門幣拾伍萬元)為限,倘獲豁免諮詢及/或訂立書面合同,有關金額的上限減半;

(二十)批准支付部門運作所需的確定及必要開支,如動產租賃開支、保險開支、清潔、消毒、保養及保安開支、水、燃氣及電力開支、交通及通訊服務開支、以及期刊(書刊或電子刊物)開支;

(二十一)以澳門特別行政區名義,簽署有關擬本已獲核准的合同的所有公文書;

(二十二)批准簽發存檔於該局的文件之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二十三)簽署屬該局職責範圍內致澳門特別行政區各實體及機構的文件;

(二十四)批准金額不超過$5,000.00(澳門幣伍仟元)的交際費;

(二十五)批准將屬於地球物理暨氣象局、被視為對部門運作已無用處的財產報廢。

二、透過經運輸工務司司長確認並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的批示,地球物理暨氣象局局長認為有利於該局良好運作時,可將有關權限轉授予領導及主管人員。

三、本轉授予的權限不妨礙收回權及監管權的行使。

四、對行使現轉授予的權限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五、自二零零七年三月一日起,由地球物理暨氣象局局長在本轉授權範圍內所作的行為,均予以追認。

六、在不妨礙上款規定下,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零七年四月九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劉仕堯

葡文版本

第20/2007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七條及第13/2007號行政命令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轉授予地圖繪製暨地籍局代局長張紹基作出下列行為的權限:

(一)簽署任用書;

(二)授予職權及接受名譽承諾;

(三)根據現行法例,准許特別假期及短期無薪假,以及就因個人理由或工作需要而移轉假期作出決定;

(四)經法理前提之審查後,批准臨時委任、續任,以及將臨時委任或定期委任轉為確定委任;

(五)批准編制內人員、編制外合同及散位合同制度人員在職程職級內的職階變更;

(六)批准收回因病缺勤而喪失的在職薪俸;

(七)根據現行適用法例的規定,批准將經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規定的年資獎金及津貼發放予有關人員;

(八)在無須變更報酬條件下,批准編制外合同及散位合同的續訂;

(九)根據法例的規定,准許免職及解除編制外合同及散位合同;

(十)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名義,簽訂所有與地圖繪製暨地籍局人員有關的編制外合同及散位合同;

(十一)簽署計算及結算有關人員服務時間的證明文件;

(十二)批准以超時或輪班制度按法律訂定之限度提供服務;

(十三)批准地圖繪製暨地籍局人員及其家屬前往衛生局範圍內運作的健康檢查委員會作檢查;

(十四)批准地圖繪製暨地籍局人員參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舉辦的會議、研討會、座談會、專題講座及其他同類活動;

(十五)批准地圖繪製暨地籍局人員到香港特別行政區及內地公幹,但以該等人員有權收取二天日津貼的公幹情況為限;

(十六)批准處於長期無薪假狀況的公務員及處於在地圖繪製暨地籍局編制以外工作的其他狀況的公務員請求回任的申請;

(十七)批准返還與擔保承諾或執行與澳門特別行政區簽訂的合同無關的文件;

(十八)批准為人員、物料及設備、不動產及車輛投保;

(十九)批准作出登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預算開支表一章中,關於地圖繪製暨地籍局執行工程和取得資產及勞務的開支,但以$ 150,000.00(澳門幣拾伍萬元)為限,倘獲豁免諮詢及/或訂立書面合同,有關金額的上限減半;

(二十)批准支付部門運作所需的確定及必要開支,如動產租賃開支、公共地方的開支、保險開支、清潔、消毒、保養及保安開支、水、燃氣及電力開支、交通及通訊服務開支、以及期刊(書刊或電子刊物)開支;

(二十一)以澳門特別行政區名義,簽署有關擬本已獲核准的合同的所有公文書;

(二十二)批准簽發存檔於該局的文件之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二十三)簽署該局職責範圍內致澳門特別行政區各實體及機構的文件;

(二十四)批准金額不超過$ 5,000.00(澳門幣伍仟元)的交際費;

(二十五)批准報廢由地圖繪製暨地籍局負責及被視為對部門運作已無用處的財產。

二、透過經運輸工務司司長確認並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的批示,地圖繪製暨地籍局代局長認為有利於該局良好運作時,可將有關權限轉授予領導及主管人員。

三、本轉授予的權限不妨礙收回權及監管權的行使。

四、對行使現轉授予的權限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五、自二零零七年三月一日起,由地圖繪製暨地籍局代局長在本轉授權範圍內所作的行為,均予以追認。

六、在不妨礙上款規定下,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零七年四月九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劉仕堯

葡文版本

第21/2007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七條及第13/2007號行政命令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轉授予能源業發展辦公室主任Arnaldo Ernesto dos Santos作出下列行為的職權:

(一)根據現行法例,批准享受年假及就因個人理由或工作需要而移轉假期作出決定;

(二)批准收回因病缺勤而喪失的在職薪俸;

(三)根據現行適用法例的規定,批准將經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規定的年資獎金及津貼發放予有關人員;

(四)批准以超時或輪班制度按法律訂定之限度提供服務;

(五)批准能源業發展辦公室人員及其家屬前往衛生局範圍內運作的健康檢查委員會作檢查;

(六)批准能源業發展辦公室人員到香港特別行政區及內地公幹,但以該等人員有權收取二天日津貼的公幹情況為限;

(七)簽署計算及結算有關人員服務時間的證明文件;

(八)批准返還與擔保承諾或執行與澳門特別行政區簽訂合同無關的文件;

(九)*

* 已廢止 - 請查閱:第3/2008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十)批准支付能源業發展辦公室運作所需的確定及必要開支,如動產及不動產租賃開支、公共地方的開支、保險開支、清潔、消毒、保養及保安開支、水、燃氣及電力開支、交通及通訊服務開支、以及期刊(書刊或電子刊物)開支;

(十一)批准金額不超過$5,000.00(澳門幣伍仟元)的交際費;

(十二)批准簽發存檔於能源業發展辦公室的文件之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十三)簽署屬能源業發展辦公室職責範圍內致澳門特別行政區各實體及機構的文件。

二、本轉授予的權限不妨礙收回權、監管權及廢止權的行使。

三、對行使現轉授予的權限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四、自二零零七年三月一日起,由能源業發展辦公室主任在本轉授權範圍內所作的行為,均予以追認。

五、在不妨礙上款規定下,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零七年四月九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劉仕堯

葡文版本

第22/2007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七條及第13/2007號行政命令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轉授予燃料安全委員會主席及全職委員鄺錦成作出下列行為的權限:

(一)根據現行法例,批准享受年假及就因個人理由或工作需要而移轉假期作出決定;

(二)批准收回因病缺勤而喪失的在職薪俸;

(三)根據現行適用法例的規定,批准將經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規定的年資獎金及津貼發放予有關人員;

(四)在無須變更報酬條件下,批准編制外合同、散位合同及個人勞動合同的續訂;

(五)根據法例的規定,准許解除編制外合同、散位合同及個人勞動合同;

(六)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名義,簽訂所有與燃料安全委員會有關的編制外合同、散位合同及個人勞動合同;

(七)批准以超時或輪班制度按法律訂定之限度提供服務;

(八)批准燃料安全委員會人員及其家屬前往衛生局範圍內運作的健康檢查委員會作檢查;

(九)批准燃料安全委員會人員參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舉辦的會議、研討會、座談會、專題講座及其他同類活動;

(十)批准燃料安全委員會人員到香港特別行政區及內地公幹,但以該等人員有權收取二天日津貼的公幹情況為限;

(十一)簽署計算及結算有關人員服務時間的證明文件;

(十二)批准作出登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預算開支表一章中,關於燃料安全委員會取得資產及勞務的開支,但以$30,000.00 (澳門幣叁萬元)為限;

(十三)批准支付燃料安全委員會運作所需的確定及必要開支,如動產及不動產租賃開支、公共地方的開支、保險開支、清潔、消毒、保養及保安開支、水、燃氣及電力開支、交通及通訊服務開支、以及期刊(書刊或電子刊物)開支;

(十四)批准金額不超過$5,000.00(澳門幣伍仟元)的交際費;

(十五)批准簽發存檔於燃料安全委員會的文件之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十六)簽署屬燃料安全委員會職責範圍內致澳門特別行政區各實體及機構的文件。

二、本轉授予的權限不妨礙收回權、監管權及廢止權的行使。

三、對行使現轉授予的權限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四、自二零零七年三月一日起,由燃料安全委員會主席及全職委員在本轉授權範圍內所作的行為,均予以追認。

五、在不妨礙上款規定下,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零七年四月九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劉仕堯

葡文版本

第23/2007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七條及第13/2007號行政命令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轉授予科技委員會秘書處秘書長韋海揚作出下列行為的權限:

(一)根據現行法例,批准享受年假及就因個人理由或工作需要而移轉假期作出決定;

(二)批准收回因病缺勤而喪失的在職薪俸;

(三)根據現行適用法例的規定,批准將經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規定的年資獎金及津貼發放予有關人員;

(四)批准科技委員會秘書處人員及其家屬前往衛生局範圍內運作的健康檢查委員會作檢查;

(五)批准科技委員會秘書處人員參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舉辦的會議、研討會、座談會、專題講座及其他同類活動;

(六)批准科技委員會秘書處人員到香港特別行政區及內地公幹,但以該等人員有權收取二天日津貼的公幹情況為限;

(七)批准作出登錄於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預算第01-10章第04-01-05-00-01號項目中,關於取得資產和勞務的開支,但以$50,000.00(澳門幣伍萬元)為限;

(八)批准金額不超過$5,000.00(澳門幣伍仟元)的交際費;

(九)簽署屬科技委員會秘書處職責範圍內致澳門特別行政區各實體及機構的文件。

二、本轉授予的權限不妨礙收回權、監管權及廢止權的行使。

三、對行使現轉授予的權限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四、自二零零七年三月一日起,由科技委員會秘書處秘書長在本轉授權範圍內所作的行為,均予以追認。

五、在不妨礙上款規定下,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零七年四月九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劉仕堯

葡文版本

第24/2007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七條及第13/2007號行政命令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轉授予環境委員會執行委員會代主席黃蔓葒作出下列行為的權限:

(一)簽署任用書;

(二)授予職權並接受名譽承諾;

(三)根據現行法例,准許特別假期及短期無薪假,以及就因個人理由或工作需要而移轉假期作出決定;

(四)經法理前提之審查後,批准臨時委任、續任,以及將臨時委任或定期委任轉為確定委任;

(五)批准編制內人員、編制外合同及散位合同制度人員在職程職級內的職階變更;

(六)批准收回因病缺勤而喪失的在職薪俸;

(七)根據現行適用法例的規定,批准將經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規定的年資獎金及津貼發放予有關人員;

(八)在無須變更報酬條件下,批准編制外合同、散位合同及個人勞動合同的續訂;

(九)根據法例的規定,准許免職及解除編制外合同、散位合同及個人勞動合同;

(十)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名義,簽訂所有與環境委員會人員有關的編制外合同、散位合同及個人勞動合同;

(十一)簽署計算及結算有關人員服務時間的證明文件;

(十二)批准以超時或輪班制度按法律訂定之限度提供服務;

(十三)批准環境委員會人員及其家屬前往衛生局範圍內運作的健康檢查委員會作檢查;

(十四)批准環境委員會人員參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舉辦的會議、研討會、座談會、專題講座及其他同類活動;

(十五)批准環境委員會人員到香港特別行政區及內地公幹,但以該等人員有權收取二天日津貼的公幹情況為限;

(十六)批准處於長期無薪假狀況的公務員及處於在環境委員會編制以外工作的其他狀況的公務員請求回任的申請;

(十七)批准返還與擔保承諾或執行與澳門特別行政區簽訂的合同無關的文件;

(十八)批准為人員、物料及設備、不動產及車輛投保;

(十九)批准金額不超過$5,000.00(澳門幣伍仟元)的交際費。

二、透過經運輸工務司司長確認並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的批示,環境委員會執行委員會代主席認為有利於該委員會良好運作時,可將有關權限轉授予領導及主管人員。

三、本轉授予的權限不妨礙收回權及監管權的行使。

四、對行使現轉授予的權限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五、自二零零七年三月一日起,由環境委員會執行委員會代主席在本轉授權範圍內所作的行為,均予以追認。

六、在不妨礙上款規定下,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零七年四月九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劉仕堯

葡文版本

第25/2007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七條及第13/2007號行政命令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轉授予建設發展辦公室主任羅定邦作出下列行為的權限:

(一)根據現行法例,批准享受年假及就因個人理由或工作需要而移轉假期作出決定;

(二)批准收回因病缺勤而喪失的在職薪俸;

(三)根據現行適用法例的規定,批准將經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規定的年資獎金及津貼發放予有關人員;

(四)批准以超時或輪班制度按法律訂定之限度提供服務;

(五)批准建設發展辦公室人員及其家屬前往衛生局範圍內運作的健康檢查委員會作檢查;

(六)批准建設發展辦公室人員到香港特別行政區及內地公幹,但以該等人員有權收取一天日津貼的公幹情況為限;

(七)簽署計算及結算有關人員服務時間的證明文件;

(八)批准返還與擔保承諾或執行與澳門特別行政區簽訂合同無關的文件;

(九)批准作出登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預算開支表第01-11“大型建設協調辦公室”一章中,關於建設發展辦公室取得資產及勞務的開支,但以$30,000.00(澳門幣 叁萬元)為限;

(十)批准支付建設發展辦公室運作所需的確定及必要開支,如動產及不動產租賃開支、公共地方的開支、保險開支、清潔、消毒、保養及保安開支、水、燃氣及電力開支、交通及通訊服務開支、以及期刊(書刊或電子刊物)開支;

(十一)批准金額不超過$5,000.00(澳門幣伍仟元)的交際費;

(十二)批准簽發存檔於建設發展辦公室的文件之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十三)簽署屬建設發展辦公室職責範圍內致澳門特別行政區各實體及機構的文件。

二、本轉授予的權限不妨礙收回權、監管權及廢止權的行使。

三、對行使現轉授予的權限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四、自二零零七年三月一日起,由建設發展辦公室主任在本轉授權範圍內所作的行為,均予以追認。

五、在不妨礙上款規定下,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零七年四月九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劉仕堯

葡文版本

第26/2007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六條第二款和第七條,連同第13/2007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土地工務運輸局局長Jaime Roberto Carion(賈利安)工程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Empresa de Execução de Obras de Construção Civil Jeston, Limitada」簽訂「新聞局辦公室裝修」工程附加合同。

二零零七年四月十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劉仕堯

葡文版本

第27/2007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80/M號法律第四條、第二十九條第一款(c)項和第四十九條及續後數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31/2008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一、將一幅現為路氹城大馬路(VU3.3)及路氹城圓形地的組成部分,在地圖繪製暨地籍局於二零零六年十一月七日發出的第6124/2003號地籍圖中以字母“C1a”及“C1b”定界和標示,面積29,724平方米的地塊脫離澳門特別行政區公產,並作為無主土地納入澳門特別行政區私產。上述地籍圖附於本批示並作為其組成部分。

二、根據本批示組成部分的附件合同所載規定及條件,以租賃制度及免除公開競投方式批予威尼斯人路氹股份有限公司,一幅總面積405,658平方米,由三幅稱為地段I、地段II和地段III,面積分別為292,315平方米、52,864平方米及60,479平方米的地段組成,位於路 氹填海區(路氹城)、路氹連貫公路西面及望德聖母灣大馬路南面,未在物業登記局標示的土地,以興建一幢屬分層所有權制度,作娛樂場、酒店、公寓式酒店、會議展覽中心的綜合性建築物。

三、威尼斯人路氹股份有限公司必須在有關分層所有權登記後30日內,透過繕立公證契約,將興建於地段I建築物內用作娛樂場的獨立單位轉讓給威尼斯人澳門股份有限公司。

四、本批示即時生效。

二零零七年四月十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劉仕堯

———

附件

(土地工務運輸局第6412.01號案卷及土地委員會第3/2007號案卷)

合同協議方:

甲方——澳門特別行政區;

乙方——威尼斯人路氹股份有限公司;及

丙方——威尼斯人澳門股份有限公司。

鑒於:

一、透過二零零二年十一月十五日向行政長官呈交申請書,持有其中一個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經營娛樂場幸運博彩或其他方式的博彩批給的銀河娛樂場股份有限公司申請以租賃制度及免除公開競投方式批出一幅位於路 氹填海區(路氹城)及路氹連貫公路西面,面積985,080平方米的土地。根據最初的批給合同第二十四條款第一款的規定,其博彩經營的管理權屬威尼斯人澳門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二、申請批給的土地用作興建兩個面積相等的大型主題工程,包括娛樂場、餐廳、商業區、娛樂休憩區、停車場及酒店,旨在履行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經營娛樂場幸運博彩或其他方式的博彩批給合同中規定的義務。該合同透過載於財政局338冊第12頁至91頁背頁的二零零二年六月二十六日公證契約訂立,並公佈於二零零二年七月三日第二十七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副刊

三、根據附於申請書的土地利用計劃,該兩個主題區域將分開發展,土地的東面將興建一個以「威尼斯」為主題的渡假村——酒店——娛樂場的綜合性建築物及會議中心。

四、建設發展辦公室就該申請發表意見,鑒於該大型工程的性質及規模,能與路氹城計劃規定的用途及功能互相配合,因此認為該申請土地適合用作發展上述項目,並指出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裡,路 氹城是少數現存的地點擁有足夠的面積用來興建該等綜合性建築物。

五、鑒於該項目具策略性,其特殊的性質既能積極地引領旅遊業進入新的階段——會展商務旅遊,又能提高素質的標準,此外還有發展其他相關業務的潛力,尤其是在運輸、商業及餐飲範疇,同時又能創造就業機會及優化人力資源的培訓,藉此推動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計劃中的轉變,以發展博彩及娛樂事業。

六、鑒於被視為澳門特別行政區社會經濟發展策略中一個重要的項目,故免除土地的公開競投。同時有需要落實附於申請公司與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所簽訂的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經營娛樂場幸運博彩或其他方式的博彩批給合同的投資計劃中規定的期限,前運輸工務司司長再以例外情況批准其進行勘探、填土、地基及結構工程。

七、另一方面,由於需要解決一些先決問題,尤其是關於未來承批人的身分、是否將綠化區和共用空間納入批給土地的邊界內、地段、交通、填土費用的核算、電力分站及連接高壓電網等問題,因此批給程序的進度較為緩慢。

八、關於批給的擁有權方面,還須強調威尼斯人澳門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透過二零零二年十二月十七日的決議,並經政府許可的情況下,將其商業名稱更改為威尼斯人澳門股份有限公司。同時根據作為批給實體的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的事先核准及許可,透過二零零二年十二月十九日簽訂的轉批給合同,放棄作為獲得博彩經營的承批公司,即銀河娛樂場股份有限公司的管理公司的地位,以便承擔作為次承批公司的地位。

九、根據轉批給合同的規定,不論是作為承批公司的銀河娛樂場股份有限公司,還是作為次承批公司的威尼斯人澳門股份有限公司,均須發展獨立的投資計劃,因此興建一個以「威尼斯」為主題的渡假村——酒店——娛樂場的綜合性建築物及會議中心屬次承批公司的義務。

十、當土地工務運輸局知悉上述情況後,透過二零零三年八月二十六日的申請書,建議由威尼斯人澳門股份有限公司負責發展一幅鄰近路氹連貫公路,面積約49.25公頃,將脫離銀河娛樂場股份有限公司最初申請的總面積之土地。

十一、然而,透過二零零五年二月二十五日行政長官的批示,核准將原本由威尼斯人澳門股份有限公司負責興建附於轉批給合同的投資計劃中第1點及第2點所述的項目,轉由威尼斯人路 氹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但建於渡假村——酒店——娛樂場(路氹城)的綜合性建築物內的娛樂場的業權則由威尼斯人澳門股份有限公司以次承批公司的身分持有。威尼斯人路氹股份有限公司是由次承批公司(99.99%)及Las Vegas Sands集團另外兩間附屬公司擁有。

同時批准該等投資視為次承批公司間接作出的投資,並按照合同的規定視為該公司必須承擔的投資金額。

十二、透過二零零六年九月二十九日致行政長官的申請書,總址設於澳門蘇亞利斯博士大馬路25號互助會大廈二字樓25室,登記於商業及動產登記局第15702(SO)號的威尼斯人澳門股份有限公司,及總址設於澳門冼星海大馬路,無門牌號數,珠江大廈11字樓,登記於同一登記局第19845(SO)號的威尼斯人路 氹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將一幅總面積431,900平方米,位於路氹連貫公路西面及望德聖母灣大馬路南面的土地批予後者分三期進行利用,以便按照制定的利用計劃發展第一期和第二期的工程項目及第三期的初研方案,而有關計劃已適時地向土地工務運輸局遞交。

十三、因此,經過一段長時間的磋商,分析先前所述的問題及調整批給應遵守的條件,特別是關於因批給而應付的溢價金之後,土地工務運輸局制定批給的合同擬本。申請公司透過二零零七年一月二十五日遞交的聲明書,表示同意該擬本。

十四、批給標的之土地總面積為405,658平方米,未在物業登記局標示,由三幅稱為地段I、地段II和地段III,面積分別為292,315平方米、52,864平方米及60,479平方米的地段所組成。

十五、地段I在地圖繪製暨地籍局於二零零六年十一月七日發出的第6124/2003號地籍圖中以字母“A1”、“A2a”及“C1a”定界和標示。

地段 II以字母“A1b”、“A2c”和“C1b”及地段 III以字母 “A2b”在上述地籍圖中定界和標示。

十六、批出上述土地中以字母“C1a”及“C1b”標示的地塊,現為路氹城大馬路(VU3.3)及路氹城圓形地的組成部分,將脫離澳門特別行政區公產,並作為無主土地納入澳門特別行政區私產。

十七、案卷按一般程序送交土地委員會,該委員會於二零零七年二月一日舉行會議,同意批准有關申請。

十八、土地委員會的意見書已於二零零七年二月十三日經行政長官的批示確認。

十九、根據並履行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第一百二十五條的規定,已將由本批示規範的合同條件通知申請公司。申請公司透過由Joaquim Jorge Perestrelo Neto Valente,又名Jorge Neto Valente,鰥夫,職業住所位於澳門蘇亞利斯博士大馬路25號互助會大廈二字樓25室,以常務董事身份代表威尼斯人路 氹股份有限公司及威尼斯人澳門股份有限公司於二零零七年二月二十二日遞交的聲明書,明確表示接納有關條件。根據載於聲明書上的確認,其身分及權力已經私人公證員Rui Sousa核實。

二十、本批示規範的批給合同第十條款1)項第(3)分項、2)項第(2)分項及3)項第(2)分項訂定的溢價金,已透過土地委員會於二零零七年二月十六日發出的第11/2007號非經常性收入憑單,於二零零七年二月二十二日在澳門財稅廳收納處繳付(收據編號18550),其副本已存檔於有關案卷內。

第一條款——合同標的

1. 本合同標的為:

1)將一幅面積29,724(貳萬玖仟柒佰貳拾肆)平方米,現為路氹城大馬路(VU3.3)及路氹城圓形地的組成部分的地塊脫離澳門特別行政區公產,並作為無主土地納入澳門特別行政區私產。上述地塊在物業登記局沒有標示,以字母“C1a”及“C1b”標示在地圖繪製暨地籍局於二零零六年十一月七日發出並為本合同組成部分的第6124/2003號地籍圖中;

2)甲方以租賃制度及免除公開競投方式批給乙方一幅位於路氹填海區、路氹連貫公路西面及望德聖母灣大馬路南面,面積405,658(肆拾萬零伍仟陸佰伍拾捌)平方米,在物業登記局沒有標示的填海地。該土地在上項所述地籍圖中以字母“A1a”、“A1b”、“A2a”、“A2b”、“A2c”、“C1a”及“C1b”標示,價值為$2,592,568,647.00(澳門幣貳拾伍億玖仟貳佰伍拾陸萬捌仟陸佰肆拾柒元整);

3)上項所述土地分割成如下三地段:

(1)地段I,面積292,315(貳拾玖萬貳仟叁佰壹拾伍)平方米,價值為$1,458,574,919.00(澳門幣壹拾肆億伍仟捌佰伍拾柒萬肆仟玖佰壹拾玖元整),在上述地籍圖中以字母“A1a”、“A2a”及“C1a”標示;

(2)地段II,面積52,864(伍萬貳仟捌佰陸拾肆)平方米,價值為$539,619,679.00(澳門幣伍億叁仟玖佰陸拾壹萬玖仟陸佰柒拾玖元整),在同一地籍圖中以字母“A1b”、“A2c”及“C1b”標示;

(3)地段III,面積60,479(陸萬零肆佰柒拾玖)平方米,價值為$594,374,049.00(澳門幣伍億玖仟肆佰叁拾柒萬肆仟零肆拾玖元整),在上述地籍圖中以字母“A2b”標示。

2. 在上述地圖繪製暨地籍局地籍圖中標示,由三幅地段組成,總面積為405,658(肆拾萬零伍仟陸佰伍拾捌)平方米的土地,以下簡稱土地,其批給由本合同的條款規範。

第二條款——租賃期限

1. 租賃的有效期為25(貳拾伍)年,由規範本合同的批示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當日起計。

2. 上款訂定的租賃期限可按照適用法例連續續期。

第三條款——土地的利用及用途

1. 土地用作興建一幢屬分層所有權制度的娛樂場、酒店、公寓式酒店、會議展覽中心的綜合性建築物,其建築面積按用途分配如下:

1)地段I,土地面積292,315(貳拾玖萬貳仟叁佰壹拾伍)平方米:

(1)娛樂場 2,600平方米;
(2)五星級酒店(包括博彩區、娛樂區、休憩區、商業區、餐飲業區及其他支援區) 760,158平方米;
(3)會議展覽中心 112,960平方米;
(4)停車場(五星級酒店) 100,975平方米;
(5)室外範圍 131,994平方米;

2) 地段II,土地面積52,864(伍萬貳仟捌佰陸拾肆)平方米:

(1)五星級酒店(包括博彩區、娛樂區、休憩區、商業區、餐飲業區及其他支援區) 148,051平方米;
(2)停車場(五星級酒店) 10,041平方米;
(3)室外範圍(五星級酒店) 32,195平方米;
(4)五星級公寓式酒店 98,644平方米;
(5)停車場(五星級公寓式酒店) 20,595平方米;

3)地段III,土地面積60,479(陸萬零肆佰柒拾玖)平方米:

(1)三星級酒店(包括博彩區、娛樂區、休憩區、商業區、餐飲業區及其他支援區) 330,763平方米;
(2)停車場(三星級酒店) 22,837平方米;
(3)室外範圍(三星級酒店) 21,206平方米;
(4)三星級公寓式酒店 37,899平方米;
(5)停車場(三星級公寓式酒店) 7,050平方米。

2. 乙方必須按照於二零零二年十二月十九日簽訂的澳門特別行政區娛樂場幸運博彩或其他方式博彩經營次批給合同第三十五條款第二款4)項的規定編製圖則,並須履行該條款內有關圖則及工程之其他義務。

第四條款——利用期限

1. 土地的利用期限為48(肆拾捌)個月,由規範本合同的批示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當日起計。

2. 上款訂定的期限包括乙方遞交圖則和甲方審議該等圖則所需的時間。

第五條款——罰款

1. 除有合理解釋且為甲方接受的特殊原因外,乙方不遵守上條款訂定有關利用的期限,延遲不超過60(陸拾)日者,處以罰款每日可達$5,000.00(澳門幣伍仟元整);延遲超過60(陸拾)日,但在120(壹佰貳拾)日以內者,則罰款將加至雙倍。

2. 遇有不可抗力或發生被證實為非乙方所能控制的其他特殊情況,則免除乙方承擔上款所指的責任。

3. 僅因不可預見及不可抵抗事件而引發的情況,方視為不可抗力。

4. 為著第2款規定的效力,乙方必須儘快將發生上述事實的情況以書面通知甲方。

第六條款——獨立單位轉讓

1. 乙方必須在有關分層所有權登記後30(叁拾)日內,透過繕立公證契約,把在地段I將興建建築物內用作“娛樂場”的獨立單位轉讓給丙方。

2. 乙方必須向甲方遞交上款所述轉讓的證明文件。

第七條款——租金

1. 在土地利用期間,乙方須繳付每平方米批出土地$30.00(澳門幣叁拾元整)的年租,總金額為$12,169,740.00(澳門幣壹仟貳佰壹拾陸萬玖仟柒佰肆拾元整)。

2. 土地利用完成後,乙方對三地段中各地段繳付如下年租:

1)地段I:$14,900,660.00(澳門幣壹仟肆佰玖拾萬零陸佰陸拾元整);
2)地段II:$4,328,735.00(澳門幣肆佰叁拾貳萬捌仟柒佰叁拾伍元整);
3)地段III:$4,069,818.00(澳門幣肆佰零陸萬玖仟捌佰壹拾捌元整);

當中按如下各用途的建築面積及相關的租金單價計算:

地段I:

(1)娛樂場:
2,600平方米 x $15.00/平方米 $ 39,000.00;
(2)五星級酒店:
760,158平方米x $15.00/平方米 $ 11,402,370.00;
(3)會議展覽中心:
112,960平方米x $10.00/平方米 $ 1,129,600.00;
(4)停車場(五星級酒店):
100,975平方米x $10.00/平方米 $ 1,009,750.00;
(5)室外範圍(五星級酒店):
131,994平方米x $10.00/平方米 $ 1,319,940.00;

地段II:

(1)五星級酒店:
148,051平方米 x $15.00/平方米 $ 2,220,765.00;
(2)五星級公寓式酒店:
98,644平方米x $15.00/平方米 $ 1,479,660.00;
(3)停車場(五星級酒店):
10,041平方米x $10.00/平方米 $ 100,410.00;
(4)停車場(五星級公寓式酒店):
20,595平方米x $10.00/平方米 $ 205,950.00;
(5)室外範圍(五星級酒店):
32,195平方米x $10.00/平方米 $ 321,950.00;

地段III:

(1)三星級酒店:
330,763平方米 x $10.00/平方米 $ 3,307,630.00;
(2)三星級公寓式酒店:
37,899平方米x $10.00/平方米 $ 378,990.00;
(3)停車場(三星級酒店):
22,837平方米x $7.50/平方米 $ 171,278.00;
(4)停車場(三星級公寓式酒店):
7,050平方米x $7.50/平方米 $ 52,875.00;
(5) 室外範圍(三星級酒店):
21,206平方米x $7.50/平方米 $ 159,045.00。

3. 租金每五年調整一次,由規範本合同的批示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當日起計,但不妨礙在合同生效期間所公佈法例的新訂租金的即時實施。

第八條款——保證金

1. 根據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第一百二十六條的規定,乙方須透過存款或甲方接受的銀行擔保繳付保證金$12,169,740.00(澳門幣壹仟貳佰壹拾陸萬玖仟柒佰肆拾元整)。

2. 上款所指的保證金金額應按每年有關租金的數值調整。

3. 本條款第1款所述的保證金於遞交土地工務運輸局發出的使用准照後,應乙方要求,由財政局退還。

第九條款——特別負擔

1. 由乙方獨力承擔的特別負擔為:

1)批給土地的填海工程及基礎設施;

2)在批給土地上興建及裝置澳門電力公司66/11Kv的電力分站;

3)將批給土地及鄰近區域內現存的所有基礎設施,如排污水網、供水網、供電網和電訊網改道及/或移位;

4)在批給土地周圍區域的街道和行人道進行鋪路工程;

5)在批給土地周圍區域進行都市化整治,包括在地圖繪製暨地籍局於二零零六年十一月七日發出的第6124/2003號地籍圖中以字母“B1”、“B2”及“C2”標示,納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產的人工湖部分。

2. 乙方負責編製執行上款所述工程的所有圖則,並把該等圖則呈交甲方核准。

3. 對第一款3)及4)項所述的興建工程,乙方保證優質施工和使用質量良好的材料和設備,並負責對該等工程由臨時接收當日起計兩年內所出現的一切瑕疵,進行維修及更正。

4. 乙方保證在土地批給期限內對第一款5)項所述興建工程的材料及設備進行保養及維修。

第十條款——合同溢價金

乙方須向甲方繳付合同溢價金總金額$2,592,568,647.00(澳門幣貳拾伍億玖仟貳佰伍拾陸萬捌仟陸佰肆拾柒元整),按如下方式繳付:

1) 地段I——$1,458,574,919.00(澳門幣壹拾肆億伍仟捌佰伍拾柒萬肆仟玖佰壹拾玖元整),繳付方式如下:

(1)已繳付$70,293,744.00(澳門幣柒仟零貳拾玖萬叁仟柒佰肆拾肆元整),該款項相當於由乙方承擔特別負擔之部份(地段I已進行的填海費用及扣除由甲方建造及應乙方要求取消的VU3.3道路和基礎設施費用的部分);

(2)$95,791,000.00(澳門幣玖仟伍佰柒拾玖萬壹仟元整),相當於裝置澳門電力公司66/11Kv電力分站及相關接駁至高壓網的成本;

(3)$487,000,000.00(澳門幣肆億捌仟柒佰萬元整),於根據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第一百二十五條的規定接受本合同的條件時繳付;

(4)餘款$805,490,175.00(澳門幣捌億零伍佰肆拾玖萬零壹佰柒拾伍元整),連同年利率5%的利息分7(柒)期繳付,以半年為一期,每期金額相等,即本金連利息合共$126,861,021.00(澳門幣壹億貳仟陸佰捌拾陸萬壹仟零貳拾壹元整)。第一期須於規範本合同的批示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當日起計6(陸)個月內繳付。

2)地段II——$539,619,679.00(澳門幣伍億叁仟玖佰陸拾壹萬玖仟陸佰柒拾玖元整),繳付方式如下:

(1)已繳付$12,691,926.00(澳門幣壹仟貳佰陸拾玖萬壹仟玖佰貳拾陸元整),該款項相當於由乙方承擔特別負擔之部分(地段II已進行的填海費用及扣除由甲方建造及應乙方要求取消的VU3.3道路和基礎設施費用的部分);

(2)$178,000,000.00(澳門幣壹億柒仟捌佰萬元整),於根據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第一百二十五條的規定接受本合同的條件時繳付;

(3)餘款$348,927,753.00(澳門幣叁億肆仟捌佰玖拾貳萬柒仟柒佰伍拾叁元整),連同年利率5%的利息分7(柒)期繳付,以半年為一期,每期金額相等,即本金連利息合共$54,954,526.00(澳門幣伍仟肆佰玖拾伍萬肆仟伍佰貳拾陸元整)。第一期須於規範本合同的批示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當日起計6(陸)個月內繳付。

3)地段III——$594,374,049.00(澳門幣伍億玖仟肆佰叁拾柒萬肆仟零肆拾玖元整),繳付方式如下:

(1)已繳付$14,644,530.00(澳門幣壹仟肆佰陸拾肆萬肆仟伍佰叁拾元整),該款項相當於由乙方承擔特別負擔之部分(地段III已進行的填海費用及扣除由甲方建造及應乙方要求取消的VU3.3道路和基礎設施費用的部分);

(2)$188,000,000.00(澳門幣壹億捌仟捌佰萬元整),於根據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第一百二十五條的規定接受本合同的條件時繳付;

(3)餘款$391,729,519.00(澳門幣叁億玖仟壹佰柒拾貳萬玖仟伍佰壹拾玖元整),連同年利率5%的利息分7(柒)期繳付,以半年為一期,每期金額相等,即本金連利息合共$61,695,609.00(澳門幣陸仟壹佰陸拾玖萬伍仟陸佰零玖元整)。第一期須於規範本合同的批示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當日起計6(陸)個月內繳付。

第十一條款——土地上的剩餘物料

1. 未經甲方事先書面批准,乙方不得移走土地上任何來自挖掘地基及平整土地的物料,例如泥、石、碎石和砂。

2. 經甲方批准後,方可移走不能用於土地或作任何其他用途的物料。

3. 經甲方批准移走的物料,須存放於甲方指定的地點。

4. 倘乙方違反本條款的規定,除必須繳付由土地工務運輸局鑑定人員按實際移走物料所訂定的賠償外,並將科以下列罰款:

1)首次違反:$20,000.00至$50,000.00;
2)第二次違反:$51,000.00至$100,000.00;
3)第三次違反:$101,000.00至$200,000.00;
4)違反四次或以上,甲方有權解除合同。

第十二條款——使用准照

倘於第四條款規定的利用期限前完成三地段中每地段的建設項目,僅在提交已全數繳付第十條款訂定有關地段的溢價金的證明及已履行第九條款第一款3)、4)及5)項訂定的義務後,有關使用准照方予發出。

第十三條款——轉讓

1. 鑑於批給的性質,將本批給所衍生的狀況轉讓,須事先獲得甲方許可,承讓人亦須受本合同修訂後的條件約束。

2. 鑑於是次批給項目的特殊性質,在不修改合同條件下甲方批准於全部利用前可轉讓地段II及地段III的租賃批給所衍生的權利,但相關申請應為第一次轉讓的申請,以及已全數繳付第十條款訂定該地段的溢價金並已履行第九條款第一款3)、4)及5)項訂定的義務。

3. 為保證工程所需的融資,乙方可根據十二月二十六日第51/83/M號法令第二條的規定,將現批給土地的租賃權向信貸機構作意定抵押。

第十四條款——監督

在批出土地的利用期間,乙方必須准許政府有關部門執行監督工作的代表進入土地及施工範圍,並向代表提供一切所需的協助,使其有效執行任務。

第十五條款——失效

1. 本合同在下列情況下失效:

1)第五條款第1款規定的加重罰款期限屆滿;
2)當土地利用未完成,未經同意而更改批給用途;
3)土地利用中止超過90(玖拾)日,但有合理解釋且為甲方接受的特殊原因除外。

2. 合同的失效由行政長官批示宣告,並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

3. 合同的失效導致全部或部分土地,連同其上的所有改善物歸甲方所有,乙方無權要求任何賠償。

第十六條款——解除

1. 倘發生下列任一事實,本合同可被解除:

1)不準時繳付租金;
2)土地利用完成,未經同意而更改土地的利用及/或批給用途;
3)不履行第九條款及第十條款訂定的義務;
4)四次或以上重複不履行第十一條款訂定的義務;
5)違反第十三條款的規定,將批給所衍生的狀況轉讓。

2. 合同的解除由行政長官以批示宣告,並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

第十七條款——歸還娛樂場

透過上述二零零二年十二月十九日之次批給合同,批予丙方之娛樂場幸運博彩或其他方式博彩之經營次批給,因期限屆滿或合同內規定之其他原因而被撤銷,會導致娛樂場及用於博彩業務之設備及用具,包括設於娛樂場以外地方之設備及用具,均無帶任何責任及負擔,無償並自動地歸還給甲方。

第十八條款——有權限法院

澳門特別行政區初級法院為有權解決由本合同所產生任何爭訟的法院。

第十九條款——適用法例

如有遺漏,本合同以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和其他適用法例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