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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七條及第13/2007號行政命令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轉授予能源業發展辦公室主任Arnaldo Ernesto dos Santos 作出下列行為的職權:
(一)批准作出登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預算開支表一章中,關於能源業發展辦公室取得資產及勞務的開支,但以$ 30,000.00(澳門幣叁萬元)為限。
二、本轉授予的權限不妨礙收回權、監管權及廢止權的行使。
三、對行使現轉授予的權限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四、自二零零八年一月一日起,由能源業發展辦公室主任在本轉授權範圍內所作的行為,均予以追認。
五、廢止第21/2007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第一款(九)項所轉授予的權限。
六、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八年一月十一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劉仕堯
二零零八年一月十四日於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黃振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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