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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3/2007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下列人士為漁業發展及援助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成員:
主席——港務局局長黃穗文;當局長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其合法代任人;
委員——鄧應銓;代任人——陳浩和;
委員——蕭錦明;代任人——Chan Melinda;
委員——郭趣歡;代任人——曹賜德;
委員(財政局代表)——黃羨虹;代任人——譚麗霞。
二、上款所指的委任為期二年。
三、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其效力追溯至二零零七年三月二十九日。
二零零七年四月二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二零零七年四月二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何永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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