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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文版本

第46/2007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一項按照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五條至第二十八條之規定以及載於第1/2007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附件II之指引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154,500.00(澳門幣壹拾伍萬肆仟伍佰元整);

在該局的建議下,並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二款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撥予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一項金額為$154,500.00(澳門幣壹拾伍萬肆仟伍佰元整)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代局長陳炳森,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行政管理廳廳長李偉文,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財政管理處處長余麗菊,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本批示由二零零七年一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二零零七年三月十六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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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七年三月二十日於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陸潔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