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法規:

第86/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12/2007

刊登日期:

2007.3.21

版數:

1889

  • 將負責管理匯業銀行有限公司的行政委員會的任期續期。
相關法規 :
  • 第32/93/M號法令 - 通過澳門地區金融體系的法律制度--數項廢止。
  • 第309/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 - 規定為更好地執行對匯業銀行有限公司採取的干預制度,將該信用機構的管理權轉由一個行政委員會負責。
  •  
    相關類別 :
  • 澳門金融管理局 -
  •  
    私營機構 :
  • 匯業銀行有限公司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86/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七月五日第32/93/M號法令核准的《金融體系法律制度》第八十五條第一款及第八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按照第309/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委任的、負責管理匯業銀行有限公司的行政委員會的任期,自二零零七年三月二十九日起續期六個月。

    二、蘇鈺龍學士續任行政委員會主席,李展程學士和高美莉學士續任行政委員會委員。

    二零零七年三月十五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

    二零零七年三月十五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何永安

    法規:

    第87/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12/2007

    刊登日期:

    2007.3.23

    版數:

    2038

    • 免除科學技術發展基金信託委員會一名工程師的委員職務。
    相關法規 :
  • 第14/2004號行政法規 - 設立科學技術發展基金
  •  
    相關類別 :
  • 科學技術發展基金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87/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4/2004號行政法規核准的《科學技術發展基金章程》第七條第一款至第三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免除歐文龍工程師科學技術發展基金信託委員會委員的職務。

    二零零七年三月二十二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法規:

    第88/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12/2007

    刊登日期:

    2007.3.23

    版數:

    2038

    • 委任科學技術發展基金信託委員會一名委員。
    相關法規 :
  • 第14/2004號行政法規 - 設立科學技術發展基金
  •  
    相關類別 :
  • 科學技術發展基金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88/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4/2004號行政法規核准的《科學技術發展基金章程》第七條第一款至第三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運輸工務司司長劉仕堯工程師為科學技術發展基金信託委員會委員。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生效。

    二零零七年三月二十二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法規:

    第89/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12/2007

    刊登日期:

    2007.3.23

    版數:

    2038-2039

    • 將法律改革諮詢委員會成員的委任續期。
    相關法規 :
  • 第59/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 - 設立名為《法律改革諮詢委員會》的諮詢組織。
  • 第95/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 - 委任法律改革諮詢委員會成員。
  • 第89/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 - 將法律改革諮詢委員會成員的委任續期。
  • 第103/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 - 續任法律改革諮詢委員會成員。
  •  
    相關類別 :
  • 法律改革諮詢委員會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89/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按照第59/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第四款及第六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下列人士擔任法律改革諮詢委員會成員的委任,自二零零七年四月七日起續期兩年:

    (一)上述行政長官批示第三款(四)項規定的代表:

    沈偉強;

    (二)上述行政長官批示第三款(五)項及第五款規定的社會人士:

    Rui Afonso(艾維斯),副主席;
    駱偉建,副主席;
    Frederico Rato(陶智豪);
    許昌;
    馮瑞棠;
    楊允中。

    二、余文峰以兼任制度擔任法律改革諮詢委員會秘書長的委任,自二零零七年四月七日起續期兩年。

    二零零七年三月二十二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

    二零零七年三月二十二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何永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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