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法規 : | |||
相關類別 : | |||
私營機構 :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七月五日第32/93/M號法令核准的《金融體系法律制度》第八十五條第一款及第八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按照第309/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委任的、負責管理匯業銀行有限公司的行政委員會的任期,自二零零七年三月二十九日起續期六個月。
二、蘇鈺龍學士續任行政委員會主席,李展程學士和高美莉學士續任行政委員會委員。
二零零七年三月十五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二零零七年三月十五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何永安
相關法規 : | |||
相關類別 :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4/2004號行政法規核准的《科學技術發展基金章程》第七條第一款至第三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免除歐文龍工程師科學技術發展基金信託委員會委員的職務。
二零零七年三月二十二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相關法規 : | |||
相關類別 :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4/2004號行政法規核准的《科學技術發展基金章程》第七條第一款至第三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運輸工務司司長劉仕堯工程師為科學技術發展基金信託委員會委員。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生效。
二零零七年三月二十二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相關法規 : | |||
相關類別 :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按照第59/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第四款及第六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下列人士擔任法律改革諮詢委員會成員的委任,自二零零七年四月七日起續期兩年:
(一)上述行政長官批示第三款(四)項規定的代表:
沈偉強;
(二)上述行政長官批示第三款(五)項及第五款規定的社會人士:
二、余文峰以兼任制度擔任法律改革諮詢委員會秘書長的委任,自二零零七年四月七日起續期兩年。
二零零七年三月二十二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二零零七年三月二十二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何永安
請使用Adobe Reader 7.0或以上閱讀PDF版本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