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
第7/2007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10/2007
刊登日期:
2007.3.7
版數:
1537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21/2004號行政法規第四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委任勞工事務局代表孫家雄為旅遊發展輔助委員會成員,以代替之前的代表盧瑞冰。
二零零七年三月一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二零零七年三月二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俊榮
請使用Adobe Reader 7.0或以上閱讀PDF版本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