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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文版本

第51/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4/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第六款及第七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澳門特別行政區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紀律監察委員會成員的任期,按以下方式續任:

——歐安利,由其任主席,並在其因故不能視事或缺勤時,為有關效力指定代任人;
——黃顯輝;
——姚鴻明;
——招銀英;及
——徐偉坤。

二、本批示自二零零七年二月三日起生效。

二零零七年一月三十一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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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七年一月三十一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何永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