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
第51/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6/2007
刊登日期:
2007.2.7
版數:
819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4/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第六款及第七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澳門特別行政區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紀律監察委員會成員的任期,按以下方式續任:
二、本批示自二零零七年二月三日起生效。
二零零七年一月三十一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二零零七年一月三十一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何永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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