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法規 : | |||
相關類別 :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一項按照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五條至第二十八條之規定以及載於第1/2007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附件II之指引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256,600.00(澳門幣貳拾伍萬陸仟陸佰元整);
在該辦公室的建議下,並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及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二款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撥予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一項金額為$256,600.00(澳門幣貳拾伍萬陸仟陸佰元整)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辦公室主任張翠玲,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司長秘書Isabel Narana Xete,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司長秘書梁達民代任;
委員:司長秘書區玉玲,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技術——行政輔助人員Manuel José Lao代任。
本批示由二零零七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零七年一月二十六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相關法規 : | |||
相關類別 :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一項按照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五條至第二十八條之規定以及載於第1/2007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附件II之指引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203,400.00(澳門幣貳拾萬 叁仟肆佰元整);
在該辦公室的建議下,並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及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二款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撥予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一項金額為$203,400.00(澳門幣貳拾萬叁仟肆佰元整)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辦公室主任陸潔嬋,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辦公室顧問林浩然,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高級技術員何樹榮代任;
委員:司長秘書陳巧兒,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司長秘書蘇秀雯代任。
本批示由二零零七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零七年一月二十六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相關法規 : | |||
相關類別 :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保安司司長辦公室一項按照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五條至第二十八條之規定以及載於第1/2007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附件II之指引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280,000.00(澳門幣貳拾捌萬元整);
在該辦公室的建議下,並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及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二款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撥予保安司司長辦公室一項金額為$280,000.00(澳門幣貳拾捌萬元整)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辦公室主任黃傳發,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辦公室顧問林濟庭;
委員:首席高級技術員方曉東;
候補委員:辦公室顧問何志遠;
候補委員:辦公室秘書何錦麗。
本批示由二零零七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零七年一月二十六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相關法規 : | |||
相關類別 :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一項按照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五條至第二十八條之規定以及載於第1/2007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附件II之指引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494,155.00(澳門幣肆拾玖萬肆仟壹佰伍拾伍元整);
在該辦公室的建議下,並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及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二款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撥予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一項金額為$494,155.00(澳門幣肆拾玖萬肆仟壹佰伍拾伍元整) 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辦公室主任譚俊榮,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辦公室顧問王慧嫻;
委員:辦公室行政輔助人員潘惠賢;
候補委員:辦公室行政輔助人員梁倩明;
候補委員:辦公室秘書張淑婷。
本批示由二零零七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零七年一月二十六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相關法規 : | |||
相關類別 :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一項按照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五條至第二十八條之規定以及載於第1/2007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附件II之指引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208,900.00(澳門幣貳拾萬捌仟玖佰元整);
在該辦公室的建議下,並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及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二款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撥予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一項金額為$208,900.00(澳門幣貳拾萬捌仟玖佰元整)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辦公室主任黃振東,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辦公室顧問張佩儀;
委員:辦公室秘書李少容;
候補委員:辦公室法律顧問Joaquim Francisco de Campos Adelino;
候補委員:辦公室秘書黃佩芬。
本批示由二零零七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零七年一月二十六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二零零七年一月二十九日於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陸潔嬋
請使用Adobe Reader 7.0或以上閱讀PDF版本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