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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1/2006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六條第二款和第七條,連同第15/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土地工務運輸局局長Jaime Roberto Carion(賈利安)工程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定賢建築工程顧問有限公司簽訂提供「交通事務局大樓設計連建造承包工程之監察」服務合同。

二零零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歐文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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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2/2006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六條第二款及第七條,連同第30/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一)項,以及第15/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項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建設發展辦公室主任羅定邦工程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CONSULASIA — Consultores de Engenharia e Gestão, Limitada”簽訂“路環污水處理廠第二期設計建造工程的協調及監察”服務合同。

二零零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歐文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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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3/2006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六條第二款及第七條,連同第30/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一)項,以及第15/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建設發展辦公室主任羅定邦工程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乘風土木工程顧問有限公司簽訂“青洲社會房屋綜合體建造工程-A大樓的協調及監察”服務合同。

二零零六年十一月二十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歐文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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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4/2006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六條第二款及第七條,連同第30/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一)項,以及第15/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項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建設發展辦公室主任羅定邦工程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澳門土木工程實驗室簽訂提供「望廈社會房屋建造工程—— 第一期之技術援助及品質控制服務」服務合同。

二零零六年十一月二十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歐文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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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5/2006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六條第二款及第七條,連同第30/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一)項,以及第15/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項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建設發展辦公室主任羅定邦工程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通利建築置業工程有限公司”簽訂“澳門科學館建造承攬工程”施工合同。

二零零六年十一月二十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歐文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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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6/2006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六條第二款和第七條,連同第15/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土地工務運輸局局長Jaime Roberto Carion(賈利安)工程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業豐工程有限公司簽訂「大豐商業大廈五樓政府新辦公室裝修工程——改善及增加機電系統設備」供應及安裝設備合同。

二零零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歐文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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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於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黃振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