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

法規:

第1/GPTUI/2006號終審法院院長批示

公報編號:

48/2006

刊登日期:

2006.11.29

版數:

11958

  • 委派一名學士作為購買車輛和相關設備的公證員。
相關法規 :
  • 第19/2000號行政法規 - 關於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組織和運作。
  • 第122/84/M號法令 - 訂定購置物業及獲取服務之工程費支出規則——撤銷九月四日第46/82/M號及二月十一日第5/84/M號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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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GPTUI/2006號終審法院院長批示

    終審法院院長行使《司法組織綱要法》第五十條和經十二月二十二日第39/2004號行政法規修改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一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五月十五日第30/89/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第十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委派聶華英法學士為澳門特別行政區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與“新康誠汽車有限公司”簽署的有關購買車輛和相關設備批給合同的公證員。

    二零零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終審法院院長 岑浩輝

    ———

    二零零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辦公室主任 鄧寶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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