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法規:

第99/2006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47/2006

刊登日期:

2006.11.22

版數:

11745

  • 將若干權力轉授予文化局局長,作為簽訂為文化局提供消防系統保養服務合同的簽署人。
相關類別 :
  • 文化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99/2006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及第七條,連同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及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文化局局長何麗鑽碩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華達行消防防盜工程有限公司”簽訂為文化局提供消防系統保養服務的合同。

    二零零六年十一月十二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法規:

    第100/2006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47/2006

    刊登日期:

    2006.11.22

    版數:

    11745-11746

    • 將若干權力轉授予文化局局長,作為簽訂為文化局提供蒸餾水供應的合同的簽署人。
    相關類別 :
  • 文化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00/2006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及第七條,連同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及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文化局局長何麗鑽碩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富恆洋行”簽訂為文化局提供蒸餾水供應的合同。

    二零零六年十一月十二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法規:

    第101/2006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47/2006

    刊登日期:

    2006.11.22

    版數:

    11746

    • 聲明五星級的“星際酒店”Hotel Mundo de Estrelas被確定評為具有旅遊用途。
    相關法規 :
  • 第81/89/M號法令 - 訂定列為旅遊用途法律制度--若干撤銷。
  •  
    相關類別 :
  • 具有旅遊用途 - 旅遊局 -
  •  
    私營機構 :
  • 銀河娛樂場股份有限公司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01/2006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澳門外港新填海區第3地段(A2/I)之「星際酒店」 Hotel Mundo de Estrelas 的所有人“星際酒店有限公司”,根據十二月十一日第81/89/M號法令申請將該酒店確定聲明具有旅遊用途。

    鑒於場所符合十二月十一日第81/89/M號法令第四條規定的要件及考慮到旅遊局的贊同意見。

    基於此;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及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五星級的「星際酒店」Hotel Mundo de Estrelas被確定聲明為具有旅遊用途。

    二、旅遊用途之給予,除遵守酒店活動的一般要件外,還須遵守下列特別要件:

    (一)該酒店應經營一家能提供傳統澳門本土菜餚及傳統葡 國菜式之餐廳,但不局限於僅提供以上兩種菜式;

    (二)該酒店應優先聘用澳門居民及完成旅遊學院課程或本 地其他培訓機構所設之酒店業務課程之人士;

    (三) 該酒店接待處應有能正確地講官方語言及英語之人員。

    二零零六年十一月十三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法規:

    第103/2006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47/2006

    刊登日期:

    2006.11.22

    版數:

    11747

    • 將若干權力轉授予文化局局長,作為簽訂澳門中央圖書館二零零七年度國內版期刊供應服務合同的簽署人。
    相關類別 :
  • 文化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03/2006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及第七條,連同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及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文化局局長何麗鑽碩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葉培發”簽訂澳門中央圖書館二零零七年度國內版期刊供應服務的合同。

    二零零六年十一月十六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

    二零零六年十一月十六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俊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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