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葡文版本

第99/2006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及第七條,連同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及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文化局局長何麗鑽碩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華達行消防防盜工程有限公司”簽訂為文化局提供消防系統保養服務的合同。

二零零六年十一月十二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葡文版本

第100/2006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及第七條,連同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及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文化局局長何麗鑽碩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富恆洋行”簽訂為文化局提供蒸餾水供應的合同。

二零零六年十一月十二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葡文版本

第101/2006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澳門外港新填海區第3地段(A2/I)之「星際酒店」 Hotel Mundo de Estrelas 的所有人“星際酒店有限公司”,根據十二月十一日第81/89/M號法令申請將該酒店確定聲明具有旅遊用途。

鑒於場所符合十二月十一日第81/89/M號法令第四條規定的要件及考慮到旅遊局的贊同意見。

基於此;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及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五星級的「星際酒店」Hotel Mundo de Estrelas被確定聲明為具有旅遊用途。

二、旅遊用途之給予,除遵守酒店活動的一般要件外,還須遵守下列特別要件:

(一)該酒店應經營一家能提供傳統澳門本土菜餚及傳統葡 國菜式之餐廳,但不局限於僅提供以上兩種菜式;

(二)該酒店應優先聘用澳門居民及完成旅遊學院課程或本 地其他培訓機構所設之酒店業務課程之人士;

(三) 該酒店接待處應有能正確地講官方語言及英語之人員。

二零零六年十一月十三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葡文版本

第103/2006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及第七條,連同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及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文化局局長何麗鑽碩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葉培發”簽訂澳門中央圖書館二零零七年度國內版期刊供應服務的合同。

二零零六年十一月十六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

二零零六年十一月十六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俊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