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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第3/1999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命令公佈:
一、《內地與澳門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補充協議三及其附件;
二、2006年上半年《安排》項下零關稅貨物原產地標準的確認書及其附件。
二零零六年九月十一日發佈。
行政長官 何厚鏵
二零零六年九月十三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何永安
為進一步提高內地1與澳門特別行政區(以下簡稱“澳門”)經貿交流與合作的水平,根據:
2003年10月17日簽署的《內地與澳門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以下簡稱“《安排》”);
2004年10月29日簽署的《〈安排〉補充協議》;
2005年10月21日簽署的《〈安排〉補充協議二》,
雙方決定,就內地在服務貿易領域對澳門擴大開放及雙方在貿易投資便利化領域增強合作簽署本協議。
一、服務貿易
(一)自2007年1月1日起,內地在《安排》、《〈安排〉補充協議》和《〈安排〉補充協議二》開放服務貿易承諾的基礎上,在法律、建築、會展、視聽、分銷、旅遊、運輸和個體工商戶等領域進一步放寬市場准入的條件。具體內容載於本協議附件。
(二)本協議附件是《安排》附件4表1《內地向澳門開放服務貿易的具體承諾》、《〈安排〉補充協議》附件3《內地向澳門開放服務貿易的具體承諾的補充和修正》和《〈安排〉補充協議二》附件2《內地向澳門開放服務貿易的具體承諾的補充和修正二》的補充和修正。與前三者條款產生抵觸時,以本協議附件為準。
(三)本協議附件中的“服務提供者”,應符合《安排》附件5《關於“服務提供者”定義及相關規定》的有關規定。
二、貿易投資便利化
(一) 為支持和配合澳門產業結構適度多元化,推動兩地會展業的發展,雙方一致同意將會展業合作補充列入《安排》貿易投資便利化的產業合作領域,並據此將《安排》附件6第九條修改為:
“雙方認識到,兩地根據優勢互補的原則,加強產業合作與交流,將有利於兩地產業和整體社會經濟的發展。雙方將在中醫藥產業和會展業開展合作,並考慮在適當的時候,開展其他產業的專項合作。”
(二)為推動兩地在知識產權保護領域的合作,雙方一致同 意將知識產權保護工作補充列入《安排》貿易投資便利化領域,並據此:
1. 將《安排》第十七條第一款修改為:
“一、雙方將在以下領域加強合作:
1. 貿易投資促進;
2. 通關便利化;
3. 商品檢驗、動植物檢驗檢疫、食品安全、衛生檢疫、認證認可及標準化管理;
4. 電子商務;
5. 法律法規透明度;
6. 中小企業合作;
7. 產業合作;
8. 知識產權保護。”
2. 將《安排》附件6第二條修改為:
“二、雙方同意在貿易投資促進,通關便利化,商品檢驗、動植物檢驗檢疫、食品安全、衛生檢疫、認證認可及標準化管理,電子商務,法律法規透明度,中小企業合作,產業合作,知識產權保護8個領域開展貿易投資便利化合作,有關合作在根據《安排》第十九條設立的聯合指導委員會的指導和協調下進行。”
3. 在《安排》附件6中增加一條作為第十條,以後條款序號依次順延。第十條內容為:
“十、知識產權保護
雙方認識到,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對於推動兩地經濟發展和促進兩地經貿交流與合作具有重要意義。雙方同意加強在知識產權保護領域的合作。
(一)合作機制
通過兩地政府部門間的合作機制,加強雙方在知識產權保護領域的合作。
(二)合作內容
雙方同意加強在以下方面的合作:
1. 通過在澳門設立保護知識產權協調中心,就兩地知識產權保護的信息進行交流與溝通。
2. 在知識產權保護的法律法規的制定和執行方面交換信息。
3. 通過考察、舉辦研討會、出版有關刊物及其他方式,分享有關資料和信息。
4. 就知識產權保護中出現的問題進行磋商。”
三、附件
本協議的附件構成本協議的組成部分。
四、生效
本協議自雙方代表正式簽署之日起生效。
本協議以中文書就,一式兩份。
本協議於二○○六年六月二十六日在澳門簽署。
中華人民共和國 商務部副部長 廖曉淇 |
中華人民共和國 澳門特別行政區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
部門或分部門 | 1.商業服務 |
A. 專業服務 | |
a. 法律服務(CPC861) | |
具體承諾 | 1. 對與澳門律師事務所進行聯營的內地律師事務所的專職律師人數不作要求。 2.對澳門律師事務所駐內地代表機構的代表在內地的居留時間不作要求。 3.允許取得內地律師資格或法律職業資格並獲得內地律師執業證書的澳門居民,以內地律師身份從事涉澳婚姻、繼承案件的代理活動。 4. 允許澳門律師以公民身份擔任內地民事訴訟的代理人。 |
部門或分部門 | 1. 商業服務 |
A. 專業服務 | |
工程造價諮詢服務 | |
具體承諾 | 1. 允許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內地設立獨資工程造價諮詢企業。 |
2. 澳門服務提供者在澳門和內地的業績,可共同作為評定其在內地設立工程造價諮詢企業申請資質的依據。 |
部門或分部門 | 1. 商業服務 |
F. 其他商業服務 | |
會議服務和展覽服務(CPC87909) | |
具體承諾 | 允許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內地設立獨資、合資或合作企業,經營到澳門、香港的展覽業務。 |
部門或分部門 | 2. 通信服務 |
D. 視聽服務 | |
錄像分銷服務(CPC83202),錄音製品的分銷服務 電影院服務 華語影片和合拍影片 有線電視技術服務 合拍電視劇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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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體承諾 | 國家廣電總局將各省、自治區或直轄市所屬製作機構生產的有澳門演職人員參與拍攝的國產電視劇完成片的審查工作,交由省級廣播電視行政部門負責。 |
部門或分部門 | 4. 分銷服務 |
A. 佣金代理服務(不包括鹽和煙草) B. 批發服務(不包括鹽和煙草) C. 零售服務(不包括煙草) D. 特許經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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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體承諾 | 對於同一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內地累計開設店舖超過30家的,如經營商品包括圖書、報紙、雜誌、藥品、農藥、農膜、化肥、糧食、植物油、食糖、棉花等商品,且上述商品屬於不同品牌,來自不同供應商的,允許澳門服務提供者控股,出資比例不得超過65% 。1 |
1 如經營商品為成品油,仍按內地對世界貿易組織成員的承諾處理。
部門或分部門 | 9. 旅遊和與旅遊相關的服務 |
A. 飯店(包括公寓樓)和餐館(CPC641-643) B. 旅行社和旅遊經營者(CPC7471) D.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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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體承諾 | 允許在廣東省的澳門獨資或合資旅行社,申請試點經營廣東省居民(具有廣東省正式戶籍的居民)前往澳門、香港的團隊旅遊業務。 |
部門或分部門 | 11. 運輸服務 |
C. 航空運輸服務 | |
機場管理服務(不包括貨物裝卸)(CPC74610) 其他空運支持性服務(CPC74690) 空運服務的銷售和營銷服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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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體承諾 | 允許澳門航空銷售代理企業在內地設立獨資航空運輸銷售代理企業,註冊資本要求與內地企業相同。 |
部門或分部門 | 11. 運輸服務 |
C. 航空運輸服務 | |
機場管理服務(不包括貨物裝卸)(CPC74610)
其他空運支持性服務(CPC74690) 空運服務的銷售和營銷服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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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體承諾 | 允許澳門航空銷售代理企業在內地設立獨資航空運輸銷售代理企業,註冊資本要求與內地企業相同。 |
部門或分部門 | 11. 運輸服務 |
F. 公路運輸服務 | |
公路卡車和汽車貨運(CPC7123) 公路客運(CPC7121, 7122) 道路貨物運輸站(場) 機動車維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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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體承諾 | 允許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內地設立獨資企業,經營下列道路運輸相關業務: ——道路貨物運輸站(場);及 ——機動車維修。 |
部門或分部門 | 服務部門分類 (GNS/W/120)未列出的部門 |
個體工商戶 | |
具體承諾 | 允許澳門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依照內地有關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在內地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個體工商戶,無需經過外資審批。營業範圍為:種植業、飼養業、養殖業、計算機修理服務業、科技交流和推廣業,但不包括特許經營。其從業人員不超過8 人。 |
根據《〈內地與澳門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補充協議二》規定,海關總署與澳門經濟局就2006年上半年原產澳門享受零關稅待遇的貨物原產地標準進行磋商並達成一致(見附件)。上述零關稅貨物及其原產地標準將由海關總署公告並於2006年7月1日起實施。
本確認書附件為《內地與澳門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附件2表1《享受貨物貿易優惠措施的澳門貨物原產地標準表》的補充。
本確認書以中文書就,一式兩份。
本確認書於二○○六年六月二十六日在澳門簽署。
中華人民共和國 海關總署副署長 劉文杰 |
中華人民共和國 澳門特別行政區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
序號 | 內地2006 年 稅則號列 |
貨品名稱 | 原產地標準 |
1 | 05069090 | 未經加工或經脫脂、簡單整理的其他未列名骨及角柱 | 烹煮、脫皮、脫肉、脫脂及烘乾。 |
2 | 27101929 | 其他未列名柴油及燃料油 | 從在澳門收集的在澳門消費過程中產生的廢油中製造。 主要製造工序為過濾、脫水、蒸餾及冷卻。 |
3 | 33011100 | 香檸檬油(佛手油) | 從天然成份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萃取(包括浸出、分離)、提純或濃縮。 |
4 | 33011200 | 橙油 | 從天然成份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萃取(包括浸出、分離)、提純或濃縮。 |
5 | 33011300 | 檸檬油 | 從天然成份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萃取(包括浸出、分離)、提純或濃縮。 |
6 | 33011400 | 白檸檬油(酸橙油) | 從天然成份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萃取(包括浸出、分離)、提純或濃縮。 |
7 | 33011900 | 其他柑桔屬果實的精油 | 從天然成份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萃取(包括浸出、分離)、提純或濃縮。 |
8 | 33012100 | 老鸛草油(香葉油) | 從天然成份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萃取(包括浸出、分離)、提純或濃縮。 |
9 | 33012200 | 茉莉油 | 從天然成份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萃取(包括浸出、分離)、提純或濃縮。 |
10 | 33012300 | 薰衣草(包括雜種薰衣草)油 | 從天然成份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萃取(包括浸出、分離)、提純或濃縮。 |
11 | 33012400 | 胡椒薄荷油 | 從天然成份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萃取(包括浸出、分離)、提純或濃縮。 |
12 | 33012500 | 其他薄荷油 | 從天然成份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萃取(包括浸出、分離)、提純或濃縮。 |
13 | 33012600 | 岩蘭草油 | 從天然成份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萃取(包括浸出、分離)、提純或濃縮。 |
14 | 33012910 | 樟腦油 | 從天然成份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萃取(包括浸出、分離)、提純或濃縮。 |
15 | 33012920 | 香茅油 | 從天然成份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萃取(包括浸出、分離)、提純或濃縮。 |
16 | 33012930 | 茴香油 | 從天然成份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萃取(包括浸出、分離)、提純或濃縮。 |
17 | 33012940 | 桂油 | 從天然成份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萃取(包括浸出、分離)、提純或濃縮。 |
18 | 33012950 | 山蒼子油 | 從天然成份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萃取(包括浸出、分離)、提純或濃縮。 |
19 | 33012960 | 桉葉油 | 從天然成份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萃取(包括浸出、分離)、提純或濃縮。 |
20 | 33012990 | 其他非柑桔屬果實的精油 | 從天然成份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萃取(包括浸出、分離)、提純或濃縮。 |
21 | 33013010 | 鳶尾凝脂 | 從天然成份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萃取(包括浸出、分離)、提純或濃縮。 |
22 | 33013090 | 其他香膏 | 從天然成份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萃取(包括浸出、分離)、提純或濃縮。 |
23 | 33021010 | 生產飲料用的混合香料以及以香料為基本成份的製品,按容量計酒精濃度≦0.5% | 從天然或化學成份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借混合令製造物料產生化學變化。 |
24 | 33021090 | 其他食品或飲料工業用混合香料以及以香料為基本成份的製品 | 從天然或化學成份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借混合令製造物料產生化學變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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