透過辦公室主任二零零六年七月二十四日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六條第一款及第三款規定,林劍鋒在政府總部輔助部門擔任第二職階三等文員的編制外合同,自二零零六年十月一日起續期一年。
二零零六年八月一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何永安
摘錄自審計長於二零零六年七月五日的批示:
莫京喬、鄺國祺、張雅麗、黃秀儀、吳家騏、何嘉誠、郭佩珊及梁美詩——根據第11/1999號法律第二十五條、經第17/2000號行政法規修改之第8/1999號行政法規第十六條,以及現行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二十八條之規定,自二零零六年八月一日起,以散位合同方式被聘用為本署部門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為期六個月。
二零零六年八月三日於審計署
綜合事務局代局長 鄭覺良
摘錄自行政長官於二零零六年五月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李秀玉學士——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以編制外合同方式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30點,為期一年,自二零零六年七月十四日起產生效力。
摘錄自行政長官於二零零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楊寶琴碩士及梁雪儀學士——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第三款及第二十六條,以及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6/89/M號法令第十一條第一及二款的規定,在本局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續期兩年,並以附註形式修改該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薪俸點370點,自二零零六年九月一日起生效。
黃漢穎學士——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第三款、連同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6/89/M號法令第十條第一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在本局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350點,自二零零六年七月三日起生效。
李碧茵學士——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第三款、第二十六條,以及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6/89/M號法令第十條第一款的規定,在本局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續期兩年,並以附註形式修改該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350點,自二零零六年七月十日起生效。
吳海祺——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在本局擔任第六職階工人職務的散位合同,自二零零六年八月一日起續期一年。
摘錄自行政長官於二零零六年七月六日作出的批示:
Ana Maria Costa Farinha——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在本局擔任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職務的散位合同,自二零零六年十月一日起續期一年。
二零零六年八月一日於新聞局
局長 陳致平
茲聲明,本基金徵用之土地工務運輸局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余思,因享受長期無薪假,自二零零六年八月十六日起終止在本基金的職務。
二零零六年七月三十一日於科學技術發展基金行政委員會
主席 唐志堅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零六年七月二十四日之批示:
本局第三職階特級技術員Isabel Maria Martins Neto副學士,屬編制外合同——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其有關合同獲續期六個月,擔任相關職務,由二零零六年十月一日起生效。
按照本人於二零零六年七月二十五日之批示:
本局第一職階二等資訊督導員陳志生學士及第一職階一等資訊督導員Fernando Manuel da Silva Nunes,屬編制外合同——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其有關合同獲續期一年,擔任相關職務,分別由二零零六年九月八日及九月十八日起生效。
二零零六年八月九日於印務局
局長 馬丁士
按本署管理委員會於二零零六年四月二十一日會議所作之決議: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的規定,下列人員獲准續其等散位合同,為期一年:
廖國華,文化康體部第三職階首席助理技術員,薪俸290點,自二零零六年五月二十四日起生效。
林日明,道路渠務部第二職階首席技術稽查,薪俸320點,自二零零六年五月十四日起生效。
按本署管理委員會於二零零六年四月二十八日會議所作之決議: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所核准的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之規定,下列人員獲修改其等散位合同的第三條款,自二零零六年五月四日起生效:
鄧文,文化康體部第一職階特級助理技術員,薪俸305點。
梁銳民,資訊處第一職階一等資訊督導員,薪俸305點。
按本署管理委員會於二零零六年五月十二日會議所作之決議: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所核准的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建築及設備部員工譚貴林及林永喜,獲准修改其等散位合同的第三條款,分別轉為第一職階特級及第一職階首席技術稽查,薪俸350、305點,皆自二零零六年五月十五日起生效。
按本署管理委員會於二零零六年五月十九日會議所作之決議:
何誠傑,環境衛生及執照部第三職階稽查——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所核准的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的規定,獲修改有關散位合同的第三條款,職級調整為第一職階首席稽查,薪俸170點,自二零零六年五月二十四日起生效。
按本署管理委員會主席於二零零六年四月十七日作出之批示,並於同年同月二十一日提交管理委員會會議知悉: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所核准的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的規定,下列員工獲修改其等散位合同第三條款:
黃日媚,管理委員會第六職階工人,薪俸160點,自二零零六年五月七日起生效。
楊樹根,交通運輸部第六職階半熟練工人,薪俸190點,自二零零六年五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所核准的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的規定,下列員工獲准續有關散位合同,為期一年:
黃翠子,法律及公證辦公室第六職階助理員,薪俸150點,自二零零六年五月二十一日起生效。
交通運輸部:
梁健波及關榮生,分別為第六及第五職階熟練工人,薪俸220、200點,各自由二零零六年五月十三日及五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李景麟及黃銳開,分別為第六及第四職階半熟練工人,薪俸190、160點,各自由二零零六年五月二十二日及五月三日起生效;
黃慧娟,第六職階熟練助理員,薪俸190點,自二零零六年五月三十一日起生效;
李佩儀及梁晉輝,第六職階助理員,薪俸150點,分別自二零零六年五月二十一日及五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綜合服務中心:
陳少梅,第三職階首席稽查,薪俸210點,自二零零六年五月八日起生效;
黃綺順,第六職階助理員,薪俸150點,自二零零六年五月八日起生效。
按本署管理委員會副主席於二零零六年四月十七日作出之批示,並於同年同月二十一日提交管理委員會會議知悉: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所核准的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建築及設備部第五職階工人袁德輝、侯貴紅、梁華勝及黃富權,獲准續其等散位合同,為期一年,並獲修改有關合同的第三條款,調整為同一職級第六職階,薪俸160點,皆自二零零六年五月五日起生效。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所核准的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的規定,道路渠務部第五職階工人霍志甜,獲修改其散位合同第三條款,調整為同一職級第六職階,薪俸160點,自二零零六年五月七日起生效。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所核准的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的規定,道路渠務部下列員工獲准續有關散位合同,為期一年:
梁澤球,第七職階熟練工人,薪俸240點,自二零零六年五月二十一日起生效;
郭添有,第七職階工人,薪俸180點,自二零零六年五月十一日起生效;
李觀根及李錦章,第六職階工人,薪俸160點,皆自二零零六年五月三十日起生效;
李瑞蘭,第七職階助理員,薪俸160點,自二零零六年五月七日起生效。
按本署管理委員會主席於二零零六年四月十八日作出之批示,並於同年同月二十一日提交管理委員會會議知悉: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所核准的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市民事務辦公室第六職階助理員譚志珊,獲准續有關散位合同,薪俸150點,為期一年,自二零零六年五月七日起生效。
按本署管理委員會副主席於二零零六年四月十九日作出之批示,並於同年同月二十一日提交管理委員會會議知悉: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所核准的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的規定,下列員工獲准續有關散位合同,為期一年:
鄭惠球,文化康體部第六職階助理員,薪俸150點,自二零零六年五月七日起生效。
衛生監督部:
羅金洪、陳進才、李國仁、李梅群、楊兆芬、譚麗英、鄭丹玲及蔡玉霞,第三職階首席稽查,薪俸210點,首位自二零零六年五月十一日起生效,隨後三位自二零零六年五月八日起生效,其餘自二零零六年五月二十日起生效;
蕭順強、陳耀運、劉玉龍、陳寶強及萬國民,第四職階熟練助理員,薪俸160點,皆自二零零六年五月五日起生效;
黃容勝,第六職階助理員,薪俸150點,自二零零六年五月五日起生效。
環境衛生及執照部:
林天恩、胡國超及吳容洪,第三職階首席稽查,薪俸210點,首位自二零零六年五月七日起生效,其餘自二零零六年五月二十日起生效;
黎錦榮,第六職階熟練助理員,薪俸190點,自二零零六年五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所核准的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的規定,衛生監督部下列員工獲修改其等散位合同第三條款:
李惠蓮,第三職階助理員,薪俸120點,自二零零六年五月二十一日起生效;
吳健雄,第六職階熟練工人,薪俸220點,自二零零六年五月十二日起生效。
按本署管理委員會副主席於二零零六年四月二十一日作出之批示,並於同年同月二十八日提交管理委員會會議知悉: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所核准的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的規定,衛生監督部第二職階二等助理技術員趙艷香,獲修改其散位合同第三條款,調整為同一職級第三職階,薪俸220點,自二零零六年四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按本署管理委員會主席於二零零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作出之批示,並於同日提交管理委員會會議知悉: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所核准的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園林綠化部第五職階熟練助理員胡潤翠,獲修改其散位合同第三條款,調整為同一職級第六職階,薪俸190點,自二零零六年五月七日起生效,並獲續有關合同,為期一年,自二零零六年五月二十日起生效。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所核准的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園林綠化部下列員工獲准續其等散位合同,為期一年:
馮貴華,第六職階熟練工人,薪俸220點,自二零零六年五月二十一日起生效;
陳永光、鄧永洪、譚福全、曹冠圖、梁盈光、譚全弟、梁炳南、黃月帶及歐陽國添,第六職階工人,薪俸160點,首位自二零零六年五月十四日起生效,其餘自二零零六年五月五日起生效;
黎釗及方玉梅,第六職階助理員,薪俸150點,分別自二零零六年五月七日及五月二十日起生效;
林兆昌,第五職階助理員,薪俸140點,自二零零六年五月十七日起生效。
摘錄自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零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七十九條及三百一十五條第二款l)項之規定,本署人員編 制內確定委任之第三職階首席行政文員Victor de Oliveira被科處強迫退休的處分。
二零零六年七月三十一日於民政總署
管理委員會委員 關施敏
按照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零六年六月三十日之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規定,以散位合同方式聘用梁,沅鈴在本局擔任職務,為期三個月,職級為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260,自二零零六年八月一日起生效。
按照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零六年七月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規定,郝,嘉蓮在本局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約自二零零六年八月八日起獲續期一年,並以附註方式修改合約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320。
按照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零六年七月十二日之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規定,以編制外合約方式聘用之一等技術輔導員王,龍及余,俊民獲訂立新編制外合約,為期一年,職級為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薪俸點350,分別自二零零六年八月六日及八月十三日起生效。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規定,毛,志良在本局擔任第六職階助理員職務的散位合同自二零零六年八月九日起續期一年。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下列本局編制外合同人員,按下指職級及期間起獲續期一年:
譚,珮琴,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自二零零六年八月三十一日起生效;
侯,國賢及郭,日海,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分別自二零零六年八月十八日及九月一日起生效;
廖,慧萍、王,若珮及黎,家豪,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自二零零六年八月九日起生效;
梁,美燕,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自二零零六年八月十六日起生效。
為著有關六月二日第20/97/M號法令第三條第一款之效力,茲聲明本局特級資訊技術員鄧,達榮,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為本局資料彙編中心主管(等同組長),根據同一法規,自二零零六年八月六日起,轉為超額人員狀況。
茲聲明,處於超額狀況之公務員李志洪,因應其請求而終止資料彙編中心主管(等同組長)之職務,根據六月二日第20/97/M號法令第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返回本局編制顧問高級技術員職位,自二零零六年八月六日起生效。
根據刊登於十二月三十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五十二期第一組(第二副刊)的第9/2005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二款規定,對本財政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一章第九組經常開支職能分類8-08-0經濟分類04-01-05-00-05,項目為“經常轉移——公營部門——其他——旅遊發展輔助委員會”的整體款項的分配,作出經四月二十七日第22/87/M號法令第一條修訂的十一月二十一日第41/83/M號法令第二十一條第三款規定所核准的修改,茲公佈如下:
根據四月三十日第17/GM/87號批示,茲公布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零六)款項轉帳,該轉帳由經四月二十七日第22/87/M號法令第一條修訂的十一月二十一日第41/83/M號法令第二十一條第三款規定所核准:
根據四月三十日第17/GM/87號批示,茲公布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零六)款項轉帳,該轉帳由經四月二十七日第22/87/M號法令第一條修訂的十一月二十一日第41/83/M號法令第二十一條第三款規定所核准:
根據四月三十日第17/GM/87號批示,茲公布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零六)款項轉帳,該轉帳由經四月二十七日第22/87/M號法令第一條修訂的十一月二十一日第41/83/M號法令第二十一條第三款規定所核准:
根據四月三十日第17/GM/87號批示,茲公布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零六)款項轉帳,該轉帳由經四月二十七日第22/87/M號法令第一條修訂的十一月二十一日第41/83/M號法令第二十一條第三款規定所核准:
根據四月三十日第17/GM/87號批示,茲公布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零六)款項轉帳,該轉帳由經四月二十七日第22/87/M號法令第一條修訂的十一月二十一日第41/83/M號法令第二十一條第三款規定所核准:
根據四月三十日第17/GM/87號批示,茲公布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零六)款項轉帳,該轉帳由經四月二十七日第22/87/M號法令第一條修訂的十一月二十一日第41/83/M號法令第二十一條第三款規定所核准:
二零零六年八月四日於財政局——局長 艾衛立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零六年六月九日及六月二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和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以編制外合同方式聘用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為期一年,職務和薪俸點分別如下:
李錫樵、梁家裕、鄭慕清、譚凱勁及徐一燕,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260,各自由二零零六年七月十日、七月十日、七月十七日、八月一日及八月十六日起生效;
方永傑,擔任第一職階二等助理技術員職務,薪俸點為195,自二零零六年七月十七日起生效。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二零零六年六月二十六日及六月二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和第二十八條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散位合同續期,期間、職務和薪俸點分別如下:
何顯輝,自二零零六年八月二十五日起續聘擔任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職務,薪俸點為540點,為期一年;
羅德誠,自二零零六年八月十八日起續聘擔任第二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職務,薪俸點為510點,為期一年;
楊詠堅,自二零零六年八月二十六日起續聘擔任第三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職務,薪俸點為535點,至二零零七年六月三十日止;
林寶輝,自二零零六年八月十八日起續聘擔任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職務,薪俸點為430點,為期一年;
陳秋蓮,自二零零六年七月六日起續聘擔任第一職階二等助理技術員職務,薪俸點為195點,至二零零七年六月三十日止;
黃俏群,自二零零六年七月十六日起續聘擔任第一職階二等助理技術員職務,薪俸點為195點,至二零零七年六月三十日止;
吳炎紅及林敏怡,自二零零六年八月二日起續聘擔任第一職階二等助理技術員職務,薪俸點為195點,至二零零七年六月三十日止;
關靜仙,自二零零六年九月四日起續聘擔任第七職階助理員職務,薪俸點為160點,至二零零七年六月三十日止;
麥珍儀,自二零零六年九月一日起續聘擔任第四職階助理員職務,薪俸點為130點,為期一年;
關麗明,自二零零六年八月一日起續聘擔任第一職階助理員職務,薪俸點為100點,至二零零七年六月三十日止。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零六年六月二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和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續期,期間、職務和薪俸點分別如下:
孟瑞怡,自二零零六年九月一日起續聘擔任第二職階一等技術員職務,薪俸點為420點,至二零零七年六月三十日止;
Kok Ribeiro, Melinda,自二零零六年九月六日起續聘擔任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職務,薪俸點為430點,至二零零七年六月三十日止;
韓浣慧,自二零零六年九月二十四日起續聘擔任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職務,薪俸點為320點,為期一年;
馬俊達,自二零零六年九月三日起續聘擔任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職務,薪俸點為305點,為期一年。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零六年六月二十七日及七月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六月二十三日第25/97/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5/89/M號法令第四條的規定,李麗琼擔任本局資訊處處長的定期委任自二零零六年八月二十四日起獲續期一年。
根據經六月二十三日第25/97/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5/89/M號法令第四條的規定,Manhão Sou, Ana Maria擔任本局行政輔助科科長的定期委任自二零零六年八月二日起獲續期一年。
二零零六年七月二十七日於勞工事務局
局長 孫家雄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零六年七月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本局第一職階二等督察吳家偉的編制外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零六年九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零六年七月三十一日於博彩監察協調局
局長 雪萬龍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零六年七月二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Chaparro Chaklang, Mario Martins在本基金擔任第三職階特級資訊督導員職務的編制外合同自二零零六年十月一日起續期一年,薪俸點為430點。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以編制外合同方式聘用劉嘉麗在本基金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薪俸點為350 點,為期一年,自二零零六年九月十日起生效。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零六年七月三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6/89/M號法令第五條及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b)項、第二十二條第八款b)項及第二十三條第十二款的規定,在二零零六年七月十二日第二十八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布的考試成績中排名第一名的應考人楊婉麗,獲定期委任為社會保障基金人員編制高級技術員組別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6/89/M號法令第五條及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b)項、第二十二條第八款b)項及第二十三條第十二款的規定,在二零零六年七月十二日第二十八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布的考試成績中排名第一名的應考人 Bento, Sandra Fátima,獲定期委任為社會保障基金人員編制高級技術員組別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6/89/M號法令第五條及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b)項、第二十二條第八款b)項及第二十三條第十二款的規定,在二零零六年七月十二日第二十八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布的考試成績中排名第一名的應考人關冠群,獲定期委任為社會保障基金人員編制技術員組別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及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梁志雄在本基金擔任第一職階三等文員職務的散位合同,自二零零六年九月一日起續期六個月,薪俸點為195點。
二零零六年八月二日於社會保障基金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馮炳權
按照二零零六年七月二十六日行政管理委員會決議及經二零零六年七月二十七日經濟財政司司長確認:
根據經六月二十三日第25/97/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5/89/M號法令第四條,配合九月二十八日第45/98/M號法令核准的《退休基金會章程》第七條及第二十一條的規定,朱美萍在本會擔任組織暨資訊處處長的定期委任自二零零六年十一月一日起續期一年。
二零零六年七月三十一日於退休基金會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劉婉婷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零六年七月十一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及第二十八條之規定,自二零零六年七月三十一日起與邵惠嬋簽訂為期六個月試用期之散位合同,擔任第一職階三等文員之職務,薪俸點為195。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零六年七月二十五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及第二十八條之規定,自二零零六年八月二日起與陳麗麗之散位合同續期六個月,擔任第五職階助理員之職務,薪俸點為140,期滿可續約。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及第二十八條之規定,分別自二零零六年八月三日及八月十四日起,與伍良勝及胡慧婷續簽為期一年之散位合同,擔任第一職階三等文員之職務,薪俸點為195,期滿可續約。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及第二十八條之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如下職務的散位合同,自下指相應日期起,續期一年:
呂振聲及容健新,分別續聘為第五及第四職階熟練工人,薪俸點為200、180,各自由二零零六年八月十六日及八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彭佑幹、余秀芳、譚素梅、李景鴻及鍾梅梅,首三位續聘為第五職階助理員,薪俸點為140,其餘續聘為第一職階助理員,薪俸點為100,各自由二零零六年八月一日、八月六日、八月十三日、八月三日及八月三日起生效。
李永文及彭容根,續聘為第一職階半熟練工人,薪俸點為130,各自由二零零六年八月三日及八月十四日起生效。
盧耀光、曾吉華及李全昌,續聘為第一職階工人,薪俸點為110,各自由二零零六年八月一日、八月一日及八月七日起生效。
二零零六年七月三十一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代局長 陳炳森副警務總監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零六年六月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87/89/M 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一款b)項、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c)項及第五款以及第二十八條之規定,以散位合同形式聘用李海平及楊明輝擔任本局第一職階助理員的職務,自二零零六年七月二十一日起,為期六個月,薪俸為100點。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零六年七月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麥錦寧、陳智峰、李志揚、伍志剛、曾志輝、洪錦發、盧振輝及范家康——於二零零六年六月二十一日第二十五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所公布之最後評核名單中,分別排名第十三、第十四、第十八、第十九、第三十五、第四十六、第五十及第五十九名——根據現行第86/89/M號法令第九條第一款a)項及第四款b)項之規定,結合現行第26/99/M號法令第五條第一款、第三款b)項及第十一條第一款之規定,聯同八月二十五日第27/2003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三條之規定,獲錄取以定期委任制度修讀本司法警察局實習刑事偵查員培訓課程,由二零零六年七月十七日至十一月二十四日,並維持收取其原職位之薪俸,分別為225點、225點、205點、225點、215點、225點、225點及205點。
余世愿、黃永潤、黃有文、易寶玲、呂俊康、鍾錦良、李忠平、楊育藝、林卓華、梁健斌、楊志威、李敏通、梁競文、霍永鋒、姚卓峰、陳攷敏、鄧文謙、李始安、黃健庭、陳躬玲、顧嘉誠、李建國、許志松、林金慶、梁惠文、陳俊策、黃德來及謝家豪——於二零零六年六月二十一日第二十五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所公布之最後評核名單中,分別排名第一、第六、第十一、第十七、第二十、第二十二、第二十三、第二十八、第二十九、第三十二、第三十六、第三十七、第四十一、第四十二、第四十五、第四十八、第四十九、第五十二、第五十三、第五十四、第五十五、第五十六、第五十七、第六十、第六十三、第六十四、第六十五及第六十六名——根據現行第86/89/M號法令第九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結合現行第26/99/M號法令第五條第一款、第三款b)項及第十一條第二款、現行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d)項和第五款以及第二十八條之規定,聯同八月二十五日第27/2003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三條及第二十九條之規定,獲錄取以散位合同制度修讀本司法警察局實習刑事偵查員培訓課程,由二零零六年七月十七日至十一月二十四日,並獲發放相當於現行薪俸表170點之月津貼。
何偉樂——於二零零六年六月二十一日第二十五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所公布之最後評核名單中,排名第四十七名——根據現行第86/89/M號法令第九條第一款a)項及第四款b)項之規定,結合現行第26/99/M號法令第五條第一款、第三款b)項及第十一條第一款之規定,聯同八月二十五日第27/2003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三條之規定,獲錄取以定期委任制度修讀本司法警察局實習刑事偵查員培訓課程,由二零零六年七月十九日至十一月二十四日,並維持收取其原職位之薪俸,為195點。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零六年七月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周偉光博士,本局確定委任之副督察——根據六月三日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三項及第二十條之規定,聯同第9/2006號行政法規第三條第二款第一項、第六條、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及第二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八條第一款及第二款之規定,並結合經六月二十三日第25/97/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5/89/M號法令第一條、第二條第一款及第三款a)項、第三條第一款及第二款a)項,以及第四條之規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三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款a)項之規定,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之《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及第一百一十九條a)項之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為本局編制內領導及主管人員組別中的刑事調查廳廳長,填補由第9/2006號行政法規所設立的職位,自第9/2006號行政法規生效日起,即二零零六年七月四日起,為期一年。
趙德欽學士,本局確定委任之顧問高級技術員——根據六月三日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及第二十條之規定,聯同第9/2006號行政法規第三條第二款第三項、第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及第二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並結合經六月二十三日第25/97/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5/89/M號法令第一條、第二條第一款及第三款a)項、第三條第一款及第二款a)項,以及第四條之規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三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款a)項之規定,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之《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及第一百一十九條a)項之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為本局編制內領導及主管人員組別中的刑事技術廳廳長,填補由第9/2006號行政法規所設立的職位,自第9/2006號行政法規生效日起,即二零零六年七月四日起,為期一年。
杜淑森學士,本局確定委任之首席高級技術員——根據六月三日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及第二十條之規定,聯同第9/2006號行政法規第三條第二款第五項、第十七條、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及第二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並結合經六月二十三日第25/97/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5/89/M號法令第一條、第二條第一款及第三款a)項、第三條第一款及第二款a)項,以及第四條之規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三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款a)項之規定,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之《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及第一百一十九條a)項之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為本局編制內領導及主管人員組別中的管理及計劃廳廳長,填補由第9/2006號行政法規所設立的職位,自第9/2006號行政法規生效日起,即二零零六年七月四日起,為期一年。
譚炳棠碩士,本局確定委任之一等高級技術員——根據六月三日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及第二十條之規定,聯同第9/2006號行政法規第三條第二款第六項、第三款、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及第二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並結合經六月二十三日第25/97/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5/89/M號法令第一條、第二條第一款及第三款a)項、第三條第一款及第二款a)項,以及第四條之規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三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款a)項之規定,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之《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及第一百一十九條a)項之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為本局編制內領導及主管人員組別中的司法警察學校校長,填補由第9/2006號行政法規所設立的職位,自第9/2006號行政法規生效日起,即二零零六年七月四日起,為期一年。
薛仲明學士,本局確定委任之副督察——根據六月三日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六項及第二十條之規定,聯同第9/2006號行政法規第三條第二款第八項、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及第二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以及第二十八條第一及三款之規定,並結合經六月二十三日第25/97/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5/89/M號法令第一條、第二條第一款及第三款a)項、第三條第一款、第二款a)項,以及第四條之規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三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款a)項,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之《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及第一百一十九條a)項之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為本局編制內領導及主管人員組別中的情報處處長,填補由第 9/2006號行政法規所設立的職位,自第9/2006號行政法規生效日起,即二零零六年七月四日起,為期一年。
郭志忠碩士,本局確定委任之副督察——根據六月三日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九項及第二十條之規定,聯同第9/2006號行政法規第九條第三款第一項、第十條、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及第二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以及第二十八條第一及三款之規定,並結合經六月二十三日第25/97/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5/89/M號法令第一條、第二條第一款及第三款a)項、第三條第一款、第二款a)項,以及第四條之規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三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款a)項,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之《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及第一百一十九條a)項之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為本局編制內領導及主管人員組別中的博彩罪案調查處處長,填補由第9/2006號行政法規所設立的職位,自第9/2006號行政法規生效日起,即由二零零六年七月四日起,為期一年。
楊春麗學士,本局確定委任之首席高級技術員——根據六月三日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及第二十條之規定,聯同第9/2006號行政法規第十七條第二款第二項、第十九條、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及第二款、以及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並結合經六月二十三日第25/97/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5/89/M號法令第一條、第二條第一款及第三款a)項、第三條第一款、第二款a)項,以及第四條之規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三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款a)項,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之《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及第一百一十九條a)項之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為本局編制內領導及主管人員組別中的財政及財產處處長,填補由第9/2006號行政法規所設立的職位,自第9/2006號行政法規生效日起,即二零零六年七月四日起,為期一年。
張慧敏學士,本局確定委任之主任翻譯——根據六月三日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及第二十條之規定,聯同第9/2006號行政法規第十七條第二款第三項、第二十條、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及第二款、以及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並結合經六月二十三日第25/97/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5/89/M號法令第一條、第二條第一款及第三款a)項、第三條第一款、第二款a)項,以及第四條之規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三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款a)項,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之《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及第一百一十九條a)項之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為本局編制內領導及主管人員組別中的社區警務及公共關係處處長,填補由第9/2006號行政法規所設立的職位,自第9/2006號行政法規生效日起,即二零零六年七月四日起,為期一年。
何浩瀚,本局確定委任之副督察——根據六月三日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五項及第二十條之規定,聯同第9/2006號行政法規第三條第二款第七項及第四款、第二十一條、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及第二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以及第二十八條第一及三款之規定,並結合經六月二十三日第25/97/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5/89/M號法令第一條、第二條第一款及第三款b)項、第三條第一款、第二款b)項及第四款,以及第四條之規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三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款a)項,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之《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及第一百一十九條a)項之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為本局編制內領導及主管人員組別中的國際刑警組織中國國家中心局澳門支局處長,填補由第9/2006號行政法規所設立的職位,自第9/2006號行政法規生效日起,即二零零六年七月四日起,為期一年。
根據上述第85/89/M號法令第三條第四款的規定,其履歷公布如下:
學歷:澳門培正中學中五畢業;澳門科技大學法律學士課程四年級。
語言培訓:葡語課程(初階及強化課程)。
專業培訓:實習警員培訓課程;專業化課程;個人防衛及拘捕技術課程;第二屆案卷製作課程;第三屆案卷製作課程;有組織罪行專業課程;副督察培訓課程;威士國際組織《信用卡詐騙》課程;刑事法律進修課程;香港警察刑事調查理論及實踐訓練課程;中高級公務員基本培訓課程。
工作經驗:1988/05-1990/02,實習警員;1990/02-1990/12,三等警員;1990/12-1993/10,二等偵查員;1993/10-1997/04,一等偵查員;1997/04-1999/12,首席偵查員;1999/12至現在,副督察;2004/07-2004/11,出任國際刑警組織中國國家中心局澳門支局代處長。
擔任職務:2004/11-2006/07:處長。
嘉獎:2個個人嘉獎及8個集體嘉獎。
保安司司長嘉獎及表揚:根據公布於二零零一年三月十四日第十一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保安司司長第12/2001號批示集體嘉獎;根據公布於二零零一年三月二十八日第十三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保安司司長第16/2001號批示集體嘉獎;根據公布於二零零三年二月二十八日第17-B期內部工作指令保安司司長第9/SS/2003號批示表揚。
Fernando Plácido Carion,本局確定委任之一等督察——根據六月三日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八項及第二十條之規定,聯同第9/2006號行政法規第六條第三款第二項、第八條、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及第二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以及第二十八條第一及三款之規定,並結合經六月二十三日第25/97/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5/89/M號法令第一條、第二條第一款及第三款b)項、第三條第一款、第二款b)項及第四款,以及第四條之規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三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款a)項,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之《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及第一百一十九條a)項之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為本局編制內領導及主管人員組別中的有組織罪案調查處處長,填補由第9/2006號行政法規所設立的職位,自第9/2006號行政法規生效日起,即二零零六年七月四日起,為期一年。
上述第85/89/M號法令第三條第四款的規定,其履歷公布如下:
學歷:八年級。
專業培訓:司法警察警員預備課程;“International Drug Enforcement Training”課程;“Criminal Information Research School”課程;收集、處理情報技術及監視嫌疑人技術專業課程;突發爆炸品實習;通訊實習;跟縱及監視課程;搜查及緝捕課程;教學技巧導師課程;導師培訓課程;培訓活動課程;第一屆爆破物培訓課程;篩選高度危急事件有關之人、物課程;“Glock Armourers”課程;第二屆二等督察培訓課程;第二屆引爆爆炸品行動管理課程;為司法警察局主管人員而設的行政程序與紀律程序課程;中、高級公務員管理發展課程;中、高級公務員基本培訓課程。
專業經驗:1972/10-1975/10,二等助理警員:1975/10-1977/12,一等助理警員;1977/12-1983/01,二等警員;1983/01-1989/10,一等警員;1989/10-1990/12,隊長;1990/12-1997/10,副督察;1997/10-1999/11,二等督察;1999/11至現在,一等督察。
擔任職務:2001/12-2006/07:處長。
勳章:根據公布於一九九九年八月十六日第三十三期《政府公報》第319/99/M號訓令,獲頒授專業功績勳章。
嘉獎:三個個人嘉獎及十二個集體嘉獎。
二零零六年八月二日於司法警察局
局長 黃少澤
按照局長於二零零六年四月二十日作出的批示:
陳秀芳——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之規定,以散位合同方式獲聘用為第一職階衛生服務助理員,為期三個月,從二零零六年七月二十日起生效。
按照局長於二零零六年六月二十日作出之批示:
鄭,蕾——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 號法令修訂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 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之規定,以散位合同方式獲聘用為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為期三個月,從二零零六年七月二十四日起生效。
按照局長於二零零六年六月二十一日之批示:
謝小嬋、何鎮明、梁忠、梁永基、梁,偉堅、吳,義孝及談,詩旋,為本局編制外合同第二職階一級診療技術員,由二零零六年七月二十二日起獲續約一年,並更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同一職級第三職階。
梁平芳,為本局編制外合同第二職階一級診療技術員,由二零零六年八月一日起獲續約一年。
吳健豪、陳,小燕、鄭,秋玲、鄭社建、張,錦開、蔡,斐珊、楊,嘉議、林,國華、劉,翠山及伍,祝平,為本局編制外合同人員,首位為第三職階二級診療技術員,其餘為第一職階一級診療技術員,皆由二零零六年八月一日起獲續約一年。
金美君,為本局編制外合同第一職階一級診療技術員,由二零零六年八月一日起獲續約一年,並更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同一職級第二職階。
梁榮緯,為本局編制外合同第三職階二級診療技術員,由二零零六年八月一日起獲續約一年,並更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一級診療技術員。
彭佩紅,為本局編制外合同第四職階護士及阮,其銳,為本局編制外合同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各自由二零零六年七月二十五日及七月二十六日起獲續約一年。
按局長於二零零六年七月十二日之批示:
陳,錦全,為本局編制外合同第三職階一級診療技術員,由二零零六年七月十二日起獲續約一年,並更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首席診療技術員。
按照局長於二零零六年七月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應本局醫院主任醫生劉遠健之要求,於二零零六年八月一日起解除其個人勞動合同。
按照局長於二零零六年七月二十七日之批示:
核准名稱為“新口岸藥房II”,准照編號為第44號,以及其營業地點為澳門十月一號前地115號R舖地下連一樓之所有權轉移予新海岸國際集團有限公司,總辦事處位於澳門上海街92號C地舖。
核准名稱為“便民藥房VI”從事藥物業活動,准照編號為第57號,以及其營業地點為澳門羅利老馬路1-O號蘆苑地下H舖,東主便民集團有限公司,總辦事處位於澳門漁翁街294號永新工業大廈9樓。
二零零六年七月三十一日於衛生局
局長 瞿國英
按照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零六年七月四日批示:
鄭國卿學士及何淑芬學士,為本局確定委任之三級第四階段及第五階段中葡幼稚園教師——根據五月八日第20/95/M 號法令第三條,以及七月二十七日第41/92/M號法令第一條,三月六日第13/95/M號法令第二條第三款及第三條第二款及九月二十八日第213/98/M號訓令第三條第三款及第四條第二款之規定,其分別作為路環中葡小學校長及北區中葡小學副校長之委任獲續期兩年,由二零零六年八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零六年七月三十一日於教育暨青年局
局長 蘇朝暉
摘錄自本局代局長於二零零六年七月二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散位合同續期一年:
楊世強、陳華耀及彭國全,首兩位為第四職階熟練工人,最後一位為第五職階熟練工人,各自由二零零六年九月十五日、九月十五日及九月一日起生效;
程蓮汝,第四職階熟練助理員,自二零零六年九月十二日起生效。
二零零六年八月二日於文化局
局長 何麗鑽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零六年七月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6/89/M號法令第十條第一款及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之規定,在二零零六年六月十四日第二十四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布的評核成績唯一合格應考人的第二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張淑芳,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以填補九月二十五日第50/95/M號法令所設立之職位。
准 照 摘 錄
“JTB(澳門)旅遊有限公司”旅行社,葡文為“Companhia de Viagem JTB (Macau) Lda. ”及英文為“JTB (Macau) Travel Ltd.”,於二零零六年七月二十八日獲發准照第0131號,持牌公司為“JTB(澳門)旅遊有限公司”,葡文為“Companhia de Viagem JTB (Macau) Lda. ”及英文為“JTB(Macau)Travel Ltd.”。旅行社位於澳門蘇亞利斯博士大馬路81-113號澳門廣場13樓A座。
二零零六年七月三十一日於旅遊局
代局長 文綺華
摘錄自本辦公室主任於二零零六年七月二十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改之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梁永安在本辦公室擔任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的編制外合同自二零零六年九月十六日起續期一年,薪俸點450。
二零零六年七月三十一日於高等教育輔助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郭小麗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零六年七月二十日作出的批示:
鄭聰慧學士、陳蔚風學士及潘凱恩學士——以個人勞動合同錄取在本委員會擔任行政技術員職務,首兩位自二零零六年八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最後一位自二零零六年八月三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二零零六年八月四日於澳門格蘭披治大賽車委員會
協調員 安棟樑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零六年六月六日作出的批示:
Chan Hoi Lam——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及第二十八條之規定,以散位合同方式獲聘任為本局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由二零零六年八月一日起生效,為期六個月。
麥志興、馮建平——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及第二十八條之規定,以散位合同方式獲聘任為本局第一職階半熟練工人,由二零零六年八月一日起生效,為期六個月。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零六年六月八日作出的批示:
劉珠玲——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及第二十八條之規定,以散位合同方式獲聘任為本局第一職階三等行政文員,由二零零六年八月一日起生效,為期六個月。
二零零六年八月一日於土地工務運輸局
代局長 李燦烽
摘錄自二零零六年六月三十日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所核准的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二十八條的規定,蘇加揚及梁錦昶在本局擔任第四職階助理員職務的散位合同,自二零零六年九月五日起續約一年,職級和職階維持不變。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所核准的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二十六條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如下職務的編制外合同,自二零零六年九月十二日起續約一年,職級和職階維持不變:
助理水手,第一職階:張錦基;第二職階:周松練、張炳權、鄭治本及梁漢章;第三職階:周啟漢及馮亞勝。
摘錄自二零零六年七月十三日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所核准的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以編制外合同方式聘用朱振威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職務,薪俸點為430點,為期一年,自二零零六年七月二十日起生效。
摘錄自二零零六年七月二十五日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本局首席技術輔導員黃志文、崔景安、楊永平、林衛邦及歐建良,在二零零六年七月五日第二十七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的評核成績名單中分別排名第一至第五位,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所核准的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 )項的規定,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專業技術員組別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
二零零六年八月二日於港務局
局長 黃穗文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零六年七月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梁麗華在本局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零六年七月二十五日起轉為第一職階一等文員,薪俸點265。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零六年七月二十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經六月二十三日第25/97/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5/89/M號法令第四條之規定,第二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梁祝艷學士在本局擔任人事暨會計廳廳長的定期委任自二零零六年九月一日起續期一年。
二零零六年七月二十七日於郵政局
局長 羅庇士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零六年六月二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二十六條之規定,陳耀宗之編制外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零六年九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零六年八月一日於燃料安全委員會
主席 鄺錦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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