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法規:

第29/2006號行政長官公告

公報編號:

30/2006

刊登日期:

2006.7.26

版數:

7618-7857

  • 命令公佈第四十三屆世界衛生大會於一九九零年五月十七日通過的《國際疾病分類第十次修訂文本》(ICD-10)。
相關法規 :
  • 第138/70號法令 - 追認世界衛生組織一九六七年有關疾病,損傷及死因新章程(第八次國際性增訂)暨有關名表(分A,B,C,D及P組共有科目一千項。)。
  • 第7/2001號行政長官公告 - 將一九六七年五月二十二日訂於日內瓦的《世界衛生組織關於疾病創傷死亡原因分類規則》及其所附的一九七六年五月一日國際疾病分類第九次修改文本(CID-9)適用於澳門特別行政區。
  • 第29/2006號行政長官公告 - 命令公佈第四十三屆世界衛生大會於一九九零年五月十七日通過的《國際疾病分類第十次修訂文本》(ICD-10)。
  •  
    相關類別 :
  • 衛生 - 國際法 - 其他 - 衛生局 - 法務局 -
  •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29/2006號行政長官公告

    鑑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已於一九九九年十月七日通知世界衛生組織總幹事(以下簡稱“世衛組織”),一九六七年五月二十二日在日內瓦召開的第二十屆世界衛生大會上通過的《世界衛生組織關於疾病創傷死亡原因分類規則》(以下簡稱《世衛疾病分類規則》)及其於一九七六年五月一日作出修改的《國際疾病分類第九次修訂文本》(ICD-9) 自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繼續適用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為此,上述範圍內的國際權利和義務由規則當事方承擔;

    又鑑於根據上指規則的規定,適用該規則的世衛組織成員國,須根據由世界衛生大會隨時作出修改的《國際疾病分類修訂文本》之有效文本,對疾病和死亡進行統計;

    再鑑於一九九零年五月十七日召開的第四十三屆世界衛生大會,透過其WHA43.24號決議,通過了《國際疾病分類第十次修訂文本》(ICD-10);

    同時,中央人民政府經與世衛組織確認後,通知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可依據《世衛疾病分類規則》的要求,安排將《國際疾病分類第十次修訂文本》(ICD-10) 適用於澳門特別行政區;

    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第3/1999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命令公佈《國際疾病分類第十次修訂文本》(ICD-10),即詳細的三位數列表和死亡和疾病的特殊類目表之英文文本和相應的中文和葡文文本。

    另外,ICD-10是一個科學性的作品,其著作權及相關權利屬於世衛組織。在未徵得世衛組織的許可前,任何複製和使用ICD-10,只可作為非商業目的用途,且須明確指出其來源為世衛組織。

    上指《世衛疾病分類規則》之法文正式文本和相應的葡文譯本公佈於一九七一年二月二十五日第八期《政府公報》副刊之第439 - 441頁內。

    二零零六年七月十九日發佈。

    代理行政長官 陳麗敏

    ———

    二零零六年七月二十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何永安


    International Statistical Classification of Diseases and Related Health Problems - Tenth Revision

    ———

    疾病和有關健康問題的國際統計分類 - 第十次修改文本

    ———

    Classificação Estatística Internacional de Doenças e Problemas Relativos à Saúde - Décima Revisão

        

    請使用Adobe Reader 7.0或以上閱讀PDF版本檔案。
    Get Adobe Read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