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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及經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二款確認的第12/2000號行政命令所授予的權限,並根據澳門世界貿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第十九條第二款、第三十條及第三十三條,以及三月二日第13/92/M號法令第二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下列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在澳門世界貿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擔任職務人士的委任,由二零零六年五月一日起續期兩年:
(一)董事會主席——林金城;
(二)董事會常務董事兼執行委員會主席——Alberto Expedito Marçal。
二、委任張祖榮及楊寶儀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在澳門世界貿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擔任董事會成員職務,為期兩年,由二零零六年五月一日起計。
三、執行上述各職務的報酬由該公司根據章程規定訂定。
四、免除李炳康及徐偉坤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在澳門世界貿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擔任董事會成員的職務。
五、本批示的效力追溯至二零零六年五月一日。
二零零六年六月二十六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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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三條及第七條,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二款,以及第12/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博彩監察協調局局長雪萬龍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羅兵咸永道(澳門)有限公司”簽訂提供“更新需求分析”及“內部程序覆核”研究及分析工作的合同。
二零零六年六月二十六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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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三條及第七條、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二款以及第12/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勞工事務局局長孫家雄博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易發信廣告製作(澳門)有限公司”簽訂提供“第三屆粵港澳安全知識競賽”節目制作合同。
二零零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二零零六年六月二十九日於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陸潔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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