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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類別 :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六條第二款及第七條,連同第30/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二)項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建設發展辦公室主任羅定邦工程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澳門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簽訂「在路氹城VR2馬路工地鋪設供水管道」的施工合同。
二零零六年六月十三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歐文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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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六條第二款及第七條,連同第30/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二)項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建設發展辦公室主任羅定邦工程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PAL亞洲顧問有限公司”簽訂“嘉樂庇大橋新橋頭及澳氹隧道〔氹仔側〕連接通道的施工方案”的製作合同。
二零零六年六月十四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歐文龍
二零零六年六月十五日於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黃振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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