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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類別 :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六條第二款及第七條,連同第15/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地球物理暨氣象局局長馮瑞權博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VCS Engineering”簽訂購買“MTSAT之高解像氣象衛星接收系統”之合同。
二零零六年六月二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歐文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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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類別 :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六條第二款和第七條,連同第15/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土地工務運輸局局長Jaime Roberto Carion(賈利安)工程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成龍—— 新基業集團工程有限公司簽訂「嘉模護養院及黑沙環衛生中心」工程承攬合同的附加合同。
二零零六年六月二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歐文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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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類別 :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六條第二款及第七條,以及第15/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港務局局長黃穗文工程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耀記行(澳門)有限公司”簽訂有關「外港航道東段改道疏濬工程」合同。
二零零六年六月二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歐文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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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類別 : | |||
私營機構 :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六條第二款及第七條,連同第30/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二)項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建設發展辦公室主任羅定邦工程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澳門土木工程實驗室簽訂「澳門垃圾焚化中心擴建的土建工程之技術援助及品質控制」服務合同。
二零零六年六月五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歐文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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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類別 : | |||
私營機構 :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六條第二款及第七條,連同第30/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二)項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建設發展辦公室主任羅定邦工程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澳門土木工程實驗室簽訂「氹仔新海關大樓建造工程之技術援助及品質控制服務」合同。
二零零六年六月五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歐文龍
相關類別 :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七條及第15/2000號行政命令第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轉授權限予電信管理局局長陶永強工程師,以便從事下列工作:
(一)簽署任用書;
(二)授予職權及接受名譽承諾;
(三)根據現行法例,准許特別假期及短期無薪假,以及就因個人理由或工作需要而移轉假期作出決定;
(四)許可具備法定前提者的續任及將臨時委任轉為確定委任;
(五)許可編制內人員在各職程的職級內的職階變更,以及批准以編制外合同或散位制度聘任的人員在職級內的職階變更;
(六)批准收回因病缺勤而喪失的在職薪俸;
(七)根據現行適用法例的規定,批准將經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規定的年資獎金及津貼發放予有關人員;
(八)根據法例的規定,批准免職及解除合同;
(九)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名義,簽訂所有編制外合同、散位合同及個人勞動合同;
(十)簽署計算及結算有關人員服務時間的證明文件;
(十一)批准以超時或輪班制度按法例訂定之限度提供服務;
(十二)批准公務員、服務人員及其家屬前往衛生局範圍內運作的健康檢查委員會作檢查;
(十三)批准公務員及服務人員參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舉辦,費用不超過澳門幣一千元的會議、研討會、座談會、專題講座及其他同類活動;
(十四)根據法例的規定,決定公務員及服務人員到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內公幹,但以該等人員有權收取一天日津貼的公幹情況為限;
(十五)批准返還與擔保承諾或執行與澳門特別行政區簽訂合同無關的文件;
(十六)批准為人員、物料及設備、不動產及車輛投保;
(十七)批准作出登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總預算開支表一章中,關於電信管理局取得工程及資產的開支,但以澳門幣五萬元為限,倘獲豁免公開競投及/或訂立書面合同,有關金額的上限減半;而載於同一章內勞務取得的金額最高為澳門幣一萬五千元;
(十八)除上項所指開支外,還批准部門運作所需的每月固定開支,如設施及動產的租賃開支、水電費、清潔服務費、公共地方的開支或其他同類開支;
(十九)批准上述各項所指費用的合同擬本;
(二十)按照第7/2003號法律第九條的規定,批准進口第225/2003號行政長官批示附件二之表B內組別D所載之貨物;
(二十一)准許簽發存檔於該局的文件之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二十二)簽署屬該局職責範圍內致澳門特別行政區各部門的文件;
(二十三)批准金額不超過澳門幣二千五百元的交際費;
(二十四)批准將屬於電信管理局,被視為對該部門運作已無用處的財產報廢。
二、透過經運輸工務司司長確認並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的批示,電信管理局局長認為有利於該局良好運作時,可將有關權限轉授予主管人員。
三、本轉授予的權限不妨礙收回權及監管權的行使。
四、對行使現轉授予的權限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五、由有關簽署日至本批示生效期間,由電信管理局局長在本轉授權範圍內所作的行為,予以追認。
二零零六年六月五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歐文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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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六條第二款和第七條,連同第15/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土地工務運輸局局長Jaime Roberto Carion(賈利安)工程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OBS — Arquitectos, Limitada簽訂「新建檢察院大樓之圖則編製」服務合同。
二零零六年六月五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歐文龍
二零零六年六月六日於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狄連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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