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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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6/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第10/1999號法律第一百零六條(二)項及第一百零九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根據推薦法官的獨立委員會的推薦,委任黃如楷、崔世昌為檢察官委員會委員。

二、本批示自公佈之日起生效。

二零零六年五月十九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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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八月十一日第85/84/M號法令第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授予可持續發展策略研究中心(簡稱研究中心)主任謝志偉博士作出下列行為的職權:

(一) 簽署涉及研究中心人員的所有合同;

(二) 批准研究中心人員的合同續約,但以不涉及更改報酬條件者為限;

(三) 按照法律規定,批准免職及解除合同;

(四) 根據法律規定,批准人員享受年假、提前或延遲享受年假的申請,以及批准研究中心人員的缺勤解釋;

(五) 批准特別假期及短期無薪假,以及就因個人理由或工作需要的年假累積作出決定;

(六) 簽署計算及結算人員服務時間的文件;

(七) 批准法律規定限額內的超時或輪值工作;

(八) 批准收回因病缺勤而喪失的在職薪俸;

(九) 批准人員及家屬前往澳門特別行政區衛生局健康檢查委員會作檢查;

(十) 批准發放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所定的年資獎金及其他津貼;

(十一) 批准人員參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或外地舉行的會議、研討會、座談會、講座及其他同類活動,但在外地舉行者以人員有權收取一天日津貼的情況為限;

(十二) 批准發還與擔保承諾或執行與研究中心或澳門特別行政區簽訂的合同無關的文件;

(十三) 批准為人員、物料及設備、不動產及車輛投保;

(十四) 批准提供與研究中心存檔文件有關的資訊、查閱該等文件或發出該等文件的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十五) 批准不超過澳門幣五萬元的研究中心工程、取得資產及勞務開支。如屬豁免競投及/或訂立書面合同者,則上述金額減半;

(十六) 除上項所指開支外,批准研究中心正常運作所須的每月固定開支,例如設施及動產的租賃開支、水電費、清潔服務費、公共地方開支或其他同類開支;

(十七)批准金額不超過澳門幣五千元的招待費;

(十八) 批准將撥予研究中心的、被視為對部門運作已無用處的財產報廢;

(十九) 簽署所有與研究中心合同有關的公文書,但以事先獲批准者為限;

(二十) 在研究中心職責範疇,簽署發給澳門特別行政區及以外地方的實體和機構的文書。

二、研究中心主任可將有利於研究中心良好運作的權限轉授予助理主任。

三、對行使現授權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四、追認研究中心主任二零零六年五月十六日起在本授權範圍內作出的行為。

五、本批示自公佈日生效,但不影響上款的規定。

二零零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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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8/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

鑒於有需要委任一健康檢查委員會,為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第十屆消防官培訓課程之報考者進行體格檢查。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四月十五日第93/96/M號訓令核准之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規章第一百零一條第二款之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健康檢查委員會於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內運作,運作時間由二零零六年八月二十一日至二零零六年九月一日,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及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

二、健康檢查委員會由以下成員組成:

主席:張秀蘭警務總長

委員:郭秋莎醫生

何曼怡醫生

候補

主席:蒙遠明副消防總長

委員:夏京文醫生

三、本批示立即生效。

二零零六年五月二十四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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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9/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8/2003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下列人士續任工商業發展基金管理委員會成員,為期一年,由二零零六年五月十三日起生效:

主席——經濟局局長;當局長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其合法代任人;

委員——楊寶儀;代任人——麥偉棟;

委員——陳詠兒;代任人——Lídia Maria dos Santos Rodrigues Dias;

委員——黃晴錦;代任人——何雅詩;

委員(財政局代表)——陳美蓮;代任人——雲大衛。

二零零六年五月二十四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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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0/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4/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第六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徐偉坤為澳門特別行政區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紀律監察委員會成員,該委任的有效期至二零零七年二月二日止。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六年五月二十四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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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六年五月二十五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何永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