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

葡文版本

第81/2006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第一百零七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根據本批示組成部分的附件合同所載規定及條件,修改一幅以長期租借制度批出,面積107平方米,位於澳門半島噶地利亞街,其上建有3號樓宇,標示於物業登記局B32冊第71頁背頁第11981號的土地的批給。

二、本批示即時生效。

二零零六年五月十六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歐文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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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土地工務運輸局第2538.01號案卷及土地委員會第11/2006號案卷)

合同協議方:

甲方——澳門特別行政區;及

乙方——Companhia de Construção e Fomento Predial Lek Pou Wai, Limitada。

鑒於:

一、Companhia de Construção e Fomento Predial Lek Pou Wai, Limitada,總址設於澳門觀音堂街21號-D地下,登記於商業及動產登記局C18冊第177頁背頁第7319(SO)號,根據以其名義作出的第110532G號登錄,其擁有一幅面積107平方米,位於澳門半島噶地利亞街,其上建有3號樓宇,標示於物業登記局B32冊第71頁背頁第11981號的土地的利用權。

二、土地在地圖繪製暨地籍局二零零六年一月三日發出的第5878/2000號地籍圖中定界,其田底權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名義登錄於F3冊第176頁第2058號。

三、由於承批公司擬重新利用有關土地興建一幢屬分層所有權制度,樓高七層的住宅及停車場用途建築物,故向土地工務運輸局遞交相關的建築圖則,根據副局長二零零五年十一月四日作出的批示,該份建築圖則被視為可予核准,但須遵守某些技術要件。

四、因此,承批公司透過二零零六年一月六日呈交予行政長官的申請書,請求根據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第一百零七條的規定,批准根據交予土地工務運輸局的圖則,更改上述土地的利用,並修改批給合同。

五、在組成案卷後,土地工務運輸局計算有關的回報,並制定合同擬本。透過二零零六年二月十五日遞交的聲明書,合同的條件已獲承批公司同意。

六、案卷按一般程序送交土地委員會,該委員會於二零零六年三月三十日舉行會議,同意批准有關申請。

七、土地委員會的意見書於二零零六年四月三日經行政長官的批示確認,該批示載於運輸工務司司長同一日期的贊同意見書上。

八、根據並履行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第一百二十五條的規定,已將由本批示規範的合同條件通知申請公司,其透過二零零六年四月二十八日遞交由Fan, Chi Seng,已婚,澳門出生,居於澳門俾利喇街75-85號宏利花園十二字樓B,以Companhia de Construção e Fomento Predial Lek Pou Wai, Limitada經理身分簽署的聲明書,明確表示接納有關條件。根據載於聲明書上的確認,其身分及權力已經第二公證署核實。

九、合同第三條款第1款所訂定的經調整的利用權價金及第六條款所述的溢價金已透過土地委員會二零零六年四月十日發出的第26/2006號非經常性收入憑單,於二零零六年四月二十八日在澳門財稅廳收納處繳付(收據編號29743),其副本存檔於有關案卷內。

十、合同第七條款第2款所述的保證金已透過大豐銀行有限公司二零零六年四月二十七日發出、其條款獲批給實體接納的第BG06000497LO號銀行擔保提供。

第一條款——合同標的

1. 本合同標的為修改一幅以長期租借制度批出,位於澳門半島噶地利亞街,其上建有3號樓宇,總面積107(壹佰零柒)平方米,標示在地圖繪製暨地籍局二零零六年一月三日發出的第5878/2000號地籍圖中,並標示於物業登記局B32冊第71頁背頁第11981號及其利用權以乙方名義登錄於第110532G號的土地的批給。

2. 鑒於本次修改,有關土地的批給轉由本合同的條款規範。

第二條款——土地的利用及用途

1. 土地用作興建一幢屬分層所有權制度的7(柒)層高樓宇。

2. 上款所指樓宇的用途如下:

住宅:建築面積698平方米;
停車場:建築面積79平方米。

3. 上款所述面積在為發出有關使用准照而作實地檢查時可作修改。

第三條款——利用權價金

1. 土地的利用權價金總金額為$31,080.00(澳門幣叁萬壹仟零捌拾元整)。

2. 在接納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第一百二十五條所指的本合同條件時,須全數一次性繳付上款訂定經調整後的利用權價金。

3. 每年繳付的地租調整為$101.00(澳門幣壹佰零壹元整)。

4. 不準時繳付地租將按照稅務執行程序的規定進行強制徵收。

第四條款——利用期限

1. 土地的總利用期限為24(貳拾肆)個月,由規範本合同的批示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當日起計。

2. 上款訂定的期限包括乙方遞交圖則及甲方審議該等圖則所需的時間。

第五條款——罰款

1. 除有合理解釋且為甲方接受的特殊原因外,乙方不遵守上條款訂定的期限,延遲不超過60(陸拾)日者,處以罰款每日可達$1,000.00(澳門幣壹仟元整),延遲超過60(陸拾)日,但在120(壹佰貳拾)日以內者,則罰款將加至雙倍。

2. 遇有不可抗力或發生被證實為非乙方所能控制的特殊情況,則免除乙方承擔上款所指的責任。

3. 僅因不可預見及不可抵抗事件而引發的情況,方視為不可抗力。

4. 為著第2款規定的效力,乙方必須儘快將發生上述事實的情況以書面通知甲方。

第六條款——合同溢價金

在接納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第一百二十五條所指的本合同條件時,乙方須向甲方全數一次性繳付合同溢價金$324,246.00(澳門幣叁拾貳萬肆仟貳佰肆拾陸元整)。

第七條款——轉讓

1. 當土地未被完全利用而將本批給所衍生的狀況轉讓,須事先獲得甲方的批准,而承讓人亦須受本合同修改後的條件約束,尤其有關溢價金方面。

2. 在不妨礙上款最後部分規定的情況下,乙方須以存款、其條款獲甲方接受的銀行擔保或保險擔保繳付保證金$50,000.00 (澳門幣伍萬元整),作為擔保履行已設定的義務。該保證金可應乙方要求,在發出使用准照或批准轉讓批給所衍生的權利時退還。

第八條款——監督

在批出土地的利用期間,乙方必須准許行政當局有關執行監督工作的代表進入土地及施工範圍,並向代表提供一切所需的協助,使其有效執行任務。

第九條款——土地的收回

1. 倘未經批准而更改批給用途或土地的利用,甲方可宣告全部或部分收回土地。

2. 當發生下列任一事實時,土地亦會被收回:

1)第五條款規定的加重罰款期限屆滿;
2)土地的利用及/或批給用途中斷。

3. 土地的收回由行政長官批示宣告,並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

4. 土地收回的宣告將產生以下效力:

1)土地的利用權全部或部分被撤銷;
2)土地全部或部分,連同其上的所有改善物歸甲方所有, 乙方有權收取由甲方訂定的賠償。

第十條款——有權限法院

澳門特別行政區初級法院為有權解決由本合同所產生任何爭訟的法院。

第十一條款——適用法例

倘有遺漏,本合同以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和其他適用法例規範。

葡文版本

第82/2006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第一百零七條及第一百五十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核准以有償方式將一幅以租賃制度批出,位於氹仔島永誠街,稱為氹仔新城市中心14地段,面積2,732平方米,經重新測量後更正為2,720平方米,由一九九一年三月二十二日的公證契約規範的土地的批給所衍生的權利轉讓予富權國際置業投資有限公司。

二、由於更改土地的利用,根據本批示組成部分的附件合同所載規定及條件,修改上款所述的批給。

三、本批示即時生效。

二零零六年五月十六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歐文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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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土地工務運輸局第6068.02號案卷及土地委員會第8/2006號案卷)

合同協議方:

甲方——澳門特別行政區;

乙方——平和電腦管理有限公司;及

丙方——富權國際置業投資有限公司。

鑒於:

一、透過載於前財政司282冊第143頁和續後數頁的一九九一年三月二十二日公證契約,並按照公佈於一九八八年十二月三十日第五十二期《澳門政府公報》第四副刊的第206/SAOPH/88號批示,對一幅以租賃制度批出,位於氹仔島永誠街,稱為氹仔新城市中心14地段,總面積2,732平方米,批給總址設於澳門北京街173至177號地下P和Q,登記於商業及動產登記局C5冊第30頁背頁第1609號的“平和電腦管理有限公司”的土地的批給合同作出規範;該土地用作興建一幢四層高,生產電子零件,並由承批公司直接經營的工業樓宇。

二、承批公司分別於一九九二年四月二十四日和一九九三年五月二十七日提交申請書,請求變更土地的利用和改變批給的用途,由工業改為住宅及商業。由於前經濟司和前澳門投資促進局的反對意見,有關申請被駁回。

三、儘管這樣,承批公司透過一九九五年一月十八日提交的申請書,堅持改變上述土地的利用和用途,並請求將批給的擁有權轉讓予以分產制度結婚,生於中國南海,中國籍,居於澳門的Lao Fu Yip。

四、鑒於上述土地所在的區域——氹仔新城市中心——因有關的都市規劃改變而將原來的工業用途改為住宅用途,而基於該地方原定的工業計劃中只有一個落實,因此前運輸暨工務政務司批准依照所規定的條件,繼續修改批給合同的程序。然而承批人並不接受該修訂本,並要求作出修改。

五、然而,該申請已被前運輸暨工務政務司駁回,並維持之前作出的批示。

六、稍後,透過二零零五年三月四日提交的申請書,承批公司聯同總址設於澳門高士德大馬路61號地下,登記於商業及動產登記局第18730(SO)號的“富權國際置業投資有限公司”,請求將上述土地的批給所衍生的權利轉讓予後者,理據是該公司具有更好的財政能力和經驗,同時請求按照有關的初步研究,批准變更土地的利用和改變批給用途,改為興建一幢36層高,屬分層所有權制度,作住宅、商業和停車場用途的樓宇。

七、在組成案卷及二零零五年八月十五日呈交審議的建築圖則獲得核准,但須遵守技術規定的某些要件後,土地工務運輸局計算了更改利用和改變批給用途應得的回報,並制定轉讓和修改批給的合同擬本。出讓公司和承讓公司透過二零零六年一月十六日提交的聲明書,表示同意該擬本。

八、案卷按一般程序送交土地委員會,該委員會於二零零六年三月二日舉行會議,同意批准有關申請。

九、土地委員會的意見書於二零零六年三月六日經行政長官的批示確認,該批示載於運輸工務司司長同一日期的贊同意見書上。

十、土地在地圖繪製暨地籍局二零零五年五月十一日發出的第2377/1989號地籍圖中定界,並標示在物業登記局B107A冊第11頁背頁第22055號及以出讓公司的名義登錄於C25K冊第114頁第7324號。

十一、根據並履行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第一百二十五條的規定,已將由本批示規範的修改合同條件通知出讓公司和承讓公司。按照二零零六年三月二十九日提交由Lam Wai,又名Pedro Chiang,已婚、Leong Lai Heng,已婚,二人的職業住所均位於澳門北京街173至177號海冠中心地下P和Q,分別以總經理和副總經理身分,以及Lam Him又名Cheong Him,已婚,居於澳門俾利喇街133號10字樓E,以總經理身分簽署的聲明書,該等公司已明確表示接納有關條件。根據載於該聲明書上的確認,上述人士的身分及權力已經第二公證署和私人公證員Leong Kam Chio核實。

十二、合同第三條第一款所述的溢價金已透過土地委員會二零零六年三月十日發出的第18/2006號非經常性收入憑單,於澳門財稅廳收納處繳付(收據編號21991),其副本存於有關案卷內。

十三、合同第十一條款第1款所述的保證金已透過必利勝銀行二零零六年三月二十七日發出的第BG66/2006號銀行擔保提供。

第一條

1. 本合同標的為:

1)甲方准許乙方以$16,480,000.00(澳門幣壹仟陸佰肆拾捌萬元整),將一幅以租賃制度批出,登記面積2,732(貳仟柒佰叁拾貳)平方米,經重新測量後更正為2,720(貳仟柒佰貳拾)平方米,位於氹仔島永誠街,稱為氹仔新城市中心14地段,標示於物業登記局第22055號,價值為$26,835,741.00(澳門幣貳仟陸佰捌拾叁萬伍仟柒佰肆拾壹元整),在本合同組成部份的地圖繪製暨地籍局二零零五年五月十一日發出的第2377/1989號地籍圖中標示,其批給由載於前財政司282冊第143頁及續後數頁的一九九一年三月二十二日公證契約規範的土地的批給所衍生的權利轉讓予丙方,並獲丙方接受。

2)由於更改土地的利用,修改上項所述的批給合同。

2. 基於上款2)項所述,上述合同的第三條款、第四條款、 第六條款、第八條款、第十一條款和第十二條款修改如下:

第三條款——土地的利用及用途

土地用作興建一幢屬分層所有權制度,高36(叁拾陸)層,當中包括一層避火層的樓宇,其用途如下:

住宅:建築面積30,597平方米(不包括避火層);
商業:建築面積338平方米;
停車場:建築面積9,872平方米;
室外範圍:面積959平方米。

第四條款——租金

1. ......

a)在土地利用期間,繳付每平方米批出土地$9.00(澳門幣玖元整)的年租,總金額為$24,480.00(澳門幣貳萬肆仟肆佰捌拾元整)。

b)在利用完成後,租金將按以下數值計算:

住宅:建築面積$4.50/平方米;
商業:建築面積$6.50/平方米;
停車場:建築面積$4.50/平方米;
室外範圍:$4.50/平方米。

第六條款——特別負擔

由丙方獨力承擔的特別負擔為騰空標示在地圖繪製暨地籍局二零零五年五月十一日發出的第2377/1989號地籍圖中的土地,並移走其上倘有的所有建築物、物料及基礎設施。

第八條款——罰款

1. 除有合理解釋且為甲方接受的特殊原因外,丙方不遵守第五條款訂定的期限,延遲不超過60(陸拾)日者,處以罰款每日最高可達$5,000.00(澳門幣伍仟元整),延遲超過60(陸拾)日,但在120(壹佰貳拾)日以內者,則罰款將加至雙倍。

2. ......

3. ......

4. ......

第十一條款——保證金

1. 根據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第一百二十六條的規定,丙方須透過存款或甲方接受的銀行擔保繳付一筆相當於年租的保證金,金額為$24,480.00(澳門幣貳萬肆仟肆佰捌拾元整)。

2. ......

3. 第1款所述的保證金在遞交由土地工務運輸局發出的使用准照後,可應丙方要求,由財政局退還。

第十二條款——轉讓

1. 倘土地未被完全利用而將本批給所衍生的狀況轉讓,須事先獲得甲方的批准,而承讓人亦須受本合同修改後的條件約束,尤其有關溢價金方面。

2. 在不妨礙上款最後部分規定的情況下,丙方須以甲方接受的存款、擔保或保險擔保提供保證金$180,000.00(澳門幣壹拾捌萬元整),作為擔保履行已設定的義務。該保證金可應丙方要求,在發出使用准照或批准轉讓批給所衍生的權利時退還。

第二條

1. 土地利用的總期限為36(叁拾陸)個月,由規範本合同的批示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當日起計。

2. 上款所述的期限包括丙方遞交工程圖則及甲方審議該等圖則所需的時間。

第三條

在不妨礙乙方按照由一九九一年三月二十二日的公證契約規範的批給合同第十條款規定的條件繳付$2,684,600.00(澳門幣貳佰陸拾捌萬肆仟陸佰元整)的情況下,丙方須向甲方繳付 $24,562,189.00(澳門幣貳仟肆佰伍拾陸萬貳仟壹佰捌拾玖元整)的合同溢價金,繳付方式如下:

1)$10,000,000.00(澳門幣壹仟萬元整),在接納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第一百二十五條所指的本合同條件時繳付;

2)餘款$14,562,189.00(澳門幣壹仟肆佰伍拾陸萬貳仟壹佰捌拾玖元整),連同年利率5%的利息分三期繳付,以半年為一期,每期金額相等,即本金加利息合計為$5,098,764.00(澳門幣伍佰零玖萬捌仟柒佰陸拾肆元整)。第一期須於規範本合同的批示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計六(陸)個月內繳付。

葡文版本

第83/2006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六條第二款及第七條,連同第30/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二)項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建設發展辦公室主任羅定邦工程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華建建築工程有限公司”簽訂“孫逸仙大馬路的擴建、填土和堤堰”建造工程的施工補充合同。

二零零六年五月十七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歐文龍

葡文版本

第84/2006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第一百零七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根據本批示組成部分的附件合同所載規定及條件,修改一幅以租賃制度批出,面積36,640平方米,位於路氹城,氹仔南部遊艇碼頭,鄰近西堤圓形地的土地的批給。

二、本批示即時生效。

二零零六年五月十七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歐文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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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土地工務運輸局第6413.03號案卷及土地委員會第32/2006號案卷)

合同協議方:

甲方——澳門特別行政區;及

乙方——大中華有限公司。

鑒於:

一、透過公佈於二零零四年五月十二日第十九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第49/2004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對一幅位於路環與氹仔之間(路氹城),鄰近西堤圓形地,面積38,363平方米,以租賃制度及免除公開競投方式批予大中華有限公司,用作興建一個娛樂商業區及一個燃料供應站的土地的批給合同作出規範。上述公司的總辦事處設於澳門上海街175號中華總商會大廈18字樓B、C及D座,註冊於商業及動產登記局第16943號。

二、批出土地在地圖繪製暨地籍局二零零三年十月三十一日發出的第5284/1996號地籍圖中以字母“A1”及“A2”標示,有關地籍圖附於上述合同內。

三、根據有關合同第三條款的規定,面積為36,640平方米,在上述地籍圖中以字母“A1”標示的地段用作興建一個娛樂商業區,而面積為1,723平方米,以字母“A2”標示的地段則用作興建一個燃料供應站。

四、鑒於擬利用“A1”地段興建一幢五星級酒店,承批人於二零零四年十月六日向土地工務運輸局遞交新的利用計劃,並於二零零五年二月十五日遞交修改圖則。根據該局副局長二零零五年十月十三日作出的批示,該計劃被視為可予核准,但須遵守某些技術要件。

五、因此,承批公司於二零零五年六月一日向行政長官遞交申請書,請求根據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第一百零七條的規定,批准按照已交予土地工務運輸局的計劃,更改土地的利用及隨後修改批給合同。

六、在組成案卷後,制定了修改批給合同擬本,根據二零零六年四月二十日遞交的聲明書,該擬本已獲承批公司明確表示同意。

七、案卷按一般程序送交土地委員會,該委員會於二零零六年五月四日舉行會議,同意批准有關申請。

八、土地委員會的意見書於二零零六年五月八日經行政長官的批示確認,該批示載於運輸工務司司長同一日期的贊同意見書上。

九、根據並履行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第一百二十五條的規定,已將由本批示規範的合同條件通知申請公司。該公司透過二零零六年五月十一日遞交由Cheng Kwee,已婚,居於香港干諾道中200號信德中心西座2808室及Chao de Almeida, Jorge,已婚,居於澳門鮑斯高圓形地45-85號23字樓G,兩人均以董事身分代表大中華有限公司簽署的聲明書,明確表示接納有關條件。根據載於聲明書上的確認,上述人士的身分及權力已經私人公證員Célia Silva Pereira核實。

十、合同第三條訂定的溢價金,已透過土地委員會二零零六年五月十日發出的第37/2006號非經常性收入憑單,於二零零六年五月十一日在澳門財稅廳收納處繳付(收據編號31699),其副本已存檔於有關案卷內。

第一條

1. 透過本合同,批准更改一幅以租賃制度批出,面積36,640(叁萬陸仟陸佰肆拾)平方米,位於氹仔島,氹仔南部遊艇碼頭,鄰近西堤圓形地,標示於物業登記局第23132號,批給以乙方名義登錄於第29881F號,在地圖繪製暨地籍局二零零三年十月三十一日發出的第5284/1996號地籍圖中以字母“A1”標示的地段的利用及修改批給用途。該批給由公佈於二零零四年五月十二日第十九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第49/2004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規範。

2. 基於上款所述,上述合同的第三條款、第四條款、第十條款及第十一條款修訂如下:

“第三條款——土地的利用及用途

1. 在地圖繪製暨地籍局二零零三年十月三十一日發出的第5284/1996號地籍圖中以字母“A1”標示的地段,用作興建一個娛樂綜合體,按用途分配如下:

1) 五星級酒店:建築面積101,403平方米;
2) 停車場:建築面積18,377平方米;
3) 室外範圍:面積14,443平方米。

2. ......

3. ......

第四條款——租金

1. 根據三月二十一日第50/81/M號訓令的規定,乙方須繳付的租金總金額為$1,900,935.00 (澳門幣壹佰玖拾萬零玖佰叁拾伍元整),分類如下:

1) 酒店面積:
101,403平方米x 15.00元/平方米 $1,521,045.00;
2) 燃料供應站面積:
1,723平方米x 30.00元/平方米 $51,690.00;
3) 停車場面積:
18,377平方米x 10.00元/平方米 $183,770.00;
4) 室外範圍:
14,443平方米x 10.00元/平方米 $144,430.00。

2. ......

第十條款——保證金

1. 根據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第一百二十六條的規定,乙方應透過存款或甲方接受的銀行擔保繳付保證金 $1,900,935.00(澳門幣壹佰玖拾萬零玖佰 叁拾伍元整)。

2. 。

3. 本條款第1款所述的保證金可應乙方申請,在遞交由土地工務運輸局發出的使用准照後,由財政局退還。

第十一條款——轉讓

1. 倘土地未被完全利用而將本批給所衍生的狀況轉讓,須事先獲得甲方的許可,承讓人亦須受本合同修改後的條件約束。

2. ......。”

第二條

1. 土地的利用應在規範本合同的批示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當日起計的12(拾貳)個月內進行。

2. 上款所規定的期限,包括乙方遞交及甲方審議和核准全部圖則所需的時間。

第三條

在不妨礙繳付第49/2004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所規範的合同第九條款訂定的溢價金$21,600,000.00(澳門幣貳仟壹佰陸拾萬元整)情況下,乙方尚須基於本次修改,在接納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第一百二十五條所指的本合同條件時,向甲方繳付合同溢價金$281,554,050.00 (澳門幣貳億捌仟壹佰伍拾伍萬肆仟零伍拾元整)。

第四條

澳門特別行政區初級法院為有權解決由本合同所產生任何爭訟的法院。

第五條

如有遺漏,本合同由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和其他適用法例規範。

葡文版本

第85/2006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第二十九條第一款c)項、第四十九條及續後數條和第五十七條第一款a)項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根據本批示組成部分的附件合同所載規定及條件,以租賃制度及免除公開競投方式批給大通(澳門)有限公司一幅面積1,300平方米,位於澳門半島,鄰近東北大馬路,名為“D1”地段的土地,以興建一幢汽車零件維修服務用途的建築物。

二、本批示即時生效。

二零零六年五月十七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歐文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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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土地工務運輸局第2456.01號案卷及土地委員會第5/2004號案卷)

合同協議方:

甲方——澳門特別行政區;及

乙方——大通(澳門)有限公司。

鑒於:

一、大通(澳門)有限公司,總辦事處設於澳門連勝馬路22號雅都大廈地下A及C,註冊於商業及動產登記局第18150(SO)號,透過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申請以租賃制度批給一幅位於澳門半島,鄰近東北大馬路,名為“D1”地段,面積1,300平方米的土地,以便用作發展汽車零件維修服務的投資計劃。

二、上述投資由本地企業家與歐洲第二大輪胎生產公司,來自德國的Continental AG合作組成,旨在開設一間在零件維修方面提供專業服務的連鎖式專門店,尤其是在汽車輪胎、輪輞及電池方面。隨後並將該業務引入及擴展到中國大陸的市場,而澳門的專門店將能起到後勤及輔助設施的作用,特別是人員培訓水平及尋求高效率的管理模式方面。

三、根據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對上述投資計劃的經濟及財務可行性意見,認為由歐洲第二大生產公司在澳門開設汽車輪胎連鎖式專門店,將會對其他具潛力的外國投資者起示範的作用,並能使澳門特別行政區發展成為外國投資在中國大陸的後勤基地,同時亦能為汽車服務業的質量的革新和發展作出貢獻,並可帶來就業機會及培訓出本地的專業技術人員。

四、經蒐集就二零零三年五月二十日遞交的土地利用初步研究發出的意見後,考慮到該項目的社會經濟價值,土地工務運輸局制定了批准批給申請的建議書,並詳細列明批給應遵守的條件;有關建議已取得運輸工務司司長透過二零零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作出的批示接納。

五、根據該批示及補充不足的資料後,已將批給合同擬本送交申請公司,該公司透過二零零四年二月十八日遞交的聲明書,表示接納該擬本。

六、儘管已接納了擬本,但由於土地的一部分為另一批給所涉面積的組成部份,故未能進行繼後的程序。

七、因此,只有在修改該批給的合同,並附同申請公司於二零零五年十月二十一日遞交接納合同擬本的新聲明書後,案卷才送交土地委員會,該委員會於二零零五年十一月十日舉行會議,同意批准有關申請。

八、土地委員會的意見書於二零零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經行政長官的批示確認,該批示載於運輸工務司司長二零零五年十一月十四日的贊同意見書上。

九、本批給標的之土地面積為1,300平方米,在地圖繪製暨地籍局於二零零五年七月六日發出的第6158/2003號地籍圖中以字母“A”及“B”標示。

十、以字母“A”標示的地塊標示於物業登記局第22380號,而以字母“B”標示的地塊則在物業登記局未有標示。

十一、根據並履行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第一百二十五條的規定,已將由本批示規範的合同條件通知申請公司。該公司透過二零零六年二月十四日遞交由Un Chong San,已婚,中國籍,居於澳門鮑斯高圓形地63號海富花園大廈27字樓M,以董事身分代表大通(澳門)有限公司簽署的聲明書,明確表示接納有關條件。根據載於聲明書上的確認,上述人士的身分及權力已經第二公證署核實。

十二、合同第九條款訂定的溢價金已透過土地委員會二零零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發出的第135/2005號非經常性收入憑單,於二零零六年二月十七日在澳門財稅廳收納處繳付(收據編號12491),其副本已存檔於有關案卷內。

第一條款——合同標的

1. 甲方以租賃制度及免除公開競投方式批給乙方一幅位於澳門半島,鄰近東北大馬路,名為“D1”地段,面積1,300(壹仟叁佰)平方米,價值為$2,605,985.00(澳門幣貳佰陸拾萬零伍仟玖佰捌拾伍元整),在本合同組成部份的地圖繪製暨地籍局二零零五年七月六日發出的第6158/2003號地籍圖中以字母“A”及“B”標示的土地,該土地以下簡稱土地。

2. 構成土地的兩幅地塊的登記情況如下:以字母“A”標示於上述地籍圖中,面積1,065(壹仟零陸拾伍)平方米的地塊,與標示於物業登記局第22380號的土地分割,並已透過公佈於二零零六年三月一日第九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第19/2006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歸還給澳門特別行政區;而以字母“B”標示於同一地籍圖中,面積235(貳佰 叁拾伍)平方米的地塊,則未在物業登記局標示。

第二條款——租賃期限

1. 租賃的有效期為25(貳拾伍)年,由規範本合同的批示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當日起計。

2. 上款訂定的租賃期限可按照適用法例連續續期。

第三條款——土地的利用及用途

1. 土地用作興建一幢4(肆)層高,包括一層地庫的建築物,用作汽車零件維修服務,並由乙方直接經營。其建築面積分配如下:

1) 商業 690平方米;
2) 停車場 1,300平方米;
3) 寫字樓 1,276平方米;
4) 工業 1,407平方米。

2. 土地的利用應遵守由土地工務運輸局二零零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發出的第2003A028號正式街道準線圖所訂定的條件,以及由乙方編製與遞交,並經甲方核准的圖則。

第四條款——利用期限

1. 土地的總利用期限為36(叁拾陸)個月,由規範本合同的批示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當日起計。

2. 上款訂定的期限包括乙方遞交圖則及甲方審議該等圖則所需的時間。

第五條款——罰款

1. 除有合理解釋且為甲方接受的特殊原因外,乙方不遵守上條款訂定有關土地的利用及動工的期限,延遲不超過60(陸拾)日者,處以罰款每日可達$5,000.00(澳門幣伍仟元整);延遲超過60(陸拾)日,但在120(壹佰貳拾)日以內者,則罰款將加至雙倍。

2. 遇有不可抗力或發生被證實為不受控制的其他特殊情況,則免除乙方承擔上款所指的責任。

3. 僅因不可預見及不可抵抗事件而引發的情況,方視為不可抗力。

4. 為產生第2款規定的效力,乙方必須儘快將發生上述事實的情況以書面通知甲方。

第六條款——特別負擔

1. 由乙方獨力承擔的特別負擔為:

1) 騰空在地圖繪製暨地籍局二零零五年七月六日發出的第6158/2003號地籍圖中以字母“A”、“B”、“C1”及“C2”標示的地塊,並移走其上所有的建築物及物料,包括可能將基建網絡改道;

2) 根據二零零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核准的第2003A028號正式街道準線圖的規定,在上款所述地籍圖中以字母“C1”及“C2”標示的地塊興建城市基礎設施(車道及人行道)工程。

2. 乙方必須編製上款所述的施工圖則,並呈交甲方核准。

3. 對第1款2)項所述的興建工程,乙方保證優質施工和使用質量良好的材料,同時負責維修及更正所有在該等工程自臨時接收當日起計兩年內可能出現的瑕疵。

第七條款——租金

1. 根據三月二十一日第50/81/M號訓令的規定,乙方繳付的年租如下:

1) 在土地利用期間,繳付每平方米土地$17.00(澳門幣拾柒元整)的年租,總金額為$22,100.00(澳門幣貳萬貳仟壹佰元整);

2) 在土地利用完成後,繳付建築面積每平方米$8.50 (澳門幣捌元伍角)的年租,總金額為$39,721.00(澳門幣叁萬玖仟柒佰貳拾壹元整)。

2. 租金每五年調整一次,由規範本合同的批示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當日起計,但不妨礙在合同生效期間所公佈法例之新訂租金的即時實施。

第八條款——保證金

1. 根據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第一百二十六條的規定,乙方須透過存款或甲方接受的銀行擔保繳付保證金$22,100.00(澳 門幣貳萬貳仟壹佰元整)。

2. 上款所指的保證金金額,應按每年有關租金的數值調整。

3. 第1款所述的保證金可應乙方要求,在遞交土地工務運輸局發出的使用准照後,由財政局退還。

第九條款——合同溢價金

在接納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第一百二十五條所指的本合同條件時,乙方須向甲方繳付合同溢價金$2,605,985.00(澳門幣貳佰陸拾萬零伍仟玖佰捌拾伍元整)。

第十條款——土地上的剩餘物料

1. 未得甲方事先書面批准,乙方不得移走土地上任何來自挖掘地基及平整土地的物料,例如泥、石、碎石和砂。

2. 經甲方批准後,方可移走不能用於土地或其他用途的物料。

3. 經甲方批准移走的物料,須存放於甲方指定的地點。

4. 倘乙方違反本條款的規定,除必須繳付由土地工務運輸局鑑定人員按實際移走物料訂定的賠償外,並將科以下列罰款:

1) 首次違反:$20,000.00至$50,000.00;
2) 再次違反:$51,000.00至$100,000.00;
3) 第三次違反:$101,000.00至$200,000.00;
4) 違反四次或以上,甲方有權解除合同。

第十一條款——環境保護

1. 關於一般的工業排放物、噪音及污染,乙方須遵守澳門特別行政區關於這方面的現行法例所訂的標準,以保護環境。

2. 倘違反上款的規定,乙方須受下列罰則處罰:

1) 首次違反:$20,000.00至$40,000.00;

2) 再次違反:$41,000.00至$100,000.00;

3) 第三次違反:$101,000.00至$250,000.00;

4) 第四次違反:$251,000.00至$500,000.00;

5) 違反五次或以上,罰款可達上項所規定最高金額的五倍,且甲方有權單方面解除合同。

3. 此外,乙方還須遵守十月二十二日第57/82/M號法令核准的《工業場內衛生與工作安全總章程》所訂定的衛生與安全規則。

4. 倘違反上款的規定,乙方須受二月十九日第2/83/M號法律規定的適用制裁約束。

第十二條款—— 轉讓

1. 鑒於批給的特殊性,將本批給所衍生的狀況轉讓,須事先獲得甲方的核准,而承讓人亦須受本合同修改後的條件約束。

2. 為保證建設所需的融資,乙方可根據十二月二十六日第51/83/M號法令第二條的規定,將現批出土地的租賃權向總行或分行設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的信貸機構作意定抵押。

第十三條款——監督

在批出土地的利用期間,乙方必須准許行政當局有關部門執行監督工作的代表進入土地及施工範圍,並向代表提供一切所需的協助,使其有效執行任務。

第十四條款——失效

1. 本合同在下列情況下失效:

1)第五條款第1款規定的加重罰款期限屆滿;

2)當土地利用未完成,未經同意而更改批給用途;

3)土地利用中止超過90(玖拾)日,但有合理解釋且為甲方接受的特殊原因除外。

2. 合同的失效由行政長官批示宣告,並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

3. 合同的失效導致土地連同其上的一切改善物歸甲方所有,乙方無權要求任何賠償。

第十五條款——解除

1. 倘發生下列任一事實,本合同可被解除:

1)不準時繳付租金;

2)土地利用已完成,未經同意而更改土地利用及/或批給用途;

3)不履行第六條款訂定的義務;

4)自第四及第五次違反起,重複不履行第十條款及第十一條款規定的義務;

5)違反第十二條款的規定,將批給所衍生的狀況轉讓。

2. 合同的解除由行政長官批示宣告,並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

第十六條款——有權限法院

澳門特別行政區初級法院為有權解決由本合同所產生任何爭訟的法院。

第十七條款——適用法例

如有遺漏,本合同以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和其他適用法例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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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六年五月十七日於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黃振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