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保安司司長辦公室

法規:

第30/2006號保安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21/2006

刊登日期:

2006.5.24

版數:

5660

  • 委任負責協調及執行第十屆消防官培訓課程的錄取考試的甄選委員會成員。
相關法規 :
  • 第93/96/M號訓令 - 核准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之規章——若干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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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關類別 :
  • 警官/消防官培訓課程 - 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 - 保安部隊職程 - 保安部隊(整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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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30/2006號保安司司長批示

    保安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四條第二款,第13/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及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三款的規定,以及遵照四月十五日第93/96/M號訓令核准的《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規章》第一百零一條以及按照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改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五十四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負責協調及執行第十屆消防官培訓課程的錄取考試的甄選委員會,由以下成員組成:

    主席:林壘立消防總長

    委員:陳小北副消防總長

    梁慶輝關務監督

    雷華龍警司

    候補委員:梁小玲副警務總長

    劉小玲警司

    秘書:李永康關務監督

    二零零六年五月十日

    保安司司長 張國華

    ———

    二零零六年五月十一日於保安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沈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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