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

法規:

第17/2006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21/2006

刊登日期:

2006.5.24

版數:

5657-5658

  • 將若干權力轉授予身份證明局局長,作為簽訂向身份證明局提供指紋自動識別系統資料掃描及入庫的升級合同的簽署人。
相關類別 :
  • 身份證明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7/2006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

    行政法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一款(六)項及第七條,連同第11/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身份證明局局長黎英杰,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眾城金徽科技發展(澳門)有限公司”簽訂向身份證明局提供指紋自動識別系統資料掃描及入庫的升級合同。

    二零零六年五月十七日

    行政法務司司長 陳麗敏

    法規:

    第18/2006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21/2006

    刊登日期:

    2006.5.24

    版數:

    5658

    • 將若干權力轉授予身份證明局局長,作為簽訂向身份證明局提供指紋自動識別系統的模組介面的合同的簽署人。
    相關類別 :
  • 身份證明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8/2006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

    行政法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一款(六)項及第七條,連同第11/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身份證明局局長黎英杰,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眾城金徽科技發展(澳門)有限公司”簽訂向身份證明局提供指紋自動識別系統的模組介面的合同。

    二零零六年五月十七日

    行政法務司司長 陳麗敏

    法規:

    第19/2006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21/2006

    刊登日期:

    2006.5.24

    版數:

    5658-5659

    • 將若干權力轉授予身份證明局局長,作為簽訂向身份證明局提供掌上電腦用的模組介面的合同的簽署人。
    相關類別 :
  • 身份證明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9/2006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

    行政法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一款(六)項及第七條,連同第11/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身份證明局局長黎英杰,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眾城金徽科技發展(澳門)有限公司”簽訂向身份證明局提供掌上電腦用的模組介面的合同。

    二零零六年五月十七日

    行政法務司司長 陳麗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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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零零六年五月十七日於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鄭蘊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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