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六條第二款及第七條,連同第15/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地圖繪製暨地籍局代局長張紹基工程師,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萬訊電腦科技有限公司”簽訂向地圖繪製暨地籍局提供電腦設備維修保養服務合同。
二零零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歐文龍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六條第二款及第七條,連同第30/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二)項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建設發展辦公室主任羅定邦工程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蔡田田建築師事務所”簽訂“大三巴牌坊鄰近舊城區重整的研究”的製作合同。
二零零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歐文龍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六條第二款及第七條,連同第30/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二)項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建設發展辦公室主任羅定邦工程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澳門土木工程實驗室簽訂“澳門國際機場跑道擴建設計方案——第二期海上鑽探”的服務合同。
二零零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歐文龍
二零零六年四月二十八日於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黃振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