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相關類別 :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六條第二款及第七條,連同第30/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二)項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建設發展辦公室主任羅定邦工程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建築師聯合有限公司”簽訂“路氹城邊檢站改善工程——施工方案”的製作合同。
二零零六年四月二十四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歐文龍
|
| |||||||||||
相關法規 : | |||
相關類別 :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七月四日第2/94/M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在本批示組成部份的附件合同內訂定完善一幅以長期租借制度批出,面積69.3平方米,取整後為69平方米,位於氹仔島榮光巷,其上建有15及17號樓宇,標示於物業登記局第22999號的土地批給所需的要素。
二、本批示即時生效。
二零零六年四月二十四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歐文龍
合同協議方:
甲方——澳門特別行政區;及
乙方——Lam Im Fong,Ng Pui Hou及Ng Vai Leng。
鑒於:
一、Ung Se Vo或Ng Sec Vo,與Lam Im Fong以取得共同財產制結婚,中國籍,居於氹仔木鐸街39號地下,以事務所設於澳門的Luís Filipe Oliveira律師為代表,透過二零零零年一月十九日呈交予行政長官的申請書,請求根據七月四日第2/94/M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訂定完善一幅以長期租借制度批出,面積 69平方米,位於氹仔島榮光巷,其上建有15及17號樓宇的土地的批給合同所需的要素。
二、提出該申請是基於根據當時的澳門普通管轄法院第一分庭在第316/95號通常訴訟程序筆錄中作出,並於一九九九年十月十九日轉為確定的判決,宣告其為上述樓宇的利用權所有人。為著有關效力,附同有關的法院證明書。
三、根據物業登記局第115630G號登錄,由於申請人後來死亡,其妻子Lam Im Fong、其兒子Ng Pui Hou,澳門出生,與Hung Oi Ming以取得共同財產制結婚,居於澳門友誼大馬路57號Kam Pou Kok大廈十四字樓“E”,以及其女兒Ng Vai Leng,澳門出生,與Chan Peng Wun以取得共同財產制結婚,居於澳門雅廉訪大馬路無門牌號碼越秀花園第II座十九字樓“H”,透過繼承取得上述不動產的利用權。
四、因此,Ung Se Vo的上述繼承人以事務所設於澳門的Álvaro Rodrigues律師為代表,透過二零零五年五月二十七日遞交的申請書,請求替換上述長期租借制度土地的批給合同完善程序內的當事人,有關請求已透過運輸工務司司長二零零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作出的批示獲得批准。
五、審議中的土地面積分別為63平方米及6平方米,在地圖繪製暨地籍局二零零五年一月十九日發出的第5073/1995號地籍圖中以字母“A”及“B”標示,標示於物業登記局第22999號,其利用權以申請人的名義登錄於第115630G號。
六、上述土地用作保留其上建有的一幢兩層高住宅樓宇。
七、在遞交組成案卷所需的文件後,土地工務運輸局制定了合同擬本,透過二零零六年一月十日遞交的聲明書,合同擬本的規定及條件已獲得申請人的同意。
八、案卷按一般程序送交土地委員會,該委員會於二零零六年三月二日舉行會議,同意批准有關申請。
九、土地委員會的意見書於二零零六年三月六日經行政長官的批示確認,該批示載於運輸工務司司長同一日期的贊同意見書上。
十、根據並履行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第一百二十五條的規定,已將完善合同的條件通知申請人,其透過二零零六年三月三十日遞交的聲明書,明確表示接納有關條件。
第一條款——合同標的
本合同標的為完善一幅以長期租借制度批給,登記面積 69.3(陸拾玖點叁)平方米,取整為69(陸拾玖)平方米,位於氹仔島,其上建有榮光巷15及17號都市樓宇的土地的批給。該土地在地圖繪製暨地籍局於二零零五年一月十九日發出的第5073/1995號地籍圖中分別以字母“A”及“B”標示,標示於物業登記局第22999號,並以乙方名義登錄於第115630G號。乙方為Ung Se Vo或Ng Sec Vo的唯一概括繼承人,而上述土地的利用權已由前澳門普通管轄法院第一分庭在第316/95號通常訴訟程序筆錄中作出,並於一九九九年十月十九日轉為確定的判決確認屬Ung Se Vo或Ng Sec Vo所有。
第二條款——土地的利用及用途
土地用作保留其上建有的一幢兩層高樓宇,其用途分配如下:
第三條款——利用權價金及地租
1. 土地的利用權價金為$2,640.00(澳門幣貳仟陸佰肆拾元整)。
2. 每年繳付的地租為$101.00(澳門幣壹佰零壹元整)。
3. 根據七月四日第2/94/M號法律第四條第一款的規定,豁免乙方繳付第1款訂定的利用權價金。
4. 欠繳地租將按照稅務執行程序的規定,進行強制徵收。
第四條款——土地的收回
1. 如未經批准而更改土地的利用或批給用途,甲方可宣告收回土地。
2. 土地的收回由行政長官批示宣告,並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布。
3. 土地收回的宣告會產生下列效力:
第五條款——有權限法院
澳門特別行政區初級法院為有權解決由本合同所產生任何爭訟的法院。
第六條款——適用法例
如有遺漏,本合同以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及其他適用法例規範。
|
| |||||||||||
相關類別 : | |||
私營機構 :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六條第二款和第七條,連同第15/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土地工務運輸局局長Jaime Roberto Carion(賈利安)工程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澳門土木工程實驗室簽訂提供 「水塘步行徑」承包工程的質量控制服務合同。
二零零六年四月二十四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歐文龍
|
| |||||||||||
相關類別 :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六條第二款和第七條,連同第15/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土地工務運輸局局長Jaime Roberto Carion(賈利安)工程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乘風土木工程顧問有限公司簽訂提供「水塘步行徑」承包工程的監察服務合同。
二零零六年四月二十四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歐文龍
二零零六年四月二十四日於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黃振東
請使用Adobe Reader 7.0或以上閱讀PDF版本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