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

法規:

第61/2006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16/2006

刊登日期:

2006.4.19

版數:

3361

  • 將若干權力轉授予建設發展辦公室主任,作為簽訂“澳門特殊和危險廢物處理站設計建造的承攬工程的協調及監察”的合同的簽署人。
被廢止 :
  • 第100/2006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 將若干權力轉授予建設發展辦公室主任,作為簽訂“澳門特殊和危險廢物處理站設計建造的承攬工程的協調及監察”的合同的簽署人。
  •  
    相關類別 :
  • 公共建設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本法規已被 第100/2006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廢止

    第61/2006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六條第二款及第七條,連同第30/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二)項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建設發展辦公室主任羅定邦工程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Consulasia — Consultores de Engenharia e Gestão, Limitada和GmbH & Co.”簽訂“澳門特殊和危險廢物處理站設計建造的承攬工程的協調及監察”的合同。

    二零零六年四月十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歐文龍

    法規:

    第62/2006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16/2006

    刊登日期:

    2006.4.19

    版數:

    3361-3362

    • 將若干權力轉授予建設發展辦公室主任,作為簽訂“澳門跨境工業區污水處理站設計建造的承攬工程的協調及監察”的合同的簽署人。
    相關類別 :
  • 公共建設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62/2006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六條第二款及第七條,連同第30/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二)項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建設發展辦公室主任羅定邦工程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乘風土木工程顧問有限公司”簽訂“澳門跨境工業區污水處理站設計建造的承攬工程的協調及監察”的合同。

    二零零六年四月十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歐文龍

    ———

    二零零六年四月十日於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黃振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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