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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文版本

第23/2006號保安司司長批示

保安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四條第二款和第七條,連同第13/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予海關關長徐禮恆一切所需的權限,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澳門保險”簽訂,為澳門特別行政區海關編制外及散位人員取得工作意外及職業病保險的合同。

二零零六年四月十二日

保安司司長 張國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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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六年四月十三日於保安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沈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