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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鑑於刊登於二零零六年一月二十五日第四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第12/2006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撥予經濟局一筆常設基金並指定其行政委員會的成員;
基於該常設基金行政委員會之其中一名成員終止可使其成為成員之職務;
而有必要對組成該行政委員會的成員作出適當調整;
在經濟局的建議下,經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及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二款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經第12/2006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撥予經濟局之常設基金的行政委員會改由以下成員組成:
主席:代局長蘇添平,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若兩者皆因故不能視事時,由行政暨財政處處長陳詠兒,或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行政暨財政處處長陳詠兒,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若兩者皆因故不能視事時,由特級技術輔導員伍珍華代任;
委員:二等高級技術員陸靜怡,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特級技術輔導員萬燕梅代任。
二零零六年三月三十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二零零六年三月三十一日於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陸潔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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