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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鑑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已於二零零二年七月十日透過照會向聯合國秘書長交存其接受一九九五年十二月十二日在紐約通過的《兒童權利公約》修正案的接受書;
又鑑於該修正案自二零零二年十一月十八日起在全國生效;
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第3/1999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命令公佈上述《兒童權利公約》修正案的中文正式文本及以該修正案各正式文本為依據的葡文譯本。
《兒童權利公約》 的中、英文正式文本及葡文譯本公佈於一九九八年九月十四日第三十七期《政府公報》第一組。
二零零六年三月三十一日發佈。
行政長官 何厚鏵
二零零六年四月三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何永安
第四十三條第2款中的“十”字修改為“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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