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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5/2001號行政長官批示第四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續任吳榮恪先生為文化諮詢委員會成員。
二、本批示自二零零六年三月十四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零六年三月十三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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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292/2003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三款(三)項及第七款和第397/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鍾怡碩士代表本辦公室以非全職方式擔任澳門格蘭披治大賽車委員會成員職務,任期至二零零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並每月收取相當於公共行政現行薪俸表100點的百分之八十的報酬。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六年三月二十三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二零零六年三月二十四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俊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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