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所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24/2002號行政法規第十六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指定澳門大學為負責管理及登記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域名——“.mo”的實體,為期五年。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其效力追溯至二零零六年三月十二日。
二零零六年三月十三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歐文龍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六條第二款和第七條,連同第15/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土地工務運輸局局長Jaime Roberto Carion(賈利安)工程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新基業工程有限公司簽訂「何賢紳士大馬路行車天橋」建造承包工程合同。
二零零六年三月十三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歐文龍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六條第二款和第七條,連同第15/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土地工務運輸局局長Jaime Roberto Carion(賈利安)工程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長江建築有限公司簽訂「水塘步行徑」承包工程合同。
二零零六年三月十三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歐文龍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六條第二款及第七條,連同第30/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二)項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建設發展辦公室主任羅定邦工程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PAL亞洲顧問有限公司”簽訂“新口岸新填海區——西面排水系統設計方案”的製作合同。
二零零六年三月十三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歐文龍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六條第二款及第七條,連同第30/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二)項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建設發展辦公室主任羅定邦工程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PAL亞洲顧問有限公司”簽訂“亞馬喇廣場行人隧道修改設計方案”的製作合同。
二零零六年三月十三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歐文龍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六條第二款及第七條,連同第30/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二)項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建設發展辦公室主任羅定邦工程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PAL亞洲顧問有限公司”簽訂“氹仔新碼頭的地下停車場和商業區域之施工設計方案”的製作合同。
二零零六年三月十三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歐文龍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六條第二款和第七條,連同第15/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土地工務運輸局局長Jaime Roberto Carion(賈利安)工程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德發建業工程有限公司簽訂「毗鄰氹仔望德聖母灣基建」工程合同。
二零零六年三月十三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歐文龍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六條第二款和第七條,連同第15/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土地工務運輸局局長Jaime Roberto Carion(賈利安)工程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瑞權工程有限公司簽訂「路氹城司法警察局分局設計連施工」承包工程合同。
二零零六年三月十三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歐文龍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委派 Maria Nazaré Saias Portela 學士,以股東身份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出席以下公司於二零零六年三月三十日舉行的全體大會:
二零零六年三月十六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歐文龍
二零零六年三月十六日於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黃振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