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葡文版本

第46/2006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十二月二十日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三條第一款及第八條第二款,以及經十月四日第53/99/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二十九日第59/97/M號法令第四條第一款及第六條第一款b)及c)項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下列代表僱主之組織的代表為社會協調常設委員會成員:

(一)正選:

許世元;
鄧君明;
劉永誠。

(二)代任:

高開賢;
馮信堅;
黃如楷。

二、委任下列代表勞工之組織的代表為社會協調常設委員會成員:

(一)正選:

馮國康;
張文寬;
陸偉賢。

(二)代任:

何桂興;
鄧洪波;
蔡錦富。

三、委任下列人士為社會協調常設委員會執行委員會成員:

(一)代表僱主之組織的代表:

黃國勝;
蕭志偉。

(二)代表勞工之組織的代表:

溫泉;
李振宇。

四、本批示由二零零六年四月十七日開始生效。

二零零六年三月十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

二零零六年三月十四日於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陸潔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