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

葡文版本

第27/2006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七條和第15/2000號行政命令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轉授權限予房屋局局長鄭國明學士,以便從事下列工作:

(一) 批准收回因病缺勤而喪失的在職薪俸;

(二) 以澳門特別行政區名義,簽訂由房屋局透過房屋發展合同以交換作為回報之公證契約;

(三) 批准金額不超過澳門幣伍仟元的交際費。

二、透過經運輸工務司司長確認後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批示,房屋局局長認為有利於該局良好運作時,可將有關權限轉授予主管人員。

三、本轉授予的權限不妨礙收回權及監管權的行使。

四、對行使現轉授予的權限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五、由有關簽署日起至本批示生效期間,由房屋局局長在本轉授權範圍內作出的行為,均予以追認。

二零零六年三月三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歐文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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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8/2006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六條第二款及第七條,連同第30/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二)項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建設發展辦公室主任羅定邦工程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MD建設顧問”簽訂製作“青洲社會房屋綜合體設計方案”的合同。

二零零六年三月三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歐文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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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9/2006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六條第二款及第七條,連同第30/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二)項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建設發展辦公室主任羅定邦工程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FC Cabral — Arquitectura Paisagista, Soc. Unipessoal Lda.”簽訂“外港新填海區海岸線的新基礎設施設計方案”的製作合同。

二零零六年三月三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歐文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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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0/2006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六條第二款和第七條,連同第15/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土地工務運輸局局長Jaime Roberto Carion(賈利安)工程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利成建築工程有限公司簽訂「鄰近松樹尾基建工程(第一區)」合同。

二零零六年三月六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歐文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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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六年三月六日於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黃振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