鑑於刊登於二零零六年一月二十五日第四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第11/2006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撥予法律改革辦公室一筆常設基金並指定其行政委員會的成員;
基於該常設基金行政委員會之其中一名成員終止可使其成為成員之職務;
而有必要對組成該行政委員會的成員作出適當調整;
在法律改革辦公室的建議下,經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及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二款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經第11/2006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撥予法律改革辦公室之常設基金的行政委員會改由以下成員組成:
主席:辦公室主任朱琳琳,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副主任沈偉強代任;
委員:副主任沈偉強,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二等助理技術員伍珊珊代任;
委員:二等助理技術員伍珊珊,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二等助理技術員莫啟暉代任。
二零零六年二月二十四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二零零六年三月一日於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陸潔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