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法規:

第14/2006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9/2006

刊登日期:

2006.3.1

版數:

1684-1685

  • 將若干權力轉授予文化局局長,作為簽訂為《文化雜誌》中文版58、59、60及61期提供印刷工作服務的合同的簽署人。
相關類別 :
  • 文化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4/2006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連同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及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文化局局長何麗鑽碩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華輝印刷有限公司”簽訂為《文化雜誌》中文版58、59、60、61期印刷工作服務的合同。

    二零零六年二月十六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

    二零零六年二月二十四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俊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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