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

法規:

第36/2006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8/2006

刊登日期:

2006.2.22

版數:

1464-1465

  • 撥予綜合生活素質研究中心一項常設基金。
相關法規 :
  • 第30/98/M號法令 - 修改由給予公共部門之常設基金支付有關取得資產及勞務開支之財政制度 —— 若干廢止。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36/2006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綜合生活素質研究中心一項按照七月十三日第30/98/M號法令第一條規定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238,000.00(澳門幣貳拾 叁萬捌仟元整);

    在該中心的建議下,並經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二款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撥予綜合生活素質研究中心一項金額為$238,000.00(澳門幣貳拾叁萬捌仟元整)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主任謝志偉;

    委員:行政長官辦公室顧問高級技術員鄭華峰;

    委員:秘書陳曉東;

    候補委員:助理主任吳志良;

    候補委員:研究助理黃勵瑩。

    本批示由二零零六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零六年二月九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法規:

    第37/2006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8/2006

    刊登日期:

    2006.2.22

    版數:

    1465

    • 撥予中國與葡語國家經貿合作論壇常設秘書處輔助辦公室一項常設基金。
    相關法規 :
  • 第30/98/M號法令 - 修改由給予公共部門之常設基金支付有關取得資產及勞務開支之財政制度 —— 若干廢止。
  •  
    相關類別 :
  • 招商投資促進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37/2006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中國與葡語國家經貿合作論壇常設秘書處輔助辦公室一項按照七月十三日第30/98/M號法令第一條規定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253,700.00(澳門幣貳拾伍萬 叁仟柒佰元整);

    在該辦公室的建議下,並經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二款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撥予中國與葡語國家經貿合作論壇常設秘書處輔助辦公室一項金額為$253,700.00(澳門幣貳拾伍萬叁仟柒佰元整)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辦公室主任姍桃絲,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顧問高級技術員Jorge Humberto Valmor da Cruz Sobral;

    委員:一等高級技術員尉東君;

    候補委員:二等技術員Nuno David dos Santos。

    本批示由二零零六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零六年二月九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法規:

    第38/2006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8/2006

    刊登日期:

    2006.2.22

    版數:

    1466

    • 撥予經濟委員會一項常設基金。
    相關法規 :
  • 第30/98/M號法令 - 修改由給予公共部門之常設基金支付有關取得資產及勞務開支之財政制度 —— 若干廢止。
  •  
    相關類別 :
  • 經濟發展委員會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38/2006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經濟委員會一項按照七月十三日第30/98/M號法令第一條規定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 $26,000.00(澳門幣貳萬陸仟元整);

    在該委員會的建議下,並經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二款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撥予經濟委員會一項金額為$26,000.00(澳門幣貳萬陸仟元整)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主任陸潔嬋,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秘書長廖小明;

    委員:特級技術輔導員洪婉儀。

    本批示由二零零六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零六年二月九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法規:

    第39/2006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8/2006

    刊登日期:

    2006.2.22

    版數:

    1466-1467

    • 撥予社會協調常設委員會一項常設基金。
    相關法規 :
  • 第30/98/M號法令 - 修改由給予公共部門之常設基金支付有關取得資產及勞務開支之財政制度 —— 若干廢止。
  •  
    相關類別 :
  • 社會協調常設委員會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39/2006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社會協調常設委員會一項按照七月十三日第30/98/M號法令第一條規定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26,500.00(澳門幣貳萬陸仟伍佰元整);

    在該委員會的建議下,並經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二款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撥予社會協調常設委員會一項金額為$26,500.00(澳門幣貳 萬陸仟伍佰元整)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主任陸潔嬋,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秘書長林美美,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首席高級技術員孫淑儀,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三等文員黃翠華代任。

    本批示由二零零六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零六年二月九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法規:

    第40/2006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8/2006

    刊登日期:

    2006.2.22

    版數:

    1467

    • 撥予旅遊發展輔助委員會一項常設基金。
    相關法規 :
  • 第30/98/M號法令 - 修改由給予公共部門之常設基金支付有關取得資產及勞務開支之財政制度 —— 若干廢止。
  •  
    相關類別 :
  • 旅遊發展委員會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40/2006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旅遊發展輔助委員會一項按照七月十三日第30/98/M號法令第一條規定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28,000.00(澳門幣貳萬捌仟元整);

    在該委員會的建議下,並經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二款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撥予旅遊發展輔助委員會一項金額為$28,000.00(澳門幣貳萬捌仟元整)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主任譚俊榮,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秘書長梁潔芝;

    委員:二等高級技術員傅麗明。

    本批示由二零零六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零六年二月九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法規:

    第41/2006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8/2006

    刊登日期:

    2006.2.22

    版數:

    1467-1468

    • 撥予燃料安全委員會一項常設基金。
    相關法規 :
  • 第30/98/M號法令 - 修改由給予公共部門之常設基金支付有關取得資產及勞務開支之財政制度 —— 若干廢止。
  •  
    相關類別 :
  • 消防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41/2006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燃料安全委員會一項按照七月十三日第30/98/M號法令第一條規定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73,800.00(澳門幣柒萬叁仟捌佰元整);

    在該委員會的建議下,並經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二款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撥予燃料安全委員會一項金額為$73,800.00(澳門幣柒萬叁仟捌佰元整)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委員會主席鄺錦成,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一等助理技術員李敏妍,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二等文員梁翊羚代任;

    委員:二等文員司徒炳基,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二等文員潘國添代任。

    本批示由二零零六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零六年二月九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法規:

    第42/2006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8/2006

    刊登日期:

    2006.2.22

    版數:

    1468

    • 撥予科技委員會一項常設基金。
    相關法規 :
  • 第30/98/M號法令 - 修改由給予公共部門之常設基金支付有關取得資產及勞務開支之財政制度 —— 若干廢止。
  •  
    相關類別 :
  • 科技委員會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42/2006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科技委員會一項按照七月十三日第30/98/M號法令第一條規定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28,850.00(澳門幣貳萬捌仟捌佰伍拾元整);

    在該委員會的建議下,並經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二款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撥予科技委員會一項金額為$28,850.00(澳門幣貳萬捌仟捌佰伍拾元整)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秘書長韋海揚;

    委員:一等技術輔導員蔡慧賢;

    委員:二等技術員莊浩然;

    候補委員:二等高級技術員林振誠。

    本批示由二零零六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零六年二月十四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

    二零零六年二月十五日於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陸潔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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