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相關類別 :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及第七條,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及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文化局局長何麗鑽碩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Why Not Associates LLP”簽訂為澳門文化遺產展示館提供視聽影音設計及製作服務的合同。
二零零六年二月十三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廢止 : | |||
相關類別 :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七條、第6/2005號行政命令確認之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五條、第292/2003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條及第397/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將作出下列行為的權限轉授予澳門格蘭披治大賽車委員會協調員João Manuel Costa Antunes(安棟樑)工程師:
(一)簽署任用書;
(二)批准特別假期及短期假以及就因個人理由或工作需要而累積年假作出決定;
(三)批准澳門格蘭披治大賽車委員會工作人員享受年假的申請,及批准其對年假的提前或延遲享受的申請,以及接受其為缺勤而作的解釋;
(四)批准編制外合同、散位合同及私法合同續期,但以不涉及有關報酬條件的更改為限;
(五)批准免職及解除合同;
(六)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名議,簽署所有編制外合同、散位合同及私法合同;
(七)簽署澳門格蘭披治大賽車委員會工作人員服務時間的計算及清算的有關文件;
(八)批准超時工作及輪值工作;
(九)批准收回因病缺勤而喪失的在職薪俸;
(十)批准工作人員及其親屬前往在衛生局範圍內運作的健康檢查員作檢查;
(十一)按照法律規定,批准將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所規定的年資獎金及津貼發放予有關人員;
(十二)決定工作人員出外公幹,但以該等人員有權收取一天日津貼的公幹情況為限;
(十三)批准工作人員參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舉行的會議、研討會、座談會、講座及其他同類的活動,以及批准有關人員在上項所指條件下參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地方舉行的該等活動;
(十四)批准發還不涉及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承諾保證或合同執行的文件;
(十五)批准為人員、物料、設備、不動產及車輛投保;
(十六)為舉辦格蘭披治大賽車所需的各項工程、財貨及勞務等判給進行公開競投或諮詢程序;
(十七)確保為舉辦格蘭披治大賽車所需的財貨及勞務之取得和工程的進行;
(十八)批准將(十六)及(十七)項所指工程、財貨及勞務等開支,以及為澳門格蘭披治大賽車委員會運作所需的每月固定開支,例如設施及動產的租賃、水電費、清潔服務費、設備保養費、管理費或其他同類開支,提交予旅遊基金行政委員會審議;
(十九)批准提供與澳門格蘭披治大賽車委員會有關的資訊、批准查閱有關文件或發出該等文件的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二十)簽署發給澳門特別行政區各實體和機構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地方之實體的,屬澳門格蘭披治大賽車委員會職責範圍內的文書;
(二十一)批准金額不超過澳門幣五千元交際費;
(二十二)簽署所有關於進行澳門格蘭披治大賽車的行為及合同,但有關行為及合同須獲得適當及事先的許可且其預算獲得上級核准。
二、廢止公佈於二零零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第五十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第174/2003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三、澳門格蘭披治大賽車委員會協調員認為有利於委員會良好運作時,可透過司長確認並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上刊登的批示,將若干權限轉授予擔任領導及主管職務的人員。
四、對行使本轉授的權限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五、在不妨礙下款規定的情況下,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六、自澳門格蘭披治大賽車委員會協調員獲委任之日起至本批示公佈日期間,協調員在本轉授的權限範圍內所作的行為,予以追認。
二零零六年二月十四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二零零六年二月十四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俊榮
請使用Adobe Reader 7.0或以上閱讀PDF版本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