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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文版本

第22/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12/2004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30/2001號行政法規第三條第二款(八)項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下列人士為體育委員會委員,任期兩年:

(一)António Fernandes(菲能地);

(二)徐達明;

(三)崔德江;

(四)Frederico Marques Nolasco da Silva(殷飛歷);

(五)林婉妹;

(六)劉衍泉;

(七)馬有恆;

(八)蕭威利;

(九)Pedro Segundo Pan San Macias aliás Peter Pan(彭彼得);

(十)阮愛武。

二、本批示自二零零六年二月七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零六年二月八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葡文版本

第23/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與香港特別行政區之間海上客運服務營運批給公證合同第十五條第一款及三月二日第13/92/M號法令第二條第一和第二款及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政府駐遠東水翼船務有限公司代表Virgílio Valente學士的委任續期一年。

二、執行上指職務之每月報酬為$6,600.00(澳門幣陸仟陸佰元整)。

三、本批示自二零零六年二月十七日起生效。

二零零六年二月八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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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六年二月九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何永安